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法律权益知识讲座

老年人法律权益知识讲座尊敬的老年朋友们,我很荣幸能够在今天为大家做一场关于老年人法律权益的讲座。
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与老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老年人基本权益的认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老年人拥有一系列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健康权益:老年人有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义务医疗、良好的医疗环境和服务等。
2. 居住权益:老年人有享受合适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权利,相关法律对于老年人的居住权做出了明确保护。
3. 教育权益:老年人有接受教育和提升自己的权利。
一些地区设有老年大学和各类培训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
4. 休闲权益:老年人有休息、娱乐、文化参与的权利,可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旅游等。
5. 经济权益:老年人有享受社会保险、退休金、福利和优待等经济权益的权利。
第二部分: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的注意事项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老年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增强法律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道自己的权益范围。
2. 注意合同签订:签订合同时,注意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与自己权益相关的条款,如付款方式、退款条款等。
3. 维权渠道了解:了解维护自己权益的渠道和方式,可以通过咨询律师或相关组织来寻求帮助。
4. 加入老年组织:加入老年组织可以互帮互助、共同维权。
5. 提高维权意识:主动关注维权新闻,学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部分:老年人家庭财产继承及赡养责任1. 老年人财产继承:老年人在有财产时应当制定遗嘱,明确财产的分配方式,以保证财产的合法继承。
2. 赡养责任:对于有赡养需求的老年人,子女有义务提供生活、抚养和经济上的支持。
如有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老年人拥有一系列基本权益,我们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了解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以及与相关组织合作,都是重要的途径。
我们也应当加强互帮互助的力量,共同为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驾护航。
老年法制讲座主持词

老年法制讲座主持词尊敬的各位长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参加这场关于法制知识的讲座。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它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利益,因此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还是法律赋予的权益,法律都是我们捍卫自身权益的有力保护伞。
同时,法律也规范了我们的言行举止,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安全。
只有通过了解法律,我们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些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首先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措施,保障了老年人的生活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
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生活质量。
另外,我们还需了解《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家庭关系息息相关的法律,以便在家庭事务中能够理性判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在保障个人财产权益方面,我们还需了解《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最后,我想重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是身份、年龄还是社会地位,我们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尊重法律,并且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要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遭遇到违法行为,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及时向法律机构寻求帮助。
在接下来的讲座中,我们将由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大家解读更多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希望大家能够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问题,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希望这次讲座能够帮助到大家,提高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请大家收听讲座,并积极融入讨论和交流中。
谢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

(3)老年人的配偶 ;
(4)其他依法负 有赡养义务的人 (如:子女全部死 亡的老年人的成年 孙子女、外孙子 女。 )。
2)、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具体权益?
总的讲,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经济上供 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问题:在生活中,有一种情况,在子 女未成年时,父母当中有一方对子女未尽 过抚养义务。于是,子女长大成年后,不 愿意对这一方(父或母)承担赡养义务。 那么,父或母这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子女履 行赡养义务呢?
目录
第一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章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 救济途径与几点建议
第一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立法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和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成员中, 老年人群体的比重越来越大,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下的社 会生活,频频出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说, 通过完善立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具体讲,主要有以下三 方面背景:
第二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的主要内容
首先,明确“老年人”的概念。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 的公民。
其次,了解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哪些: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 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和共 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
每年农历九月 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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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会服务和社 会优待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 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5)、社会优待
(1)对常住在本地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2)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 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老人普法演讲稿

老人普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些关于老年普法知识的演讲。
老年普法教育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首先,我想和大家谈谈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要意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益和义务。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关心老年人,多和他们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其次,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老年人常见的法律问题。
比如,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老年人经常会遇到子女不孝、财产被侵占等问题。
在医疗保健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医疗纠纷等。
在消费维权方面,老年人可能会遇到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引导老年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避免因不懂法律而受到侵害。
最后,我想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老年人普法教育的路径和方法。
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老年人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资料、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点等方式,提高老年人的法律素养。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媒体手段,让老年人更便捷地获取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总之,老年人普法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老年人的普法知识普及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让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温暖。
谢谢大家!。
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

