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安全生产检查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常常会发现一些问题。
一、安全管理制度方面1、制度不完善部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涵盖所有的生产环节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例如,对于新设备的引入、新工艺的应用,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
2、制度执行不力虽然有完善的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走过场”的现象。
一些员工对制度不熟悉,或者为了追求生产效率而忽视制度的要求。
3、责任不明确安全责任没有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个人,导致在出现安全问题时,相互推诿,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二、人员安全意识方面1、培训不足部分员工没有接受足够的安全培训,对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不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2、侥幸心理一些员工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事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从而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
3、疲劳作业由于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员工容易出现疲劳作业的情况,注意力不集中,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设备与设施方面1、设备老化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长时间使用老化的设备,这些设备存在故障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2、维护保养不到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没有做好,缺乏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导致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
3、安全设施缺失例如消防设施不足、通风设备不良、防护栏损坏等,无法为员工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四、作业环境方面1、通风不良在一些封闭或半封闭的作业场所,通风条件差,容易导致有害气体积聚,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2、照明不足工作区域照明不足,影响员工的视线,容易导致操作失误。
3、噪音过大长时间处于高噪音环境中,会对员工的听力造成损伤,同时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和注意力。
五、现场管理方面1、物料堆放混乱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堆放没有规划,混乱无序,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还容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问题有哪些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问题有哪些在当今的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然而,在实际的检查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一系列的问题。
以下将详细阐述一些常见的问题。
首先,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部分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但内容空洞、缺乏可操作性,或者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完善。
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导致各部门和岗位之间职责不清,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同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规定仅仅停留在纸面上,没有真正落实到日常生产中。
其次,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也是常见问题之一。
部分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在工作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比如,不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在危险区域随意走动或逗留;违规操作机械设备等。
这种淡薄的安全意识不仅给自己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也可能对周围的同事造成威胁。
再者,安全培训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
一些企业虽然组织了安全培训,但培训内容形式单一、枯燥,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无法真正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而且,新员工入职时的安全培训往往不够全面和深入,导致新员工对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
在设备设施方面,也存在不少安全隐患。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陈旧、老化的设备,这些设备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如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等。
同时,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设备带病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现场管理混乱是安全生产检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之一。
物料堆放杂乱无章,占用通道和安全出口,影响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作业现场的照明、通风条件不佳,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身体健康;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规范、不醒目,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此外,应急预案不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部分企业的应急预案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没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更新。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问题及整改措施有哪些

安全生产检查中常见问题及整改措施有哪些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关乎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常常会发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制度方面1、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部分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导致各岗位人员对自身的安全职责不清楚,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整改措施:重新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安全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涵盖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或者制度内容与实际操作不符,缺乏可操作性。
整改措施:对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企业的发展变化。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部分企业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时间不足,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缺乏。
整改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培训计划,丰富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
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如集中授课、现场演示、在线学习等,确保培训效果。
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安全培训,对老员工进行定期复训。
二、现场安全管理方面1、设备设施安全隐患部分设备设施老化、损坏,未及时维修或更换;安全防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等。
整改措施: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2、作业环境安全问题作业现场照明不足、通风不良、温度过高或过低;作业场地狭窄、杂乱,通道不畅;物料堆放不合理,存在倒塌伤人的风险等。
整改措施:改善作业环境,确保照明、通风、温度等条件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执法监督力量不足: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执法监督人员数量和素质还不能满足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2.执法监督手段单一:现有的执法监督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以现场检查为主,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处置。
3.执法监督效果不显著: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等问题,缺乏实效性和针对性,导致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风险。
4.执法监督信息化程度低:目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缺乏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和数据分析方法,导致信息不畅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5.执法监督协同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协同机制。
然而,目前在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还不够顺畅,导致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监督,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执法监督力量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手段、提高执法监督效果、加强
信息化建设、完善协同机制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执法自由裁量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自由裁量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在安全生产监察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需要直接面对和妥善处置的问题,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何正确把握裁量方法和尺度也十分重要。
笔者列举在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中遇到的四种常见问题,提出一孔之见,以问计于专家,求教于同行。
1、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否突破处罚下限?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第5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但是,在这一规定中,没有明确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能否突破处罚下限的问题。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认为:应当把握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允许选择较轻或较低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下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力度不同,所以,从轻处罚应当是在处罚金额幅度内的从轻处罚,不能突破处罚下限;而减轻处罚则是在处罚金额幅度最低限以下的裁量,可以突破处罚下限。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2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内控程序和流程履行审核和批准手续。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是我们在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轻微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常用方法。
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问题一: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企业中,员工对于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于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缺乏必要的遵守。
解决方法: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让员工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使安全意识内化为个人行为的习惯。
二、问题二: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潜在的安全隐患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给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解决方法:1.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力,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安全管理的高效性和执行力。
2.定期检查评估: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检查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三、问题三:安全设施维护不到位一些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对安全设施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导致设施维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法:1.加强设施维护与保养: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工作,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加强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修复。
