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举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指引,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简称为“深市股票”。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上述市场中的任一项进行挂牌上市交易,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关联方等,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否则,上市公司可能面临索赔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等后果。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
第二章上市条件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资格;(二)已设立股份制公司,且其股份已全部上市;(三)股份已完成交易申报,方可成为上市公司。
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制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实际流通股份数不少于总股本的25%;(四)公司最近三年应当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六)公司最近一期及前两年年度财务报告没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有重大问题;(七)公司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八)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制度、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具备较强的持续盈利能力;(九)公司最近12个月内没有股票被经纪商强制卖出的记录;(十)公司应当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交易之前,制定一份详细、准确的招股说明书,以公开、公正、真实、完整的方式披露公司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上市条件、申请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一、上市条件在深交所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成立超过3年,盈利状况良好,连续两年净利润均为正;2.公司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3.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万股,其中流通股应不少于1000万股;4.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在信用“黑名单”中;5.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请程序公司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一般需要经历以下步骤:1.选择保荐代表人:公司需要选择一家有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代表人;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提交详细的上市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等;3.审核与反馈:深交所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要求,公司需要及时响应;4.发行与上市:审核通过后,公司可以开始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三、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后,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要求如下:1.定期报告:公司需在每年4月、8月和12月披露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重大事项等;2.临时报告:公司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东变动、重大投资、合作协议签署等;3.公司治理报告:公司需披露公司治理状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情况、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等;4.公司公告:公司需依法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并在深交所指定的平台上公示,以便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四、违规处罚和退市制度深交所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公开谴责、警示函、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
具体实施细则可参考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和《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
总结起来,深交所上市规则包括上市条件、申请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违规处罚和退市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新任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和提案权的规范,证券纠纷代表诉讼的披露要求;规定违规超比例增持的新增股东,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不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股份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扩展信息: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其成立和经营期限应达到规定的年限。
第一类上市股票实际发行面额应达到5000万元,第二类应达到2000万元,第三类应达到500万元;
2.上市公司需要没有累计亏损;
3.企业董事、经理、监事的持股数量符合交易所规定。
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预计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无法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实施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声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接受其他特别处理;
自《上市规则》实施以来,上市公司新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目的占用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信息公告之日停牌一天。
自复牌以来,公司股票受到了其他特殊处理。
深交所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上市规则对市场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深交所也继续完善改进上市规则,旨在更好地满足新上市公司的需求,以及降低上市费用,推动公司资本市场发展。
本文旨在就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未来投资者提供一个宏观的了解。
一、上市资格条件深交所的上市资格条件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经营可行性,包括具备完整的企业治理体系、稳健的财务状况、有效的商业模式以及有持续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
此外,上市公司要满足诸如合法注册且未遭受关停、投资人持有比例等衡量标准,并有足够的股份可供上市交易。
二、上市申请程序上市公司应当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文件,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核。
若经审核,上市公司可以进入公开发行程序,并在深交所上市。
三、上市申报审核审核人员根据深交所要求,对上市申报进行审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治理、公司管理和企业发展能力等的审查。
若审查结果均符合要求,则可以进入下一步程序;否则,审核人员将拒绝上市申请,并给出拒绝理由。
四、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新股,以获取资金,此外,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新三板发行新股。
深交所将对新股发行提出审核,其中主要关注包括股份计划、募集资金、新股发行价格等情况。
五、上市后监督当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后,深交所继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其财务报告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诸多规定,如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和处理股票市场秩序破坏行为。
总之,深交所系统性、规范性地提出了上市规则,不仅为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而且也有利于推动中国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
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交所主板是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个市场板块,主要用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二、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类型:上市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3. 盈利能力:公司应具备连续盈利能力,最近三年的净利润累计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深交所的盈利能力指标要求。
4. 资产规模:公司的总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并符合深交所的资产规模指标要求。
5. 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深交所的要求,不能存在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申请文件:公司应提交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申请报告等一系列文件,详细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等信息。
2. 财务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通过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公司的决策透明、合规。
四、上市审核程序1. 提交审核申请:公司应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
2. 审核准备期:深交所对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要求公司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信息。
3. 上市委员会审议: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审议,决定是否通过上市。
4. 发行上市决定:深交所向公司发出发行上市许可证,并公告公司的上市决定。
5. 上市准备期: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的要求,进行上市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股票发行、登记等程序。
6. 上市交易:公司股票正式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五、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深交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公司按照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规范经营行为。
深圳交易所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交易所新股上市交易规则一、前言深圳交易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新股上市交易规则是深圳交易所为保障市场公平、公正、透明运行而制定的重要规则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交易所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新股。
三、申请上市1.申请条件(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2)公司拥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4)公司发行的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2.申报材料(1)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2)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意见书;(3)经批准后的发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审核程序(1)深圳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2)深圳交易所组织发行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3)深圳交易所对发行人、保荐机构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4)深圳交易所召开上市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结果进行讨论和决定。
四、上市公告和定价1.上市公告(1)发行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告;(2)上市公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票发行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2.定价(1)发行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深圳交易所提交定价报告;(2)定价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股票发行情况、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并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
五、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1.网下申购(1)网下申购是指在股票上市前,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邀请特定投资者认购新股的行为;(2)网下申购的认购对象应当符合深圳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网上申购(1)网上申购是指在股票上市后,由在深圳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购新股的行为;(2)网上申购的认购对象应当符合深圳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及创业板在中国股票市场中,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是三个主要的股票交易所。
每个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上市规则,这些规则对于企业上市和投资者交易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上交所、深交所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些交易所的特点和优势。
一、上交所的上市规则上交所是中国最早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也是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交易所之一。
其上市规则相对比较严格,但也更为成熟和完善。
1. 资本要求:上交所对企业的资本要求较高,要求企业上市前至少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净资产。
同时,上交所也对企业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市值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申请流程:企业在申请上交所上市时,需要进行审核和披露一系列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情况等。
上交所审查委员会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3. 监管要求:上交所对上市企业的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包括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内幕交易等方面。
上交所也设有专门的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调查。
二、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深交所是中国的另一个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创业板的所在地。
相比于上交所,深交所的上市规则更为灵活和适应性强。
1. 市值要求:深交所对企业的市值要求较低,允许更多的中小型企业上市。
这也使得深交所成为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的首选交易所。
2. 信息披露:深交所对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要求企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同时,深交所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
3. 创业板:深交所的创业板是为了支持新兴科技企业的发展而设立的。
对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深交所对盈利能力和净资产要求较为宽松,同时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制。
三、创业板的上市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一种特殊板块,专门为具有创新和高成长性的企业提供融资和发展机会。
其上市规则相对于其他交易所更加宽松和灵活。
1. 盈利要求:创业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这使得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有机会进入资本市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3.2.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