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优惠政策(参考)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讲课稿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厦门保税区优惠政策

厦门保税区优惠政策1 、投资政策:(1)允许境内外投资者投资物流分拨、保税仓储、生产加工、码关经营、国际贸易、商品展示及其他相关项目;(2)区内企业可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经营范围比较宽松;(3)区内注册,可区外经营。
2 、进出口政策:区内与境外货物进出自由,海关实行免税或保税政策,不受许可证、配额管理的限制。
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
3 、货物存储政策:(1)除国家禁止类外,进口货物存储不受品种和时间限制;(2)区内仓库可进行货物分类、分装、包装、挑选、贴商标、刷唛头、拆拼箱等物流增值服务和简单性商业加工;(3)货物进出仓库灵活宽松,可整存零取或零存整取,海关对保税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4 、加工贸易政策:(1)加工贸易企业不实行分类管理,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2)加工贸易所用的进口料、件全额保税,海关实行备案制管理;(3)区内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内销售或出口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4)区内加工的产品可按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销售到境内或转入境内企业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深加工。
5 、税收政策:(1)区内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及维修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3)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所得税可享“两免三减半”优惠;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 70% 以上,可减按 10% 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在以后的三年内减按 10% 税率征收;(4)外方投资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一免两减半”的优惠;(5)区外货物经由保税区出口,在该货物实际离境后可申办出口退税。
(6)利润再投资,经营期 5 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40% 税款。
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 5 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

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汇总保税港区是指在国家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以推动对外开放和国际贸易为主要目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政策优惠。
下面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汇总。
一、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关税:保税港区内的进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口关税。
2.消费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特定商品,可以享受消费税减免或免征。
3.增值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可以按照简化征税办法处理,或者享受减免。
4.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税优惠:保税港区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所得税优惠。
5.营业税减免: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营业税减免或免征。
二、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1.进口暂缓缴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进口货物先存放在保税区内,待商品销售后再缴纳相关税款。
2.出口免税: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将产品出口后,可以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加工贸易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加工贸易,享受进口零税率、返还关税和内销免VAT等政策。
4.简化通关手续: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的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优惠。
2.外汇管理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便利地进行外汇结算,无需履行一般贸易货物外汇收付申报手续。
3.融资租赁税收优惠:保税港区内的企业经营居住租赁业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人才引进政策:1.优先租房:保税港区内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租房,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2.人才公寓:保税港区可以建设人才公寓,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
3.人才奖励:保税港区可以给予优秀人才一定的奖励,如奖金、住房补贴等。
以上是保税港区及相关保税制度优惠政策的主要汇总,不同的保税港区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些许差异。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对外贸易,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到兴隆保税区发展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保税区如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1日,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举行投资说明会,就企业家们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主攻保税物流等五大领域长春综保区封关运营后,将由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监管原则,实行封闭化、信息化、集约化监管。
按照国家综保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企业需求和产业特点,综保区将重点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口岸通关、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
保税加工:综保区内生产企业可以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开展保税加工业务。
保税物流:综保区可为进出口企业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适合“出口集拼”型、“进口配送”型企业入驻。
口岸通关:综保区内企业可利用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与珲春、大连、营口、天津、首都机场等口岸互动,实现无缝对接。
所有进出口货物进入综保区即可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
服务贸易:综保区内企业可开展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服务外包、设备租赁等业务。
货物贸易:综保区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
国内货物进区视同出口享退税长春综保区享受国家赋予的海关、外汇、税收等各项政策。
海关政策:1、对境外运入的企业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品等,以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对境外运入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转口货物以及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3、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入出区免验许可证,免进口配额管理;4、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但存储期限超过两年的,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5、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6、区内企业出区进入国内销售货物可集中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及产业准入标准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及产业准入标准海关监管及税收管理优惠政策:
,一,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进出综合保税区免验许可证~免出口配额管理。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存储无期限限制。
,二,对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三,综合保税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
综合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国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可办理退税。
,五,区内企业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综合保税区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
,七,实行“提前报备~货到放行”~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企业以电子报备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不需生成报关单。
海关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港退税”的原则对入区货物只备案不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区货物只检疫不检验。
- 1 -
产业准入标准:
综合保税区产业准入方面的管理体现了国家最新的产业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禁止区内从事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 2 -。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1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除外)。
2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从区内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保税货物在其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6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7 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需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8 区内企业间交易免交增值税和消费税。
9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税。
10 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11 符合边境小额贸易政策规定的货物入区存储再出区,可按边境小额贸易方式报关。
12 允许过境汽车按过境货物有关规定入区存储。
13 综合保税区国际名品中心实行出境人员够买进口商品免税政策。
14 区内企业由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入境、集装箱装载、整提输往绥芬河综合保税区的入境货物(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审批,或者必须在指定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验证的货物除外),可直接转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15 允许台湾农产品经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口岸转关至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后再履行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请手续。
16在绥芬河保税区实行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对涉及商事主体资格审批的保留前置,涉及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全部改为后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无需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者许可批准文件;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工商部门在发照后,将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书式表格及全市电子信息公共平台传递给后续相关登记及审批部门,简化办事流程;同时,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

