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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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如下:
-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额提高至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
以下。

-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提高至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 其他违法行为: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提高至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罚款额提高至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提高至每平方米100元。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1. 土地是国家资源,其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土地的违法地类判定,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违法地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

2. 非法占用耕地被视为土地违法地类之一。

耕地是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占用耕地指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由于耕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将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对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 非法占用森林也属于土地违法地类的一种。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肺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非法占用森林包括违法砍伐森林、非法采伐木材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气候和水源的稳定性。

4. 非法占用湿地也是违法地类之一。

湿地是自然界的净化器和自然调节器,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非法占用湿地指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湿地进行非湿地建设的行为。

湿地的破坏不仅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还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5. 针对土地违法地类的界定和判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一系列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土地违法地类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6.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追责问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以及刑事追究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7. 应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的推动加强土地的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强制调整机制,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常见违法行为科普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解释:1.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超面积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2. 排放污染物:包括未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隐瞒排污口等。

3. 噪声污染:包括在夜间超过规定的分贝标准进行作业,商业经营活动产生过大噪声等。

4. 破坏自然生态:包括砍伐、捕杀、贩卖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

5. 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将危险废物私自转移、倾倒、处置,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

6. 虚假环保验收:包括企业未完成环保设施建设就进行环保验收,伪造环保验收报告等。

7. 恶意排污拒不改正:对于已经发现有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8.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包括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行为。

9. 环境违法行为未处理结案:对于已经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结案。

10. 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11. 环境违法企业复产开张:对于已经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申请复产或者擅自复产的行为。

12. 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多次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屡教不改的行为。

针对以上常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监管和公开,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占用土地的行为,包
括非法占用农田、林地、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以及违法建设、
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田的处罚标准为按照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当地农田的等级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
原状,恢复农田的种植功能,修复损坏的农田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和
《草原法》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草原的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
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同时,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进
行生态修复,修复损坏的林地、草原生态环境。

此外,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根据《水法》的规定,非法
占用水域的处罚标准同样是根据占用面积和水域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非法占用水域的行为,还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修复损坏的水
域生态环境。

最后,对于违法建设、擅自开垦、围垦等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标准也是根据占用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这类行为,同样要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恢复土地的原始状态,修复损坏的生态环境。

总之,针对违法占地行为,我国有明确的处罚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以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规范土地利用秩序。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者,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方面不足和整改措施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许多方面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剖析和探讨,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期改善和解决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和影响1.1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表现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表现为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等行为,这些行为往往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2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影响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破坏了农业用地资源,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2)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面临较大的挑战;(3)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4)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存在的不足2.1 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了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的存在和滋生。

2.2 监管不力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和使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力,导致了一些地方存在乱占滥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

2.3 惩罚力度不够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现有的惩罚力度并不够大,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2.4农民意识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意识不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从众性,容易受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影响。

三、整改措施3.1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和保护制度,加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3.2加强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土地使用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3.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者,应当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效果。

3.4 提高农民意识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和保护的意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范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法律规定土地侵权(3篇)

第1篇在我国,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非法占用、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将从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侵权行为的定义土地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侵害他人土地权利的行为。

土地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土地侵权行为的种类1. 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2.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 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 非法破坏土地:非法破坏土地资源,如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植被等。

5. 非法征收、征用土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征收、征用土地。

6. 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责令赔偿损失;- 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

2. 民事责任:土地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 赔偿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土地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2.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3.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4. 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

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

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非法占用土地是指未经过合法程序取得使用权,私自占有他人地产或违规使用土地资源。

在现今社会,非法占用土地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相关领导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罚款标准。

一般来说,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者占用的土地面积大小来决定的。

在中国,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主要由国家和地方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

其中,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等领导规章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金额和罚款方式均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违法期限、违法所得等情况进行定额处罚或适量提高处罚。

”从罚款标准上看,主要的考虑因素如下:第一,占用土地的面积大小。

一般而言,占用的土地面积越大,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损害就越大。

因此,罚款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在中国,根据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同,罚款有分级别的标准。

例如,占用10亩以下的土地,一般罚款5000元至1万元不等;而占用10亩至100亩的土地,罚款则可高达5万元以上。

第二,违法占用土地的时长。

一般而言,占用土地时间越长,造成的损失也会越大。

因此,领导会根据违法者所占用的时间长短来定罚款标准。

例如,在某些地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天罚款金额为100元至200元不等。

而在违法占用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罚款金额可高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第三,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往往会给占用者带来利益,因此领导会根据违法占用所得利益的多少、占用土地的价值来定罚款标准。

在某些地区,违法占用所得的利益成为罚款的上限。

总之,非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主要取决于违法者的占用行为的具体情况。

在打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过程中,领导部门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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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

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考试大|;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

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别包括: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
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考试大|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

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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