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
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
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
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
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
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
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
“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
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
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
”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
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的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
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
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
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
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
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
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至2050年之间,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
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
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老年人权益保护知识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咱今儿个就来讲讲老年人权益保护这档子事儿。
咱都知道,老年人那可是家里的宝啊!他们辛辛苦苦一辈子,为家庭、为社会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可不能到老了,还让他们受委屈呀!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年轻时为我们遮风挡雨,等老了,咱也得好好呵护它不是?老年人有自己的权益,这可不能随便被侵犯。
比如说,他们有享受社会关爱和照顾的权利。
走在路上,年轻人给让个座,这多暖心呀!去办事儿的时候,能有个绿色通道,不用排长队,多方便呀!这都是应该的。
再说说养老金,这可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呀!得按时足额发放,可不能打折扣。
这就像每天要吃饭一样重要,要是养老金出了问题,那老年人得多着急呀!还有啊,老年人的健康也得重视。
现在不是有很多针对老年人的免费体检嘛,这多好呀!能早早发现问题,早早治疗。
就跟汽车要定期保养一样,咱老年人的身体也得时常检查检查。
咱也得提防那些专门骗老年人的坏蛋。
他们可狡猾了,一会儿说这个投资能赚大钱,一会儿又说那个保健品有多神奇。
咱可得多长个心眼儿,别轻易就上了当。
咱的钱那都是辛辛苦苦攒下来的,可不能就这么被忽悠走了。
老年人也有自己的精神生活呀!他们也想和老朋友们聚聚,唱唱歌、跳跳舞、下下棋啥的。
社区就应该多组织些活动,让老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起来。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精神好了,身体才会更健康嘛!咱家里要是有老人,咱就得好好照顾他们。
多陪陪他们说说话,听听他们讲过去的故事。
别嫌他们啰嗦,那都是他们的人生经验呀!这就好比是珍贵的宝藏,得好好挖掘。
咱全社会都应该关心老年人权益保护,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呀!要是看到有老人遇到困难,咱能帮就帮一把。
这世界不就变得更美好了吗?难道我们不应该这么做吗?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老年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晚年生活吧!让他们知道,他们永远是我们最尊敬的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之普法宣传讲稿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的就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另外还有《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刑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已经十几年过去了,在实施中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下面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兼顾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主要讲解两个问题:一、老年人享有哪些权利,二、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一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先弄清楚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什么是法律上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60岁以上的公民是老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老年人拥有的权益有7项之多,因为时间关系,今天主要讲解三种权利:受赡养权,财产权,婚姻自由。
(一)受赡养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对老年人的赡养是无条件的。
1、赡养人法律规定中的赡养人,主要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但也包括另外一些有赡养义务的人。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在赡养人里面,有一类赡养人需要着重提及,因为关于这类赡养人的纠纷诉诸法院的还是比较多,那就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类赡养人。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者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如果与养父或养母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如同亲生子女一样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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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
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
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
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
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
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
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至2050年之间,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
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
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一、立法过程(略讲)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
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但由于十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没有及时作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层面的缺陷与不足,指导性条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全,立法明显滞后的问题日逐突出,所以要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8年民政部件开始起草修正案,2010年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全国人大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研,2011年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有望审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二、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有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本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老年人维权和处理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数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1、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
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
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
但是,遗憾的是这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过于笼统,不便操作。
在当今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对模棱两可、可有可无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
2、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
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
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
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也就是宣传单效果不太明显。
3、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
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
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4、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
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
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共六大项)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
即“老有所养”。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
赡养人范围: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弟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
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
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
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1、某老人有5个子女,但作为父亲的他年轻时缺乏家庭责任心,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
现在他老了,子女拒绝赡养。
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看在血缘关系上,谅解已经是风烛残年的老人,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
2、一名父亲在两个孩子都还年幼时(一个3岁、另一个5岁),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父亲在监狱服刑时,人民法院判决两个子女对父亲承担赡养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说明: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
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
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
农村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户人家、父母与儿子之间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父子脱离关系的协议”,即父母同意儿子不承担赡养责任,儿子同意不继承父母的财产。
事实上,这样的协议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法律允许儿子放弃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但不允许儿子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而且,父母与儿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脱离不了的。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一方面对自己的父母负有赡养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