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8•【字号】济政办发[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发[2005]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一)政策统一。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公正。
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地执行政策。
(三)直接到人。
资金发放要直接到人,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目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
(四)健全机制。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夫妇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个人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篇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为保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全面推行和准确实施,现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年11月1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XX]75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各市、县(市、区)监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和发放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评估机构进行。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监督员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忠于职守,敢于维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三)熟悉农村情况,有基层工作经验;(四)能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具有综合分析和判第五条监督员由各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聘请,并发给聘书或证书。
监督员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监督检查,省辖市的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口计生委监察室)。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4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制定政策和制度办法,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鲁财社〔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0号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5月8日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卫生健康资金(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健康投入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卫生健康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卫生健康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健康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p1EanqFDPw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14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DXDiTa9E3d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RTCrpUDGiT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5PCzVD7HxA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2/14施。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鲁人口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鲁人口发〔2008〕4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现将《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口计生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如下:一、基本条件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女方年满49周岁”(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
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总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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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
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
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
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
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为每一个人建立一个个人账户。
分别于每年7月底以前、次年1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个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委托发放机构发放后在发放明细表上签章,退给计划生育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委托发放机构签章的发放明细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每年由省级财政、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严禁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
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用奖励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农业税等款项。
第十八条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