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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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0.28•【文号】财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一、概述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 税目税率《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目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七个税目,并规定了相应的税率。

3. 营业额《条例》规定,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 纳税申报与缴纳《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纳税人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集团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2. 营业额的计算《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应税行为:(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三)金融保险业;(四)邮电通信业;(五)文化体育业;(六)娱乐业;(七)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九)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六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二)个体工商户;(三)承包承租经营人;(四)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的个人。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件。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第十条营业额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二)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为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价款;(三)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价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营业税的税率:(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率为3%;(二)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三)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四)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第四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营业税【发文字号】财法字[1993]40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3.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法字[1993]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有着很多的企业成长起来,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缴交给国家的,这个是强制规定的,企业必须遵守执⾏,那么对于⼀些营业税来说也是如此,但最近很多⼈有了解到关于营业税的⼀些暂⾏条例废⽌的问题,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30⽇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和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之⽇起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1⽇全⾯推开。

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的重⼤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的改⾰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的重头戏。

营改增对于推动构建统⼀简洁税制和消除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拉长产业链条扩⼤税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带动增加就业,起到了⼀举多得的重要作⽤,既为当前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撑,也为今后持续发展增添了强劲动⼒。

全⾯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征收增值税,实质上全⾯取消了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际已停⽌执⾏。

为依法巩固和扩⼤营改增⼤幅减税成果,国务院决定废⽌《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同时对《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完善增值税征税范围,将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规定为增值税纳税⼈,并明确相应税率;根据13%这⼀档增值税率已取消的情况,将销售或进⼝粮⾷、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降⾄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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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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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
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
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运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运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运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运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下列情形除
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物资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物资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
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行企业组织旅行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在境外改由其他旅行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行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行费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爱护单
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
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八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托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
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营业税的征收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说明,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一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畴税率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3%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装卸搬运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3%
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3%
五、文化体育业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5%-20%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
游艺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省5%
业、旅行业、仓储业、
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
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5%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5%
土地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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