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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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义务教育法解读
1. 哎呀,你知道义务教育法吗?这可太重要啦!就像给孩子们打开知识大门的钥匙!比如说,小明因为义务教育法能免费上学,学了好多知识呢!
2. 义务教育法到底是啥呀?简单说,就是保障每个孩子都能上学的法律呀!这就好比给孩子们铺了一条通往未来的平坦大道!像小红就受益于它,能安心在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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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结论:义务教育法真的太重要了,它保障了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为他们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们都应该重视和支持它!。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公民义务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

【解读】第一,国家对义务教育实行免费。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也是保障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重要保障。

教育是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通过免费教育的政策,可以有效降低家庭负担,让更多的孩子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

第二,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指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的义务教育阶段。

通过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保障每个孩子接受基本的教育,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九年制义务教育也是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整体教育水平的重要措施。

第三,实行公民义务教育体系。

这一规定强调了教育体系的普及性和公平性。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是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每个公民都应该有机会接受教育,都应该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实行公民义务教育体系,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减少各地区、阶层之间的教育差距,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的建设。

第四,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法第45条还强调了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性。

通过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这对于国家的未来发展和持续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启示】《教育法》第45条的出台,不仅意味着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更体现了国家对教育公平的坚定承诺。

我们在做好具体工作的更应该秉承教育精神,以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努力,努力将理想变为现实。

让更多的孩子能够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让每一个孩子都有机会接受更广阔的教育,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繁荣而努力。

教育是国家的希望,也是民族的未来。

免费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是国家保障每个孩子接受教育的法定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确实取得了许多成就。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譬如城乡教育资源差异大、教育质量不均衡、学生减负问题等。

2008年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百科

2008年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百科

2008年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百科摘要:一、九年义务教育法简介1.九年义务教育法的背景2.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3.九年义务教育法的意义二、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解读1.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2.第二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3.第三条:教育方针和目标4.第四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5.第五条:入学年龄和条件6.第六条:教学语言和文字7.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划分8.第八条:管理体制和责任9.第九条:教育投入和保障10.第十条: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三、九年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影响1.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法的成效2.九年义务教育法对教育公平的促进3.九年义务教育法对教育质量的提升4.九年义务教育法对人才培养的贡献正文:一、九年义务教育法简介九年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于2008 年正式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制度,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九年义务教育法全文解读1.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依据为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3.第三条:教育方针和目标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提出了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4.第四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第五条:入学年龄和条件九年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6.第六条:教学语言和文字九年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有无要求?答:《义务教育法》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答:《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4.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答: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5.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答: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7.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如何处理?答: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开除学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4篇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一: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

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建立。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

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本条第二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 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

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

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对此做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

”“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法制讲座讲稿《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7月通过实施的,20年来这部法律在我们国家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其他一些相关领域的改革,使得我们原来的《义务教育法》有很多不适应新的社会情况的一些制度规定。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财政投入不足。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是困扰我国义务教育的一个根本问题。

本次法律修订这是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

第二,就是关于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最开始是针对应试教育而提出来的。

大家对素质教育有很高的期待,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推移,大家对素质教育认识的深化,现在对素质教育的内涵有了更为充分的认识,所以,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明确地规定了我们素质教育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第三,就是要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

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

我们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和发展不均衡而引发出来的。

所以这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问题,比如说校园安全的问题、教材的问题等等。

在1986年第一部诞生20周年的时候,今年6月29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同学们新学年开学之机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0我作为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副校长,今天很荣幸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和在座的同学们一起学习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谈一谈我自己学习《义务教育法》的一些体会。

今天,我主要向同学们汇报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为了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义务教育法》,我先讲第一个问题: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当被公认为中国第一位职业教育家的孔子在鲁国广收门徒时,他收取的“学费”是“十条牛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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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强制性。

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

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

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自愿的。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特别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这是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义务性。

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

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

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二)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三)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

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费性。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

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取费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

所以,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公益性。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这是教育的本质决定的。

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过程。

人的发展既是个人的事情,但也是社会、民族、国家的事情,所以,古往今来,办教育可以使办教育者生存和发展,但办教育不是办企业,不应追求盈利。

平等性。

义务教育是所有公民的教育,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平等性体现在起点的平等,过程平等。

平等性或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

所以,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教育权责。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以及奖惩制度。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

在学校建设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了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

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第十八条规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

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规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设置少年学校。

在学校管理方面,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校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

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违反学校管理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四、素质教育写进法律,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实施的长远性素质教育经过20年的发展,分为3个阶段。

从1985年至1993年,是素质教育的酝酿和讨论阶段。

1993年,素质教育被写进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写进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文件。

1999年第三次全教会,国务院决定会议的主题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进迎来新的机遇。

1999年到现在是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的阶段。

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把素质教育写进法律,纳入了国家重要的法律体系。

这就把素质教育由一种政府倡导行为转变为国家意志,这种法律行为体现了国家意志,代表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

从政府、教育部门倡导实施到法律保障实施,这是一次非常大的转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上使用了“素质教育”的概念,而且通篇都体现着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对素质教育的实施作出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这会对新时期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素质教育写进法律,首先表明素质教育不再仅仅是理论上的探索和教育观念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为全社会所普遍接受,上升为人民的普遍意愿和国家意志,成为社会各方面和教育工作者必须践行的法定义务。

其次,推进素质教育,也不再是工作层面的要求,而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学校提出与素质教育不符的要求;学校和教师也不得有违反素质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三,素质教育也不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工作,而成为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因为,《义务教育法》不仅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而且规范全社会的教育行为。

要提高依法推进素质教育的思想意识,就要进一步学习、了解、宣传和自觉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清理与之不符的各种政策规定,把整个教育工作纳入依法推进素质教育、依法保障素质教育、依法规范素质教育的轨道,把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目标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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