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众筹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我国逐渐兴起。
众筹项目种类繁多,涉及各个领域,如公益、科技、文化、教育等。
然而,在众筹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以“梦想家”项目为例,分析众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梦想家”项目是一个以众筹方式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项目。
项目发起人小王希望通过众筹平台,筹集资金为贫困地区的学校购买图书、文具等教学用品。
项目上线后,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短短一个月内便筹集到了10万元资金。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小王发现了一些法律问题。
一方面,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虚假项目上线;另一方面,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透明度,引发了部分投资者的担忧。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核问题在众筹过程中,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至关重要。
然而,案例中的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审核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虚假项目上线。
这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问题:(1)虚假宣传:项目发起人虚构项目信息,误导投资者,涉嫌虚假宣传。
(2)非法集资:项目发起人以众筹名义非法集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2.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问题众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在案例中,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缺乏透明度,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问题:(1)资金挪用:项目发起人挪用众筹资金,涉嫌侵占资金。
(2)违反约定:项目发起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涉嫌违约。
3. 众筹平台的法律责任众筹平台作为众筹项目的载体,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有保障责任。
在案例中,众筹平台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审核不严:众筹平台未对项目发起人进行严格审核,导致虚假项目上线。
(2)信息披露不充分:众筹平台未充分披露项目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加强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核众筹平台应加强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审核,确保项目真实、可靠。
具体措施包括:(1)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与处罚

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与处罚众筹在近年来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筹资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了大众的资金募集和项目创新。
然而,正因为其广泛的参与性和灵活性,众筹领域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重点探讨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 资金用途不当:众筹平台上的项目合作方有时会将筹集的资金用于与最初承诺的项目无关的其他目的,例如个人开支或其他商业活动。
这种行为违反了众筹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用途,损害了支持者的权益。
2. 虚假宣传和欺诈: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支持,一些众筹项目可能会夸大宣传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例如,夸大项目的价值、效益或发展前景,或者故意隐瞒项目存在的风险。
这种欺诈行为给投资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失望,并违反了众筹协议书中的真实性原则。
3. 不当竞争行为:一些众筹平台可能存在侵犯竞争对手权益的行为。
这包括诋毁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份额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也会破坏整个众筹行业的声誉。
二、众筹协议书中的处罚措施针对众筹协议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和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取消项目资格:如果发现项目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众筹平台有权取消其在该平台上的项目资格,并返还投资人的资金。
这样的措施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起到了惩罚违规行为的作用。
2. 罚款和赔偿:对于故意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其他不当行为的项目方,监管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要求其对受影响的投资人进行经济赔偿。
3.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众筹平台或项目方,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暂停平台运营等。
4. 民事责任和刑事追究:对于涉及重大欺诈、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项目方,受害者有权追究其民事责任,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众筹协议书中的处罚措施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

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第三波,与P2P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双雄。
如果说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的话,那么包括P2P、互联网理财在内互联网财富管理则属于第二波,静悄悄的众筹则在2014年迅速火热起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
但是自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再次淡然人们对众筹的热情,再加之微信的迅速崛起,基于微信建立的虚拟组织--各类圈子兴起,继而转向线下,由此拉开了圈子众筹的序幕。
那么,在喧嚣的背后需要多些思考和理智,众筹究竟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一、违规众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众创新,万众创业”是我国现在的⼀项社会要求,但是是不是众筹就可以随便怎么进⾏呢?其实不然,在其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的,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众筹计划的发布⼀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会员众筹及提前交预付款等⼏种⽅式,会员众筹及交预付款的众筹⽅式法律问题相对⽐较简单,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则⽐较复杂,我们这篇⽂章主要分析股权众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众筹计划发布这个环节现⾏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证券,必须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公开发⾏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公开发⾏:(⼀)向不特定对象发⾏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证券累计超过⼆百⼈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发⾏⾏为。
