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最新版】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质量督导应当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
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
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
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浙科发成[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成〔2011〕7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单位,省(部)属高校、科研单位,其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8〕258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实际工作,研究制订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体现评奖过程和评奖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推荐(一)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实行单位、专家推荐制。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县(市)及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分管行业技术的省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条件的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
推荐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二)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是前5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通用项目,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闽人社办〔2020〕211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21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7号)有关要求,我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工作。
经专家评审、现场评估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美发美容协会等10家机构(详见附件)为福建省首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现予以公布,并委托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出具备案回执。
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严格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的评价活动进行监管和技术支持服务,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机构,我厅将取消其资质。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持续公开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按照“成熟一个、备案(受理)一个”原则向社会公布名单。
附件:福建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12月4日附件福建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中国海峡人才市场)福建省美发美容协会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福建八闽通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省工艺美术研究院福建省茶叶学会福建金创利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南平市海峡茶业交流协会(南平市)宁德市蕉城区中等技术学校(宁德市)。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优质】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臵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臵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近日,为贯彻《教育督导条例》《福建省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要求,省教育厅下发了《福建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本轮督导评估对象为面向3耀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
督导评估应以薄弱幼儿园为重点。
督导评估原则有三点:一是以评促建。
通过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推动全省各地创新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二是客观公正。
督导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及幼儿园实际情况,在社会监督下,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结论公正。
三是注重实效。
强化督导评估结果运用,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加强学前教育保障、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升办园质量等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督导评估以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为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督导评估周期为5年。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2018年秋季启动首轮督导评估。
通知强调,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现场察验、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各地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规范参与评估。
(记者李莎)省教育厅下达2018年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通知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各地提升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了2018年基础教育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产生和发展,新职业不断涌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分批向社会发布了新职业信息(见附件)。
为培养造就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需要的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改善我省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加快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新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开发。
各地要支持鼓励本地区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各类院校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积极参与开发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由省厅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予以颁布。
同时鼓励在新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应用体现国际最新技术的企业评价规范。
二、大力组织开展新职业培训。
各地要根据我省及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坚持就业导向,突出能力建设,大力开展新职业培训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
要将技能类新职业特别是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职业列入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引导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积极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新职业的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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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
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程》起草依据和背景
9月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文件明确提出要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预算绩效评价中引入第三方机构,既可以弥补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足,又能提高评价质量和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对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第三方独立评价工作,《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发〔2014〕
18号)明确要求:要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价,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要求大力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评价独立、客观的优势,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每年选取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发展类和民生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不断提高第三方评价规模。
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培育、管理和指导,规范委托第三方评价流程和第三方评价行为,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价质量考核评估机制,不断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第三方独立评价的部署要求,在全面总结近几年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工作规程》,有利于提升第三方评价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绩效评价的工作质量。
二、《工作规程》的起草过程
为做好《工作规程》起草工作,我们赴北京、广州、海南等省市开展学习调研,初稿形成后,先后两次征求了财政厅内部各处室、部分省直部门、16个市和部分县市区的意见,召开第三方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当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主要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8年11月7日正式印发。
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程》共六章35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
《工作规程》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具体定义、委托方职责、评价工作程序和步骤等;第二章前期准备,共11条,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前期准备各环节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成立评价工作组、开展前期调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绩效评价方法、确定现场和非现场评价范围、编制社会调查方案、设计资料清单、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和评价方案论证等;第三章组织实施,共7条,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组织实施各环节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资料收集与核查、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的评分和评级、形成绩效评价问题清单等;第四章撰写与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共3条,对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提交报告等环节步骤做了详细规定;第五章质量控制与档案管理,共7条,对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对第三方机构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委托事项相关资料信息保密工作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共2条,对《工作规程》执行期限及其它内容作了说明。
由于预算绩效评价的范围和方式比较复杂,此次《工作规程》仅就项目绩效评价进行了规范,将随着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适时修订完善《工作规程》,以更好地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