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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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





两权



试 点 工 作 基 础条 件 完备


各试点

承 包 土 地 的 经 营 权抵 押 贷款 试 点
宜城 市

武 汉 县




涉及

两权

确权

登记
颁证

市 江 夏 区 被授 权 开 展 农 民 住 房 财 产 权抵 押 贷款 试流 转


价值评 估
交 易 等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流
2 01 6
增 长 率不低于

般 涉 农 贷 款年 增 长 率

贷 款 不 良 等 工 作


年 底前

各试点县






要完
率不 高 于


般涉 农 贷 款 不 良 率 成

两权

流转 交 易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工作

建 立健
二)
基 本 原 则 全 相 关 风 险 缓 释 补 偿 机 制
95

下 统称


两权
” )
抵 押 贷款 试 点 工 作

按 照 国 务 院 证 登记 率 达 到

80
农村 产 权 交 易 中 心 全 面
关 于开 展 农村 承 包土 地 的 经 营 权 和 农 民 住 房 财 产 挂 牌 运 作


所辖

% 以 上 的 乡 镇 建 成 农 村产 权 交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 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 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 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 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 期时不得超过 60 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认定为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行可优先办理。 第八条 借款人必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借款人用于抵押贷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园、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经营面积在 50 亩以上或基础 设施投入在 30 万元以上; (二)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 50%;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明晰;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第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包括: (一)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休闲农业等; (二)用于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设施配套; (三)用于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工资、种苗、农资和服务的资金需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LOREM IPSUM DOLOR
目录
01 申请抵押贷款的条件 02 抵押贷款的办理流程 03 解读相关扶持政策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农业企业申请抵押贷款,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备贷款准入条件(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包土地 无权属争议等);
• (二)项目投资自有资金比例,符合石家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金融机构要求; • (三)取得石家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 (四)取得发包方和原承包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土地所有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奖补标准
2016年7月29日 河北省财政厅 冀财金〔2016〕43号
1.对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心)按不超过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2.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3.对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县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市县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贴息和风险补偿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补。
第二十一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 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解读相关扶持政策 ——《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政府性担保公司、交易平台提供担保 银行审核(据评估数据给出放款比例)
客户同意办理 签订委托融资协议、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余杭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家庭承包、依法流转等方式取得,经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审查备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余杭区范围内,以通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由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贷款条件。

凡符合本办法下述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贷款人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3.依法取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信用记录良好;5.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6.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经发[]8号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云南省农业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我部决定委托你单位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联系单位:农业部经管司联系电话:-传真:-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X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制定如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目的通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把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二、基本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要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保持稳定要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登记试点,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因地制宜要根据试点村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登记工作,登记簿未建立健全的要建立健全,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未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确的要予以明确,遗留问题未解决的要妥善解决三是*协商要充分动员试点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2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依法规范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五是地方负责开展登记试点,指导在省、责任在县,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对试点工作具体负责,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三、试点单位经商有关省农业部门,确定在辽宁省清源县草市镇东大道村、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东沟村、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颐生村、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新民村、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火龙村、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胡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泽林村、云南省弥勒县虹溪镇密纳村等八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四、试点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在试点期间全部落实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的,要补订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要予以补换;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3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予以注销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关键要明确承包地块的四至已明确四至的,要进一步核实;未明确四至的,要予以明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由县级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登记簿登记簿样式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附件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消灭,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五是因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因故消亡的;七是因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县级人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开展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是中央的明确要求要把基本农4田进证入户工作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五、进度安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自XX年8月正式启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到XX 年底基本结束前期准备阶段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要组织试点县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试点任务,落实分工责任,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试点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培训县乡村三级参与试点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登记阶段试点县要认真组织清理试点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台账、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做到账册相符、承包合同与证书相符,健全土地承包档案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现有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5现有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试点工作总结阶段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试点情况报告农业部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六、工作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对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承担试点任务的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抓好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委托省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登记试点省级农业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试点村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如期完成试点任务试点村所在的县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要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6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不得随意改变农户承包地块和面积,不得随意调整以二轮延包面积为依据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和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群众要求组织实测的,经试点县人民*批准可以组织实测实测结果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未经承包农户同意,禁止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妥善解决突出问题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加强试点情况交流承担试点任务的省级农业部门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每月末向农业部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于XX年9月底和XX年1月底前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7。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

银行抵押贷款业务风险案例一、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的风险特征及防范01案例某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20年的土地承包协议,承包费用一年一付。

随后,该公司在银行办理了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

因该公司倒闭无法正常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当地镇政府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债权银行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人无法对抗土地使用权人的请求。

该笔贷款在贷前调查中对承包协议的审查不严,判断有误,导致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于形式,实质上等同于信用贷款。

02风险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身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规定:除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虽然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但也是局限于鼓励试点和试办此类抵押贷款,对于产生的风险并没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目前,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尚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极有可能陷入缺乏政策及法律层面支持的困境。

二是土地流转方面,市场和价值评估尚未完善。

全国绝大部分县市都未建立成熟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难以变现,这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最大难题。

参考最新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再结合实践操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5个条件:(1)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全部付清了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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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
通知
银发〔2016〕79号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鼓励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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