⾮公开发⾏证券,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项⽬平台公司的设⽴和股份的代持公司募集资⾦到位,给每⼀个⼈颁发出资证明,则每⼀个参与股权众筹的⼩伙伴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在众筹项⽬注册公司时会碰到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股东⼈数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般不超过50⼈,还有股东分布全国各地,开⼀个线下的股东会可能就会⽐较⿇烦,这⽆疑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在现阶段⼤多数项⽬采⽤股份代持的⽅式来解决,就是外地股东把⾃⼰的股份委托给发起⼈或其他⼈代为⾏使,这些接受委托的⼈成为公司注册⽂件及公司章程上的名义股东,那些委托的⼈则是公司的隐名股东。
互联⽹经济就是信任经济,股份代持就是基于⼀种信任,当然也可以通过代持协议的约定来降低其中的道德风险,⽐如可以在代持协议⾥约定受托⼈不能转让代持的股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受托⼈因为⾃⼰的债务或经济问题致使受托的股份被司法机关限制应该赔偿给委托⼈造成的损失。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

虚假网络公益众筹的刑法规制作者:郭田田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4期摘要:网络公益众筹目前是一种新型的募捐发起方式,它的兴起,实实在在的帮助到了许多需要帮助的人,是对传统慈善方式的良好补充。
正是由于兴起不久,法律制度方面存在滞后,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且伤害了人们的同情心。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用刑法对虚假网络公益众筹行为进行规制,既有效保障网络公益众筹正常进行,又能保护求助者和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益;众筹;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020-03作者简介:郭田田(1993-),男,汉族,河南新乡人,上海政法学院,16级刑法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网络公益众筹的概况近几年,网络众筹成为流行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式众筹、奖励式众筹、捐赠式众筹以及债务式众筹,其中常见于生活中的,就是捐赠式众筹,也就是公益众筹。
公益一直以来都是济贫扶弱、雪中送炭的伟大善举,中国人素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的传统教育,并且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心理作用下,看到需要得到帮助的个体,在其向社会大众寻求帮助之后,往往会对其施以援手,虽仅是绵薄之力,但聚少成多,也能解别人一时之急,这不仅满足了自己积德行善的心理,也符合社会弘扬的美德。
现在在网络公益平台上看到的最多的,就是众筹钱款看病救人。
与寻求公益组织的帮助相比,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进行资金众筹。
并且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发布求助信息的人,会同时公布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或微信名称,这样汇集到的钱款会第一时间进入到求助者的账户,也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实际程序,也正是因为这种便利,捐赠者也愿意积极响应——只不过动动手指的工夫,就做了一件好事。
在政府的许可和人心向善的道德力量等各种因素作用下,许多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相继建立,包括轻松筹、腾讯公益、新浪公益等多家网络公司,根据“融美众筹系统”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现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303家正常运行。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众筹的时候,人们对于众筹认识加深了,就也要知道它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参与众筹或发起众筹的时候必须要清楚并且能够懂得去规避。
今天律伴网小编就为你介绍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知识。
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规避1.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从形式上看,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极为相似。
许多人甚至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划等号,从根本上否定众筹融资的合法性。
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根本区别,即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因此是不恰当的。
2.股份代持引发的法律风险股权众筹的实际投资人经常人数众多,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
实际投资人只有借助股份代持模式才能够成为项目公司的(隐名)股东。
因此,股权众筹必然要面临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
3.项目发起人和融资平台欺诈的风险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平台与投资人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投资人则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知之甚少。
众筹融资的投资人进行的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请第三方对项目以及项目发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因此,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风险难以消除。
4.众筹融资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对公开发行证券作了明文规定,并且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众筹融资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经营要面对不特定对象,其人数常超过200人,很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如何避免众筹融资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我国《刑法》第176、192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18号解释”)对《刑法》第176、192条如何适用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76、192条和18号解释被认为是悬在众筹融资项目发起人和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两类参与主体稍有不慎就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并导致牢狱之灾。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稳定,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查处。
非法集资立案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包括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金或其他财物。
二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和保险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开展投资或保险业务,等等。
三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行为,包括以非法集资的形式洗钱,转移赃款罪等。
四是涉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例如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管理法》等的行为。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其责任、犯罪性质、利害关系等因素,分别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及
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等。
非法集资是社会经济稳定和法制秩序的重大威胁,必须严格查处。
当事人应该也要知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规则,不准以虚假宣传、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集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

