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方案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以下是好运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6篇范文,欢迎参考借鉴~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篇1为进一步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的扶贫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使用注重效益、群众参与保障权益、科学规范安全有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监管机制,确保扶贫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
二、工作目标针对全区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厘清隶属关系,做好有关扶贫资产的台账,明确好扶贫资产的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达到脱贫攻坚成效。
三、工作任务(一)区扶贫办联合区财政局,针对扶贫资产确权工作进行摸排,区扶贫办负责建立扶贫资产监管督促检查和调度机制。
各乡镇、凌凤街道要积极配合,对历年来的扶贫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完善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台账。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各乡镇、凌凤街道。
完成时限:5月10日前。
(二)区扶贫办针对摸排结果,汇总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上报至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责任部门:区扶贫办。
完成时限:5月15日前。
(三)待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后,各乡镇、凌凤街道要配合好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针对全区现有的扶贫资产,厘清权属关系,逐一登记造册,按照《双塔区产业扶贫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朝双脱办[2024]17号)文件精神指示,负责好扶贫资产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发挥长期稳定效益。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审计35当,以及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在审计处理、处罚方面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均可产生审计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质量,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作评价,并把审计评价意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以作出恰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机关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适度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避免审计处理、处罚和强制性措施使用不当,以及超越审计职权范围,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情况的出现。
当审计依据不明确时,要请示上级审计机关,然后再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要措辞准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恰当,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
此外,审计机关在收到审计报告后要在法定的三十天内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送达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以避免违反法定程序或出现送达纠纷而产生的审计风险。
审计机关不得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申辩、要求听证、上诉而加重处罚,以防因“打击报复”之由而带来审计风险。
所以,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有效地依法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保证审计质量。
建立和完善审计复核制度和重大审计事项集体审理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确定专门法制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复核。
重点复核下列事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计准则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等,以防止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不准确等带来的审计风险。
并把经复核无误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交机关领导审定发稿。
通过层层把关,尽可能做到审计评价恰当、审计定性准确、处理处罚适当,以保证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_1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带贫益贫效益,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保障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书记在市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始终坚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立足乡村振兴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梳理盘点我县十八大以来投入各类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扎实推动扶贫资产提质增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对扶贫资产所有权一次确权到位,并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明确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解决扶贫资产底数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扶贫资产运行不高效、资产损失甚至流失等问题;建立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主体具体、运营高效、管理规范、操作精准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资产不流失、权益不悬空、监管不断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按照县级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扶贫资产的摸底、登记、确权工作,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的管理、监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有效发挥效益。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立足本乡(镇)、本部门资源和基础条件,稳步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监督管理等工作,针对不同扶贫资产类型,采取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做到科学管理。
——安全高效,防范风险。
加强扶贫资产风险管控,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扶贫资产整体运行绩效,充分发挥带农益农作用。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对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

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一、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教育医疗等方面。
其中,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水利、电力等方面的建设,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发展则包括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产业的扶持,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教育医疗方面则主要用于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以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教育和医疗水平。
二、资金分配原则。
在资金分配上,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对于不同贫困地区,要因地制宜地确定资金分配的重点和方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同时,要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扶贫对象和项目,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方式,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扶贫工作的实效性。
三、资金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专项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是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可以及时了解资金使用的情况和效果,为下一阶段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也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提高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六、资金管理责任追究。
对于滥用、挪用或浪费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专项扶贫资金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和扶贫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专项扶贫资金的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扶贫攻坚资金管理制度

扶贫攻坚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攻坚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扶贫工作的实效性和透明度,本制度制定。
二、资金来源1. 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捐款等。
其中,中央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国家重点扶贫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帮扶工作。
2.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力度,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3. 政府对于社会捐款的使用应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保障捐款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三、资金管理1. 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拨付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或滥用扶贫资金。
2. 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明确,不得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的支出。
3. 扶贫资金的使用应明细记录,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评估等信息。
5. 对于扶贫项目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查处并追责,保障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监督与责任1. 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对于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对于扶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扶贫攻坚工作。
4. 对于扶贫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应依法查处,并严惩不贷。
五、结语扶贫攻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扶贫工作才能取得实际的成效,帮助更多的贫困群众走出困境,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
希望各级领导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在扶贫工作中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攻坚克难,共同打赢脱贫攻坚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要职责分工
1、财政局负责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财政预算资金筹措及管理。
2、对口帮扶单位负责本单位帮扶资金的监管。
3工作队负责协助各类扶贫开发资金统筹,监管资金使用。
4、扶贫开发办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做好扶贫开发资金的统筹相关工作,协助财政局做好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5、镇财政所负责镇村各类扶贫开发资金的具体拨付和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资金安全、规范、高效。
二、制定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在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前,贫困村要与对口帮扶单位和镇政府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共同制定扶贫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填报《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表》,并经上述三方签字盖章,报工作队和扶贫开发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项目资金拨付和报账管理
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所有含帮扶单位、企业捐资等资金和财政扶贫开发资金等必须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关于印发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原则上划入扶贫专项资金专账专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由帮扶单位,帮扶企业,及镇共同主导资金的使用。
四、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用、移用、挪用资金的,或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一律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同时,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享受有关政策扶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