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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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____年公司法学习总结____年,我在大学公司法课程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和研究,我深入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总结我在____年公司法学习中的收获和体会。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在公司法的学习中,我首先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我了解到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规,它涵盖了公司的设立、资本、股东权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我也认识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司独立性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等。

这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设立与注册公司的设立和注册是公司法的基本环节之一。

我在公司法学习中了解到,设立一家公司需要完成一系列步骤,如制定公司章程、筹集注册资本、选择合适的公司名称等。

同时,我也学习到了公司注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注册申请表、提交必要的材料和文件等。

这些知识让我对公司设立和注册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表决权和知情权等。

同时,我也了解到了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如诉讼和仲裁等。

通过这些学习,我对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实践操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四、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我在公司法学习中了解到,公司治理是指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而内部控制则是公司内部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制度和机制。

我深入研究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和实践意义,认识到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对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五、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与分立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而公司分立则是指一家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将自身分为两个或多个新公司。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2024年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年份,在这一年,企业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对企业管理者和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我们不得不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加倍刻苦和努力。

在回顾2024年的法学习总结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不断深化法律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经历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一、提高法律素养作为企业法律从业者,我们必须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通过不断学习来贯彻企业法治理念和法规合规要求。

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通过参加各种法律专业培训、研讨会和课程深入学习了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不断积淀法律素养。

二、更新法律认识在法律环境不断变化的今天,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不断更新法律认识和理念的能力。

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与纪律规范的重要性,通过各类案例分析和实践经验,我深入了解了有关责任界定、股权转让、股东决议、公司治理等实际问题,努力摸索出保证公司经营稳定的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三、加强实践能力在学习公司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更要有实际操作的能力。

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深入参与了多项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例如,我曾成功协助公司处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为公司节省了不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我也曾协调公司合作伙伴谈判及会员权益维权等,成为公司法律顾问的一名实用型人才。

四、加强团队协作法律工作需要团队协作,合适的协同工具同样也能提高操作效率,智能化的助力会相较于其他资源更为优秀。

在2024年的学习中,我更加注重团队协作,加强与同事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化解矛盾和冲突,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我也积极学习和应用最新的协同工具,如微信、邮箱和高效沟通工具等,使团队协作更为便捷和高效。

通过上述经验和体会,我认识到了自身在法律行业中的不足,同时也明白了法律行业的机遇和挑战。

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新法律认识,提高实践能力和加强团队合作,努力在自己的领域里实现优化和进步。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我对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运营管理、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一、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是公司运营的起点,其中涉及到诸多重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首先是关于公司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设立公司时,需要明确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之一。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经历了多次改革,现在实行的是认缴制,即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

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随意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需求、行业特点以及股东的实际出资能力等因素。

此外,公司设立还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如制定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

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公司,其组织架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简化。

但无论如何,都要保证权力的制衡和监督,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如公司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如实记录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同时,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

人事管理方面,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023公司法学习总结

2023公司法学习总结

2023公司法学习总结2023年,我在大学中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组织、运作和监督的法律规定和原则的学科,对于理解和掌握企业管理和经营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对公司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下面是我对2023年公司法学习的总结,希望能给自己留下一份宝贵的回忆,也对其他有兴趣学习公司法的人有所帮助。

一、课程内容回顾在本学期的公司法课程中,我们主要学习了公司的设立、行为、制度和解散等方面的知识。

具体来说,我们学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司设立:公司的设立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本的确定、股东的认缴出资等方面。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设立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 公司的行为:公司的行为包括公司组织机构的建立、董事会的职权和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方面。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公司内部行为的规则和原则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 公司的制度:公司的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公司制度对于保障公司运作的稳定和有序具有重要作用,以及公司制度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和制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4. 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主要包括解散原因、解散程序和解散后的清算等方面。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公司解散的原因和程序,以及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二、学习收获和体会通过学习公司法这门课程,我获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收获和体会:1. 系统性的知识结构: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对公司的组织和运作有了更系统和全面的认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学习了法律的规定,还学习了公司法的理论基础和适用原则,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实际操作的指导:公司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应用性很强的实务学科。