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众筹相信大家都是有一定了解的,这种是属于新型的金融形态,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大家还是要重视起来,不要视而不见,对于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面临刑罚是需要受到严厉的制裁,那么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
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二、网络众筹有哪些法律风险1、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管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回报给投资者之众筹,还是在为投资人提供目标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商业信息,帮助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以持有股权获取回报之众筹,其运营模式均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为众筹具有投资和融资之本质,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众筹模式,其均向出资人承诺回报,且回报的额度与出资金额成正比,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嫌集资诈骗罪。
就实物回报型众筹模式而言,尽管其声称性质为“预购十团购”,但事实上其与通常的预购或团购有重大区别。
团购的标的大多已制造成形,实物回报型众筹涉及的项目在发布时通常未生产成品,其最后是否能必然按期生产并且及时交付给投资人,存在诸多变数。
因此,一旦实物回报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项目并发布欺骗性信息,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资金,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另外,不论是实物回报型众筹,还是股权回报型众筹,它们的平台在运营时,投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账户,即便有些网站声称投资人注入的资金由第三方账户存管,但现实是第三方账户存管制度并不健全,此类账户并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是多由众筹平台自身掌控,一旦众筹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获得批准从事吸收资金的资格,设置“资金池”汇聚资金,骗取投资人数额较大的资金后卷款跑路,则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面临涉嫌集资诈骗罪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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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4大刑事罪名众筹被视为互联网金融浪潮的第三波,与P2P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双雄。
如果说第三方支付是第一波的话,那么包括P2P、互联网理财在内互联网财富管理则属于第二波,静悄悄的众筹则在2014年迅速火热起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波。
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态而言,众筹被认为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模式。
但是自美国JOBS法案颁布后,再次淡然人们对众筹的热情,再加之微信的迅速崛起,基于微信建立的虚拟组织--各类圈子兴起,继而转向线下,由此拉开了圈子众筹的序幕。
那么,在喧嚣的背后需要多些思考和理智,众筹究竟会面临哪些刑事法律风险呢?一、违规众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涉及的刑事罪名:(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的。
二是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其采取的方法是违法的,如有的金融机构为了争揽储户,违反中央银行的利率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统一利率政策,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通过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
如有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资金互相组织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是以储户为单位对本罪立案标准进行量化。
无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的长短,只要个人累计吸收储户30户以上、单位累计吸收储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局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无法返还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银行利息,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至于非法吸收存款时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于存在不合法性,不应当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
(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由于此类犯罪主要发生在资金市场,犯罪分子采取欺骗的方法,将公众的资金作为其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对象。
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公众的投资款,因此,它既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因此,刑法增加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资是通过诈骗方法实施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利率为诱饵,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
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是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认定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将他人的集资款据为己有。
但是.非法集资数额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只要个人或者单位集资诈骗达到上述标准的。
就应当立案追究。
2.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目的是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
如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高利贷或者进行其他方面的投资,但尚有偿还本息的目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集资诈骗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3.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吸收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
也可以是单位、组织的资金。
本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99条规定.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刑法未作规定,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二、违规众筹可能涉及的证券类犯罪该类犯罪具体涉及如下两类罪名:(一)虚假发行证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投资股票、债券的风险估计不足,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加上受到发行方的欺诈,一旦其投资行为受损,往往会作出强烈反映,包括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数额没有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也不存在其他几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
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
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二)擅自发行证券罪问:什么是擅自发行证券?答:擅自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