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综述该文件以中国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为基础,对全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该文件从编制要求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首先,在基本原则上,该文件强调了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强调了保护单位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即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利用应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此外,该文件还提出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旨在确保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发展相一致。
在编制程序和内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综合调研,并对其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保护单位的保护课题、保护目标、保护措施等进行规划,形成保护规划方案。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保护规划的评审和批准程序,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编制要点方面,该文件要求对保护单位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保护的重点和难点。
同时,要对保护单位的历史演变过程、建筑风格、文物构成进行研究和描述,形成详细的保护单位基本状况的记录。
此外,还要对保护单位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提出保护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措施。
总的来说,该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调查和规划,从基本原则、编制程序和内容、编制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的修订,不仅有利于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有助于保护单位的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然而,该文件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由于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建筑等方面的特点各异,对于不同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可能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和措施;此外,在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文件,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规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方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局部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根底资料汇编: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根底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根本容:规划文本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那么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假设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局部根本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那么;〔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那么。
第五条总那么编制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提出规划原那么与目标、根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是实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民政府指导、管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基本手段。
第四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或协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跨地、市、县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或协调有关政府机构组织编制。
第七条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国家鼓励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创新与运用,提倡多学科结合,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水平。
第九条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满足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三)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地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是为了科学、系统、有序地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现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下面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保护规划编制的原则1.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确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目标、任务和原则。
2.遵循继承与发展、内外结合的原则,使得文物保护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
3.实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整体规划和分期落实的方式推进文物保护工作。
4.突出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原则,把文物保护作为全民共同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规划编制的内容1.保护规划前期调研与评估: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评估其保护现状。
2.保护规划编制:结合调研评估结果,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和规划方案。
3.保护规划实施: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有序推进。
4.保护成果评估:对保护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保证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1.立足历史文化价值:全面认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文化价值,确定保护单位的价值属性和保护要点。
2.资源和环境分析:全面了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的资源环境状况,确定保护单位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
3.保护利用平衡:既坚决维护文物完整性和真实性,又注重办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4.科学系统规划:根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符合规律的保护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保护体系。
5.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每个保护单位进行具体的保护方案编制,确定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投资需求。
6.植入国家政策支持: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获取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
7.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广泛的参与机制,使社会资源有效参与文物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范本模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一、背景二、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确保其科学、有效、可持续地进行,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水平和利用价值。
三、报告内容1.项目概况:介绍项目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规模,以及保护单位的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2.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包括基本保护、综合保护和利用保护等方面,以及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
3.保护原则:阐述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文物优先等原则。
4.保护内容:详细描述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等方面。
5.保护措施: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文物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的措施、管理保护的方法等,确保这些措施科学、有效、可操作。
6.组织机构:介绍保护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和高效运行。
7.保护计划:制定保护单位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工作的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和预算等。
8.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9.风险管理:提出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文物损毁等各种风险的应对措施,确保保护单位的安全。
四、报告编制要求1.本报告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包括文物保护工作者、文物修复专家、环境保护专家等。
2.报告应以规范的文体、简明扼要地叙述,具备较强的可读性和条理性。
4.编写报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其合法合规。
五、报告审批流程1.报告需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文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2.地方文物部门审核通过后,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3.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保护工作。