通过学习,我对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解散等方面的实际操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这对我将来从事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升: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养成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

公司法学习总结范文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重要法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一段时间对公司法的深入学习,我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公司法学习的总结。

一、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包括公司自治原则、股权保护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等。

公司自治原则给予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使其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求灵活调整经营策略。

股权保护原则确保了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当侵害,为投资者提供了信心和保障。

交易安全原则则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公司运营的起点,包括制定公司章程、确定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决策程序等核心内容。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目标、股东结构和经营特点,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避免与已有的公司名称混淆。

住所的选择则要考虑到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法律要求。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它代表了公司的初始资金实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

在注册资本的确定上,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行业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习总结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制度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公司法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公司的成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是我对公司法学习的总结,主要包括公司的定义与成立、公司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内容。

首先,公司的定义与成立是公司法学习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经依法注册、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按照实缴出资额组成法人资本,取得法人地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与股东除享受利润以外的盈余或者资产减少承担风险责任。

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它与其他非法人组织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公司的成立需要经过设立阶段、注册阶段和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三个阶段的程序。

其次,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公司法学习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决策的核心,由所有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的权益。

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再次,股东权益是公司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投票权、分红权和资产份额。

投票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它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治理。

分红权是指股东享受公司盈利的权利,它是投资者参与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

资产份额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资产承担责任的比例,它直接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地位。

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最后,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学习的核心内容。

公司治理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实现公司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机制和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一种管理方式。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4篇)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4篇)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2024年我们公司在法学学习方面的总结如下:1. 加强法律意识培训:我们公司在2024年意识到法律风险对业务运营的重要性,因此加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培训。

我们组织了定期的法律培训课程,包括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内容,以确保员工熟悉法律法规,并且在业务操作中能够遵守法律规定。

2. 完善合规体系:公司在2024年进一步完善了合规体系,设立了专门的合规部门和合规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和流程。

我们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3. 建立法律咨询渠道: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纠纷,我们建立了法律咨询渠道。

员工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咨询公司法律顾问,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4. 强化合同管理:公司加强了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建立了合同管理系统,确保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和解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的标准流程和规范,加强了对合同的审核和监督。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2024年,我们公司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我们咨询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保护。

我们加强了员工对知识产权的培训,提高了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综上所述,2024年我们公司在法学习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通过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完善合规体系、建立法律咨询渠道、强化合同管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提高了公司的法律合规水平,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24年公司法学习总结(2)在2024年的公司法学习中,我深入研究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相关实践。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掌握了一些关键的知识和技能。

在公司法学习的过程中,我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我通过研读相关法律文本和经典案例,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规则。

这些基本原理对我理解和应用公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完整word版)公司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公司法(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①依法设立(F6、7)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独立财产(F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

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

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

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从“公司”一词的语源即可看出(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②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F15、16)F15: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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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概述1、公司分类(1)控制公司与被控制公司——母子公司、非母子公司(2)本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办理工商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决议后30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申请办理登记,准予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所在地备案。

(3)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根据注册地(4)国内公司与跨国公司——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2、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认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的;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资本作为注册资本,需要验资,发起人认购股本不少于35%。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缴足注册资本,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合并等。

(2)公司分红、增资按照实缴资本来,有约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用益物权可以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方式取得的农村荒地使用权。

准物权可以出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水域养殖权。

(5)非货币资产出资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且对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虚报资本额、虚假出资额、抽逃出资额的5%-15%的罚款。

(7)抽逃出资:验资后转出、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虚假财报进行分配、通过关联关系转出、其他未经程序将资金抽回的。

(8)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9)股东权益: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起诉权;个人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出售股份超过1%的,通过大宗交易平台。

3%:单独或合计持股3%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内提出临时提案(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5%:内幕消息知情人、关联人、禁止短线交易、辅导人员、证券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需经证监会批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做信息披露。

10%: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连续90天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可以提议重整程序、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

(10)可以提重整程序的:债务人(公司)、债权人、1/10以上的出资人。

(11)需要报送临时报告的,都属于内幕交易(决议无效或被撤销也算作内)(1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非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国资委委派;经国资委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可以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行公司债券均需由国资委决定。

