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财库〔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
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

XXXXXX关于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操作规程的通知XX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管理机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财政资金管理国库科内部操作规程:一、拨款印鉴和凭证的管理1、财政资金的拨付按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拨款印鉴。
2、财政资金拨款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组成,资金拨款凭证须同时加盖以上二枚印章方能生效。
3、印鉴按交叉审核,分离制约的原则严格管理。
并实行专人专岗保险柜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离开办公室时,印鉴必须锁进保险柜。
任何一岗不能同时管理两类印章。
4、印鉴保管人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印鉴需本人自行加盖,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
5、遇印鉴保管人员外出,经科负责人同意印鉴可委托他人代管,但不得将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章同时委托同一人代管。
代管期间要建立印鉴接交登记手续。
6、拨款凭证实行专人负责制。
领用时,凭证保管人根据相关规定,在领用人签字后,将凭证从保险柜取出,发放给领用人。
缴销时,凭证保管人依据缴销人签章的缴销清单,认真清点数量后,将凭证存入保险柜。
取出凭证保管人按月、按单位统计领用数、缴销数,并提供给科负责人。
7、所有银行单据实行专人传递。
银行领取单据时,必须签收登记,登记本由专人保险柜保管,不得销毁。
二、财政资金收入科内收缴与退付流程1、总预算会计根据当年收入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收入执行进度,加强与收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导收入及时缴库。
2、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法单位罚没收入等,预算外总会计定期进行核算与清理,并在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及时划转国库。
3、预算外资金的收缴,由预算单位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银行代收网点,按“银行代收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4、对收入缴库中串科目、串级次的收入,应依据收入调库原则,填制收入更正通知书,自下而上逐笔调整,不得采取汇总更正办法予以调整。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

加强内部监督规范财政管理(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汇报)近年来,**市财政局紧紧围绕“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管财、从严治财”这个核心,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从加强财政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管理入手,不断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通过对财政局内部机构和各镇财政所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增强了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行政行为,堵塞了财政局内部管理上的漏洞,改进了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财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现将我局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一些做法汇报如下:一、领导高度重视,努力为内部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内部监督检查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财政部门预防问题和自纠问题的一种机制,其实质是通过自揭家丑,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这项工作的特殊性,触及到一些股室和财政所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阻力大。
近年来,局党组特别是严瑞强局长高度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做好内部检查工作:(一)是大力支持成立机构、配备人员。
我局于2000年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市财政稽查分局,配备了4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
2001年机构改革后增设了财政监督检查股,增配一人。
股(分)局合署办公,联合工作,极大地充实了监督检查力量,为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人员保证。
(二)是加强教育、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过去,财政部门只注重对外部监督检查,不注重内部监督检查,有的人认为财政干部素质高,知法懂法,不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近年来,局党组十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并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采取不同形式的会议对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进行法制、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政治学习、案例分析、形势报告等学习活动,促进了全体干部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特别是提高了中层以上干部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局党组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维护财政的声誉和形象出发,从帮助、爱护和教育干部出发,要求全局上下都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做好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政府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政府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政府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机构(一)财政部门是政府财务管理的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收入和支出,定期公布国家财政收支情况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下设财务处,负责具体执行政府财务管理工作,包括日常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财务报表编制等。
(三)财务处设有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并签字同意相关财务事务,为财务处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三、财政预算管理(一)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法的规定编制并上报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年度财政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等内容,需明确经费来源、用途和管理办法。
(三)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使用经费,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四、资金管理(一)政府资金划拨应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挪用或使用其他用途。
(二)政府部门在资金管理中应加强风险防范,防止因资金管理不当而导致资金丢失或损失。
(三)政府收支款项应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财务透明。
五、账务管理(一)政府部门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账务,并及时报送财务处审核。
(二)政府部门应保证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篡改账目或虚报冒领。
(三)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和汇总,确保账务数据的完整和可靠。
六、监督审计(一)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审计机制,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
(二)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对于发现违规行为或财务不正之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七、信息公开政府财务管理工作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八、附则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范、安全、高效”的要求,结合我市财政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和消除财政管理风险,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由业务部门内部控制、业务部门之间关联控制、考核监督部门专职控制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的内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张家港市财政局内部各项业务管理活动;第四条各镇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规定;第五条局长对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六条建立财政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是通过修订、整合和优化现有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形成岗位职责明确、纵向直接控制、横向互相牵制、内部循环约束、运转高效顺畅、监督制衡有力的运行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第七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单位财政业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第八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约束财政部门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第九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财政内部涉及财政管理的各项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十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证财政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十一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第十二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综合考虑相关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措施、信息沟通和反馈、监督和评价等因素;一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定位、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激励机制;领导班子的权责分配、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管理经验和领导风格;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诚信理念和道德价值观念;二风险评估:在确立管理目标的基础上,分析和识别管理活动中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正确评估风险结果;三控制活动: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确保领导决策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批准、授权、查证、稽核等一系列削弱和化解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四信息与沟通:相关的信息以一种能使人们行使各自职能的形式和时限被识别和掌握,通过对各类信息的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实现领导层和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广泛有效的传递与交流;五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的有效性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第十三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财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地加以修订和完善;第三章基本内容第十四条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般预算收入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含预算指标管理、预算执行调整、财政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票据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监督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应当加强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对收入征管、入库、分析、考核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市人代会下达的财政收入目标任务;第十六条应当明确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原则,细化预算收支项目,建立预算支出标准,规范预算编制、审定、下达程序,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及时分析、控制、调整预算差异,并采取措施,强化预算约束,确保预算的有效执行;要建立预算执行调整和预算指标管理的审批制度,规范预算指标调整和下达程序,严格控制财政风险,切实提高财政综合保障能力;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拨付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严格规定支付审核、支付办理、财务核算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加强印章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相制衡,以项目决策控制、概预算控制、项目变更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控制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应当正确区分国有资产权属,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记录、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一系列控制措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第二十条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工作,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的申印、购领、发放、使用、核销、销毁等方面的管理,严肃查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严肃查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财政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能;第四章基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财政内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集体决策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核算控制、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第二十六条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使财政内部各项管理业务活动