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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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

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0020—2008)(国家文物局 2009年2月16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藏品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和装帧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一级文物藏品建档工作。

其他级别的文物藏品建档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文物藏品档案 archives for museum collections在文物藏品征集、鉴定、入藏、编目、保管、保护、利用和研究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物本体属性、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历史记录,形式有文字、图表、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4 归档范围4.1 文物藏品档案材料的记录内容4.1.1 文物藏品的本体属性信息。

4.1.2 文物藏品的管理工作信息。

4.1.3 文物藏品的研究利用信息。

4.1.4 文物藏品的保护修复信息。

4.2 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4.2.1 《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藏品登记表》的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A。

4.2.2 《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文物藏品动态跟踪记录汇总表》的格式及著录说明,见附录B。

4.2.3 照片文物藏品档案应收录文物藏品的全貌和重要局部特征照片,藏品本体发生重大变化前后对比照片,修复前后对比照片。

文物藏品档案还宜收录文物藏品的重要纹饰、印记、款识、铭文等局部照片,残损部位照片,保护监测记录照片,与藏品有关的重大活动照片等。

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

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

文物“四有”档案工作初探摘要:以佛山市兆祥黄公祠为例,结合工作实践,对文物“四有”档案的重要性、案卷的特点及制作、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以达到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目的。

关键词:文物“四有”档案;兆祥黄公祠文物“四有”档案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中的精华,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研价值和举足轻重的科学地位。

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就开始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档案。

2003年国家文物局颁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提出了新的要求。

佛山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文物遗存,据统计,佛山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62处。

它们既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文物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以佛山市兆祥黄公祠为例,就如何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新标准、新要求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充分认识文物档案的重要性,是做好文物“四有”档案工作的关键(一)文物“四有”档案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兆祥黄公祠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它是佛山现存规模最大、形制最完整和装饰最丰富的祠堂式建筑,在佛山市的祠堂建筑中极具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

要做好它的保护工作,前提是为它建立“四有”档案。

兆祥黄公祠于1989年6月11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佛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7月17日公布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荣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区文化遗产保护奖,其档案在为这些荣誉称号、级别的,申报提供大量的文字、图纸、照片等资料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四有”档案是弥补文物损失的重要依据。

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四有”档案,是保护文物不可或缺的主要措施和法律职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2013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核定并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国发[2013]13号),核定公布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43处,另有47处项目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5处。

公布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文化遗产强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站在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保护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扎实推进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尽快完善“四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完善记录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机构,明确保护责任,实现保护管理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加强对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等新型文化遗产科学有效的保护与管理手段。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发布日期:1991-3-25执行日期:1991-3-2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该文物单位所在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等实体进行保护,同时,也包括对该文物单位所体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进行保护。

保护范围应与文物单位的实体、人文特征相对应,需要综合考虑该文物单位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环境背景等因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是指为了标识该文物单位的重要性和保护地位,需要在该文物单位的显著位置上设置相应的标识。

标志应包括文物单位的名称、等级、保护单位批准证明编号等内容,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该文物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设置标志的样式和形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是对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准确、详细地记录的文献资料。

记录档案应包括对文物单位的历史、风貌、技术特点、结构特点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描述,同时,还应包括对文物单位所处环境的调查和分析。

为了保证记录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存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管机构工作规范是为了保证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规范保管机构的管理和操作。

保管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文物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安全防范、定期检查文物状况、制定应急预案等。

保管机构还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文物的状况和保护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对文物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总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是保护和管理文物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也能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欣赏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文物保发[2003]93号,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3日发布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

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

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

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

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

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

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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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编制。

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2.案卷卷盒尺寸及纸张
卷盒外表面幅面规格为:277mm×386mm.
卷盒厚度分别为:10mm、15mm、30mm、60mm四种。

3.卷皮
卷皮幅面规格为:257mm×364mm(B4)。

卷皮采用250克/平方米以上的纸张。

4.卷内表格、专用纸尺寸及纸张
各种卷内表格、专用纸幅面为257mm×364mm(B4)。

登记表、专用纸纸张采用80克/平方米以上白色打印纸。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格式
见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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