二、公司设立与组织架构1、划拨地先报经人民政府批注、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后,可进行出资或出租。

2、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

4、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5、监事会副主席:有限公司不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6、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利息的连带责任;(3)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张江高科、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的科技型企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

5、上市公司组织架构(1)可以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必须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2)两名及以上独董联名书面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议题,董事会采纳(3)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的:董事会、监事会、1%以上股东(4)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①股权激励计划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③深交所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④重大资产重组⑤12个月内单次/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达到1亿或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上⑥购买关联方资产价格超过账面值100%⑦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偿还所欠上市公司债务⑧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5)独董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①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前5名法人股东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最近1年内存在上述情形的⑤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禁止配售对象、关联自然人:独董+子女配偶的父母发审委委员回避: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一致行动人:独董+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6)需要独董发表独立意见的:i.提名、任免董事ii.聘用或解聘高管iii.决定高管薪酬iv.高于300万或高于净资产5%的关联资金往来v.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置换;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节余资金投资于其他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vi.股权激励计划vii.对外担保viii.管理层收购ix.重大资产重组做评估x.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出现困难,抛售股票的三、股份发行和转让1、股票转让限制:(1)发起人股票自公司成立后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发行前的股份自上市交易起1年内不能转让(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中小板董监高离任后的6-12个月,转让不超过50%(4)创业板董监高上市后6个月内离职的,18个月不得转让;6-12个月内离职的,12个月不得转让(5)上市公司收购人自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同一控制人之间转让不受限制)(6)股权激励对象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7)董监高、5%以上股东禁止短线交易(8)重大资产重组以资产认购股份的,12个月/36个月不得转让(9)首发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至少12个月不得转让(10)10%转至社保基金的部分,履行完原股东的限售期(11)非公开发行四、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在年会召开前20日置于公司,供股东查询2、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分红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4、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不可以)、扩大生产、转增资本5、外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同法定公积金,每年提取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同任意公积金。

6、中外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无提取比例要求。

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一人有限和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审计专题一、三会1、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求出席董事、董秘、召集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字;监事会要求出席监事、会议记录人签字。

上市公司三会的会议文件保存至少10年。

2、召集(1)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无连续持股时间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主持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主持的,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3)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职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履职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4)首次股东会首次召开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大会(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2)股份公司提议召开: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的2/3、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提临时议案:单独或合计3%以上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可提议案,董事会收到议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4、表决(1)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发起人没有表决权(2)股东会有限公司:特殊事项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决议经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事项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董事会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一人一票(法定)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总数过半举行、总数过半通过,涉及到关联关系的原则相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对外担保事项2/3以上通过;管理层收购需独立董事2/3以上通过,再交由董事会过半通过。

(4)监事会有限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公司:决议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5)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①增资、减资②合并、分立、解散③修改公司章程④变更公司形式⑤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的30%⑥股权激励计划、对单个对象股权激励超过股本总额1%的⑦发行可转债、向下修改转股价格⑧回购社会公众股⑨上市公司发行证股票和可转债⑩重大资产重组(6)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使用累积投票制。

必须使用累计投票制的情形:①创业板选举董事②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③控股股东持股50%以上的证券公司股东选举董事、监事④中小板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5、合规性(仅限股东会、董事会,不包括监事会决议)内容不合规:无效程序、表决方式不合规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可撤销;60日以内申请撤销二、过/以上1、过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是过半:创立大会是总数过半举行、出席过半通过;股东大会一般决议是出席过半通过;董事会是全体过半举行、全体过半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是过半数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过半同意(按人数计算,而非出资计算)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过半数选举产生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2、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不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东会特殊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决议半数以上;三、时间1、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0日以内无答复,视为同意人民法院依法转让股东股权,其他股东20日以内不购买,视为放弃有限购买权2、股份回购(1)有限责任公司3种情况:①连续5年不分红,且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配条件②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到期,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投反对票后60日以内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9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股份有限公司4种情况:①减资:10日内注销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一年内转让④股东因合并、分立、解散投反对票,要求公司回购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对做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回购,但无起诉权3、设立登记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设立的公司及该公司设立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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