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材料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材料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材料针对xx省委省政府第七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经过逐项梳理,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共性问题25个,个性问题26个,共51个),具体如下:1.生态环境保护思想认识有待提升。
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虽然多数同志对xx市的结构性、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都有基本了解,但过多强调历史原因和客观因素制约,存在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长期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的模糊认识,甚至还有环境保护影响经济发展的错误观念。
个别同志存在满足现状、松懈麻痹思想,缺乏久久为功的决心,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走绿色发展之路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
整改目标: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自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夯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1)成立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长任组长的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建立市委常委分包重点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分口负责的污染防治攻坚推进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在我市全面落实到位。
(2)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列入《xx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19年度学习计划》《2019年度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中心组分专题集体学习的安排意见》。
在2018年度市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时,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3)在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中,依托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等平台,以五大发展理念教育培训为引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内容比重,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
(4)研究制定对各县(市、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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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05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分析评估与优化建议

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分析评估与优化建议摘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落脚点。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由江西省环保厅组织划定,并形成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
本文就此方案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玉山1.评估优化的工作背景2017年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定义,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1)。
并作出要求2018 年年底前,省(区、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本文以保护玉山重要生态功能,构建玉山生态安全格局,维护和改善生态系统功能为目标,守住玉山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为出发点,就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优化建议。
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江西省环保厅组织专门技术队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林地保护规划、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形成初步方案。
此方案经各部门反复多次征求意见,由省环保厅对各地意见进行汇总并修改,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其中,玉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以下简称初步方案)定稿并下发到玉山。
根据初步方案,玉山县域面积1733平方公里,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面积70955.66公顷,占国土面积40.94%。
按照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中耕地1170.50公顷(其中水田458.25公顷、水浇地42.36公顷,旱地669.88公顷),园地488.00公顷,林地67192.10公顷、草地406.66公顷,建设用地136.5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76.2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56.38公顷(其中水库水面980公顷),其他土地129.22公顷。
环境管理制度-新五项制度

此,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已经确立。 2000年3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细则》第4、44条中仍有规定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的作用:
促进了“三同时”制度 增强总量控制的观念 深化环境管理工作 促进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管理素质的全面提高 促使老污染源的改造,实现污染负荷的消减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44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创造一定的条件、形成一定的规模,实行集 中生产或处理以使分散污染源得到集中控制 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程序
责任书的制定 责任书的下达 责任书的实施 责任书的考核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 核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公布结果,直辖市、省会 城市和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 果,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定后公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定量考核的结果作为各城市政府进行城市发展决策, 制定环境规划的重要依据。
环境目标是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在经 过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目标责任制通常是由上 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签订环境目标责任书体现的。
各级政府为了实现环境目标,通常要进行目标分解, 把目标所定的各项内容分解到各个部门,甚至下达到 有关企业逐一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上级 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各级人民政府与所 属有关部门之间,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下一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与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必须签订《环境保护目 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实施。各级行政负责人为目 标管理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目标和各项具体指 标列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计划中予以落实,并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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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5月目录1 适用范围 (6)2 编制依据 (6)3 术语和定义 (8)4 划定原则 (9)4.1科学性原则 (9)4.2整体性原则 (9)4.3协调性原则 (9)4.4动态性原则 (10)5 管控要求 (10)6 划定工作程序 (10)6.1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10)6.2开展划定工作 (11)6.3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11)6.4方案批准与发布 (11)7 划定技术流程 (12)7.1开展科学评估 (12)7.2校验划定范围 (13)7.3确定红线边界 (14)7.4形成划定成果 (16)7.5开展勘界定标 (16)8 命名与编码 (18)8.1命名 (18)8.2编码 (18)9 成果要求 (19)9.1文本 (19)9.2图件 (19)9.3登记表 (20)9.4台账数据库 (20)9.5技术报告 (20)10 附则 (20)附录A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估方法 (21)附录B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方法 (41)附录C生态保护红线综合制图 (50)附录D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53)附录E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54)附录F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55)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落实《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8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5〕160号)《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资源函〔2016〕383号)《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HJ/T 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CH/T 900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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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
情况的报告
2017年,全国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7.7%,远超年度目标4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在谈到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时,李干杰提出的年度主要预期目标是:在城市空气质量方面,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9%;全国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2%。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7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明显,尤其是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降幅更为显著,得益于治理措施推进和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
而对于未达标城市而言,2018年的压力将会更大。
PM2.5年均浓度仍超标22.9%
李干杰介绍,2017年,在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污染治理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较好地完成了环境保护年度目标: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7.7%,好于年度目标4.7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
8.3%,好于年度目标0.1个百分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3.1%、3.6%、8.0%、4.9%,均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报告》显示,在大气环境状况方面,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达标,占29.3%;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超标2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5微克/立方米,超标7.1%;二氧化硫、二氧
化氮、臭氧、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均达标。
针对去年的空气质量状况,李干杰认为,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时段有所反弹,如去年1~2月,全国PM2.5浓度同比上升12.7%,京津冀区域同比上升48.0%;重点区域继续改善,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汾渭平原优良天数比例逐年下降;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超标问题日益显现,在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的同时,全国臭氧浓度同比上升8.0%,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等升幅较大,成为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同时,在水环境方面,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67.9%,劣Ⅴ类水体比例8.3%。
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平均达标率90.5%。
此外,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
但是,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局部地区不容乐观。
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及周边耕地土壤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量仍处在较高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腾退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总体来看,2017年虽然较好地完成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但仍然有一些指标存在差距。
李干杰介绍,存在差距的有2项:一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0%,完成了《大气十条》要求,满足十三五时序进度,但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二是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
67.9%,好于十三五时序进度,但低于年度目标0.4个百分点。
经过努力,这两项指标仍有望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
马军认为,从2017年环境指标改善来看,大气、水等环境质量改善的势头强劲,虽然有两个指标低于年度目标,但差距都比较小,从整个十三五的进度来看,完成目标问题应该不大,但也需要引起重视,下一步在相关方
面进一步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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