六、报告执行和调整1.保护规划报告的执行应由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
相关调整应及时报批。
2.保护规划报告的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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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与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方向相关的规划要求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环境的主要保护措施与利用方式应与所在地的生态、土地、旅游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4)涉及到区域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
2、与不同管理部门相关规划的衔接文物分布范围与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相重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分布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其他相关规划区划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评估,制定专项衔接措施。
第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研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研究应作为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环节。
保护规划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其类型特征进行辨认,内容包括各种文物价值的组成要素,含文物本体、文物环境,以及各构成要素间的关联和其他相关要素。
第九条基础资料收集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工作状况以及研究的历史和成果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对文物所在地的地理-文化特征、自然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普遍的了解,取得准确的、充分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规划编制成果分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依据不同规划目标、条件与深度要求编制,成果形式为保护规划、保护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纲要3种:(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情况下可依据规模大小和保护管理的复杂程度确定保护规划编制深度:规模小且保护管理工作简单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深度以制定管理要求为主;规模较大、保护管理压力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深度按照本要求各章内容编制;(二)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总体保护规划;(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亟需、规划基础资料尚不能满足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可先行编制保护规划纲要。
第十一条文物分类编制要求不同遗存类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在满足基本编制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规范或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属于历史功能延续或在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注重制定相关利益者协调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规划编制强制性内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中,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区划的划分与管理规定、文物本体的主要保护措施、利用功能的规定和游客容量控制指标等内容,应当作为保护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三条规划期限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
位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规划期内可根据要求分为近期、中期、远期。
近期规划一般不超过5年,应优先解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规划措施可列入不定期实施计划,适时启动。
第十四条规划成果要求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规划说明、专项评估、基础资料汇编等)组成。
第三章规划文本第十五条规划文本的一般体例(一)总则(二)文物概况(三)价值评估(四)保护对象(五)现状评估(六)规划目标、原则与对策(七)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八)保护措施(九)环境规划(十)管理规划(十一)利用规划(十二)研究规划(十三)规划衔接(十四)规划分期(十五)经费估算(十六)附则第十六条规划文本增设内容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调控或社会居民调控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环境治理或建筑整治专项规划以及城乡体系规划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应增补专项规划章节或专项措施条款,提出规划衔接要求。
第十七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概况(含项目名称、位置、文物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类型、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十八条保护对象与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列出文物清单;描述文物遗存,陈述历史沿革;阐述和评价文物价值,评估社会需求。
系统梳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资料,研究文物价值;依据价值载体的完整性分析构成要素,明确保护对象,厘定遗存清单;评估其在当地社会发展中的文化资源地位与重要性。
第十九条现状评估编制内容依据真实性完整性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存现状,分析主要破坏因素;依据保护管理保障要求,评估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现状,归纳现存主要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因素与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规划原则与目标明确规划目标、原则、性质、保护对象,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基本对策、制定重点任务。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编制内容(一)保护区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
必要时,可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之外仍有空间视觉景观控制要求的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控制区。
涉及对原有保护区划调整时,应论证原有区划管控效果分析、提出调整原因与必要性。
在保护范围之外,有待考古确认的边界可划为文物埋藏区;并纳入建设控制地带或环境控制区的范围。
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分析遗存分布情况,以此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范围、重点保护对象和不同的区划等级或类别。
各类保护区划必须明确四至边界,注明占地规模。
(二)区划等级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管理和控制需求的差异,划定分类区划: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可根据不同地块的控制力度要求和内容分类划定。
(三)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管理规定,应提出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管理要求,以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优先程序规定。
保护区划规模较大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针对文物所在地的建设情况提出禁建区、限建区等空间管制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护措施编制内容(一)制定保护措施: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现存问题和影响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及其控制要求,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规程要求。
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并考虑可逆性和可持续性。
直接涉及文物安全的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
(二)制定专项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规划涉及古建筑群修缮、岩(土)体加固、防灾工程等专项保护工程时,应提出具体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实施方案计划等,注明其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干扰程度,测算工程量,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规划范围内的拟建项目应论证必要性,提出选址方案以及建筑的功能、规模和设计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环境规划编制内容(一)提出环境治理与保护要求环境治理内容包括禁止开山采石、保持视线通廊、空间景观整治、道路修建改建、不协调建造物的拆除或整改要求等;涉及到社会居民调控的,应结合城乡规划提出统筹安排要求。
环境质量保护可依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包括提出环境质量标准、垃圾处理方式和污染治理等要求。
(二)提出生态保护要求生态保护内容包括维护地形地貌、防止水土流失、策划水系疏浚、防治风蚀沙化、农业综合治理等。
(三)编制景观修复规划依据环境考古或历史文献资料,提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修复设计要求,包括环境特色、历史风貌、视线通廊、空间景观等内容;同时结合生态保护要求,确定植被类型与品种要求,编制绿化景观规划。
第二十四条展示与利用规划编制内容(一)依据保护要求确定利用原则、利用强度与方式;(二)依据文物价值制定阐释体系,策划展示主题、划分利用功能分区,提出相关要求;(三)组织展示路线,布置展示与服务设施;(四)测算游客开放容量1和规定调控要求;(五)规定利用与展示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与设计要求;(六)策划公众或社区参与,提升文物价值传播效益;(七)提出与周边文物或景观资源的整合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