,都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才能完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执行业务、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审核监督等职务;第二十七条集体决策控制要求涉及重大财政政策、重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重大财政改革措施等方面的财政核心业务,应当报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实行民主商议、集体决策;第二十八条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管理业务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和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会计核算控制要求会计核算人员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第三十条管理风险控制要求全员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风险预警、识别、评估、分析、报告等措施,全面防范和控制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管理风险;第三十一条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资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第三十二条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业务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对财政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设各职能机构的业务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职能科室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财政内部控制制度中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张家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规范上海石化院认真贯彻规范企业管理行为一是领导重视、狠抓落实;在2006年初我院年度工作会议上,谢在库院长明确指出根据总部要求,进一步落实体制制约、权力制约、相互制约的内控管理原则,保证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成立以院长为内控领导小组组长的内控领导小组及内控办公室,各主管院长按权限对各自主管部门的归口流程及权限的修订和执行工作进行了指导,并根据内控工作需要分别于内控修订前后及每半年听取内控工作汇报;二是积极宣传、加深认识;我院开展了对全院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在对各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分层次落实培训任务;通过各层面的学习,全院相关职工都有效地参与内控制度工作,并发挥作用;三是结合实际、及时修订;2006年初开始院内控办组织相关部门对2005年版的上海院内控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06版内控流程实施细则较05版更加严谨,文字更加精炼,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工作从权限指引、流程的修订两个方面着手, 2006年版上海院权限指引涉及业务类型13大类,133个小类,控制指标总数198个;四是权限管理、规范流程;修订后的06版上海院内控实施细则在上半年的科研、经营活动中得到了良好的运行,同时对配套管理制度按流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分类整理,并对一些不合适的管理制度或计划进行修订,认真贯彻各项权限管理和流程管理;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更好地保障我院科研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一、引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而管理制度则是指通过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和审计制度等措施,全面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财政资金分配原则:财政资金分配应采取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2.支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情况制定支出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数额,并进行严格执行。
3.支出审批程序:对于各项支出,应设立明确的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4.支出执行监督: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支出执行监督机制,监督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5.支出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建立支出绩效评估制度,对支出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支出政策。
三、财政资金管理制度1.组织架构: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财政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部门职责明确、协调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2.制度体系: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财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制度健全、有效。
3.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信息化建设: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财政信息化系统,提高财政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5.人才培养:财政部门应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建立财政人才队伍,确保财政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结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石,对于提高财政管理效率、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和高效。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
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
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
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
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
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
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
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
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财政所内部经费的收支管理,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透明度,提高财政所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公共财政的稳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经费来源1. 财政所的经费来源于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收费收入、投资收益等。
2. 财政所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按照拨款计划进行经费支出。
3. 财政所应严格控制非拨款收入的使用,确保用于公务支出和财政所的正常运转。
三、经费预算1. 财政所每年度根据工作计划和任务书编制经费预算,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经费预算包括财政所的运转费、培训费、差旅费、设备购置费、维护费等。
3. 经费预算应根据财政所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划分,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四、经费使用1. 财政所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
2. 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不得违规或私自挪用公款。
3. 经费的使用应有明确的用途和合理的依据,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资金流转记录。
五、经费监督1. 财政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收支的真实、合法和准确记录。
2. 财政所应定期进行经费清查和审计,确保经费的使用情况和账目的准确性。
3. 财政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的经费审计工作。
六、经费绩效评价1. 财政所应建立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经费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经费的使用效果、经费的管理效率和经费的合规性等。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财政所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退还资金、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设定有效期,过期后需重新制定和修订。
总结: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财政所内部经费的收支管理,保障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安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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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
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
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十四)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点前7 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一)被查单位的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检查计划;(四)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
工作底稿应包括:(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二)检查项目的名称;(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 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六)检查组组长签名;(七)报告日期。
第十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
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本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十一条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
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
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
该追回的资金要全部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被查单位应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六条检查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个别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支持黑尤江省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 号)、《申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程序和用途第三条贷款对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 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贷款条件(一)男年龄60 岁以内、女55 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各一定的劳动扶能;(二)具有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三)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
第五条贷款程序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持户口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向其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并签注推荐意见。
第七条贷款审核借款人持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推荐意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经审查合格签注意见后,推荐给受托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进行复审,对符合担保务件的,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
各经办银行要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各经办银行按照贷款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核贷,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7 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人正式答复。
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贷款发放经担保机构复审、经办银行核贷后同意发放贷款的,担保机构须与借款人或第三者签订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同时按贷款数额一次存入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或基本账户。
经办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第九务贷款归还与结息还款与结息方式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双方自愿商定。
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机构,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条贷款用途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十一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 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 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三条贴息范围有关部门在审核贷款项目时应考虑使下岗职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受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尽可能减轻下岗职工的还息压力。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申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和对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展期不贴息。
第十四务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财政部申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 号)、《财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 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机构与担保基金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机构贷款担保基金可委托各地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