四、问题四:应急救援措施不健全一些企业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于应急救援措施的准备不充分,无法有效应对,导致事态扩大。
解决方法:1.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进行应对。
2.开展演练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问题五:安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企业由于安全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安全管理经验无法持续积累,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开展。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问题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脉,也是社会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的生产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为了降低安全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以下安全生产工作中常见的问题:问题一:安全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缺乏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一些领导对安全问题持漠视态度,缺乏安全意识和切实的行动。
问题二:操作不规范操作不规范也是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或者操作过于草率,很容易发生危险性事故。
问题三:环境污染一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环保意识和管理机制,导致废气废水排放不规范,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解决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着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如下:措施一: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企业可以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的培训和交流,引起员工的关注和重视,宣传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从而建立安全文化氛围。
措施二:加强安全管理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从源头上解决安全问题的发生。
措施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也是避免安全事故的重要方法。
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保证员工操作规范,并根据生产规律和生产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规程。
措施四:加强环保管理加强环保管理,必须把环境保护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企业要加强环保培训,建立环保管理体系,使用环保技术设备,选择合格的环保材料,严格控制废气废水排放,以及压减发生源,保护环境。
结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经营之基,按照该文档提出的措施,有利于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安全和企业发展。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首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工作。
其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调查取证结果进行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步骤通常包括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最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告知。
经过行政处罚决定后,行政执法部门会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告知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不充分导致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出现争议等。
此外,违法单位或个人可能出现的对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异议或起诉行政部门的情况也是常见的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应该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违法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可依法行使申诉或起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及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违法单位或个人而言,他们也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申诉或起诉等方式进行诉讼。
在这一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双方依法合作来解决。
首先,在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执法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例如,可能有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处罚权等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果执法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决定,都会给后续的处罚决定带来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并确保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在处罚决定前,应该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公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常见问题肖承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
一、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
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分管领导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
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导致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却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也有可能错过调查机会。
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因此,在调查询问笔录制作前,执法人员应先熟悉案情,分清主次,掌握笔录重点所在,对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拟好提纲,这样调查时才能有的放矢,也不会被被调查人漫无边际的话语搞乱方向,到时候记录有用的信息,舍弃无的信息,既简明扼要又做到事实清楚;(2)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可缺少的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笔录开始未认真核实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基本情况,导致姓名或名称前后不一致。
例如:在被询问人一栏中写的是“王明”,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民”,甚至出现别名和真名混用,单位名称也不是全称。
在询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姓名的时候,应该了解有无别名和绰号,如果出现常用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时,应当以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笔录末尾签字的时候也必须以其身份证为准,同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附在卷中;(4)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
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地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
因此,在制作笔录前,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大致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明确调查方向。
在实际制作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同一个违法事实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案由,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来定性,在制作笔录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提问,将区别案件性质的要素重点理出来提问。
调查询问笔录应围绕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五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导致了何种后果,以及实施违法行为前后的具体情况来制作;(5)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不统一。
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详细了解违法事实,所以,执法人员应该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上一次的笔录,发现矛盾点,对需进一步核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做到心中有数,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回答前后有矛盾,也能直接将其指出来,同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以便进一步核对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
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说什么,就记什么,造成了询问笔录前后左右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利;(6)询问笔录多处涂改、不整洁,或涂改处未经被询问人签名捺印确认。
一份事实清楚,字体工整,卷面整洁的笔录,不仅能使人赏心悦目,同时也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由于缺乏必要的准备或者不太注重小节,造成笔录随意涂改,影响了案卷的整体质量。
在核对笔录过程中,如果被询问人认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其所述有较大出入时,按照规定是允许更正或补充的,但不能在原笔录处进行大面积的涂改,而应该在笔录末尾另起一行问:“以上笔录你已经看过,有何补充?”然后记录所需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同时,办案人员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所有涂改的地方捺指印;(7)笔录完成后未经被询问人核对。
核对笔录是被询问人的权利,也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因此,笔录完成后一定要让被询问人核对并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述相符”的意见,然后签名或捺印。
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在笔录中应该将其文化程度体现出来,笔录结束后,应向其宣读笔录,进行核对,最后,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述相符”,由其本人签名或者捺印。
同时,被询问人还应当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之外的每一页右下角签名或者捺印,最后一页在规定处签名或者捺印。
在实际中,有些办案人员为图省事,忽视了这一点,这就有可能给以后的复议或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复印材料的核对和确认。
为了体现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确保证据能力,尤其是有的证据的提取只有一次机会,错过这个机会以后就难以取得,所以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确定。
正确做法是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同时,应当场对复印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字、盖章以示确认,最后由办案人员标注取证时间、取证地点、取证人。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经常遗漏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字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定,形成无效证据。
四、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
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
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
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
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
(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
(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
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
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
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五、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
授权委托书是违法当事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接受调查的文书,被授权人的一言一行直接代表当事人,所以,授权委托书应该详细载明授权的事项、时限。
但是有的授权委托书只是写明“授权某某人代表本人接受询问调查”,接受调查什么,授权起止时间都没有,这样的授权委托书就很不规范,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此外,执法人员应将授权人和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存于卷内。
六、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
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
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