上海外高桥物流保税园区优惠政策招商政策关于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3]81号)的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外高桥港区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如下:一、海关监管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从毗邻物流园区的港区进出的,直接通过海关设立在连接物流园区和港区之间的自动卡口进出办理海关手续;从非毗邻园区的港区进出的,运抵物流园区办理海关手续。
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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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优惠政策(参考)
一、关税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贸易和在保税区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二、进出口(境)管理政策
(1)经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企业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可以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易;
(2)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之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4)进出保税区实行报关制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后,企业可办理结付汇、外汇核销手续;
(5)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管;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7)区内企业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税区内可以设立“三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可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贸易,也可以与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仓储、展示商品及简单加工等经营活动;
(2)区内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生产除国家禁止进出口产品、有毒、污染环境、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一个中国原则以及歧视性的产品及需被动配额产品外,原则上不受加工品种和范围以及产品和产业导向的限制;
(3)保税区内开展加工贸易,实行全额保税的办法,可以不受内外销比例的限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不收保证金、不核发登记手册,加工时间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励区内企业开展以出口为导向的加工贸易,同时也允许区内企业加工成品销往国内市场;
(5)允许加工企业开展工序中的委托加工;
(6)区内仓储可以储存除国家禁止进出口和明文规定不能在保税区存储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转口、仓储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中国有哪些保税区?
全国共批准设立16个保税区
上海浦东新区的外高桥保税区、
天津港保税区、
深圳沙头保税区、
深圳福田保税区、
大连保税区、
广州保税区、
张家港保税区、
海口保税区、
厦门象屿保税区、
福州保税区、
宁波保税区、
青岛保税区、
汕头保税区、
深圳盐田港保税区、
珠海保税区、
重庆寸滩保税区
保税区是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借鉴国际上通行自由贸易区的做法,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开放区域。
在此区域内,从境外运入的货物就其关税和其他关税而言被视作境外,免于海关监管,并给予该区域特殊的关税和优惠政策。
我国建设和发展保税区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形成良好的投资环境,利用保税区内海关保税的独特条件发展对外经济。
“保税区”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即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以及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隔离设施已全部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
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各保税区纷纷加快了实质性启动,基本建设进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软硬环境,海内外客商投资踊跃,大多数保税区首期开发区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让完毕,并在进一步开发二期工程,吸引外资工作也出现了可喜的局面。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各个地区的保税区已经根据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依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集中开发形成的功能有保税物流和出口加工。
随着中国加入WTO,全国保税区逐步形成区域性格局,南有以广州、深圳为主的珠江三角洲区域,中有以上海、宁波为主的长江三角洲区域,北有以天津、大连、青岛为主的渤海湾区域,三个区域的保税区成为中国与世界进行交流的重要口岸,并形成独特的物流运作模式。
什么是“保税区”
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新的经济性区域。
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惠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
因此,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