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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及其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及其政策建议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及其政策建议摘要:我国2004年以来实行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征税,但是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公司利润、股息红利及捐赠方面重复征收的所得税,以及中间环节免税、混合销售等重复征收的增值税的存在。

重复征税违背了公平与效率原则,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降低了社会资金利用率。

为避免重复征税,所得税方面要对股息红利实行免税,实行“国内税收饶让”原则;增值税方面要简化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体系。

关键词:重复征税;税收负担;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102)35-0091-02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模式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1994年税制改革是以1993年宏观经济紧缩政策为背景设计的,从制度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重复征税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迅速发展,税收的国际、国内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虽然自2004年开始我国又启动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增值税也由生产型转型为消费型,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标准也逐步提高到了3 500元,这些新的改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减轻了重复征税,但是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如何解决重复征税,是我国当前新一轮税制改革亟待解决的一重大课题。

本文主要针对所得税、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分析重复征税的危害,同时提出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我国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突出。

下面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例,具体分析重复征税的现象。

(一)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1.对已分配利润的重复征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在税收的安排上,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征收,也不相互提供抵扣。

增值税重复征收.doc

增值税重复征收.doc

增值税重复征收1.消费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并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就全社会来说,这种法定增值额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这种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成员收入总和,就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对固定资产不允许减除。

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工资、利息、利润、地租等各因素之和,而这种增加的价值额恰好与国民生产总值所包括的内容相一致,故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其区别主要在于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其中,“消费型”的增值税可以减除全部固定资产,“收入型”的增值税只能减除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而“生产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不作任何扣除。

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本文以我国为例,定量研究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定量研究当我们谈论某一税制存在重复征税时,我们不仅需要定性说明这个问题,而且应当定量衡量这个问题的大小。

本文为此提出一个衡量指标——边际重复征税(MarginalRepeatingTaxation,MRT)。

其中:i代表某个税种;RT(x1,x2,…,xn)代表重复征税额,即该税制下的税负与相应的非重复征税税制下的税负之差,xi为有关的因素;上式为RT对xi的偏导数。

因此,表示xi每增加一元,重复征税多少元。

下面,我们以收入型增值税作为对比,计算生产型增值税对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

设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p,原材料成本为p0,人工成本为v,含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为d''''=d(1+t1),其中d为不含税折旧,t1、t2、t3、t4分别为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对于涉及房屋不动产交易的纳税人来说,了解和掌握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新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在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即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所有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中,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营改增后,房屋不动产转让的税率定为11%。

但是,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为促进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一些行业和项目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房屋不动产转让领域,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等特定项目,都设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对房屋不动产转让征收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同时,税务机关也加强了对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营改增后,对于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购方需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如发生发票遗失等情况,纳税人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公示。

为保障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提供了全方位的纳税服务与咨询。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咨询等方式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

税务机关也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转让房屋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新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

作为纳税人,我们应积极学习和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房屋不动产转让交易。

税务机关也应继续优化政策实施和征管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办税体验。

自2016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增值税重复征收.doc

增值税重复征收.doc

增值税重复征收1.消费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并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就全社会来说,这种法定增值额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这种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成员收入总和,就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对固定资产不允许减除。

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工资、利息、利润、地租等各因素之和,而这种增加的价值额恰好与国民生产总值所包括的内容相一致,故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其区别主要在于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其中,“消费型”的增值税可以减除全部固定资产,“收入型”的增值税只能减除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而“生产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不作任何扣除。

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本文以我国为例,定量研究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定量研究当我们谈论某一税制存在重复征税时,我们不仅需要定性说明这个问题,而且应当定量衡量这个问题的大小。

本文为此提出一个衡量指标——边际重复征税(MarginalRepeatingTaxation,MRT)。

其中:i代表某个税种;RT(x1,x2,…,xn)代表重复征税额,即该税制下的税负与相应的非重复征税税制下的税负之差,xi为有关的因素;上式为RT对xi的偏导数。

因此,表示xi每增加一元,重复征税多少元。

下面,我们以收入型增值税作为对比,计算生产型增值税对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

设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p,原材料成本为p0,人工成本为v,含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为d''''=d(1+t1),其中d为不含税折旧,t1、t2、t3、t4分别为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

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

3、技术型重复征税。
增值税是一种技术要求高的税种,因为凭票抵扣税款,无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使得抵扣联发票在整个征税环节显得极其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行业还不能完全有抵扣联进行税款抵扣,这样,货物或劳务的实际增值就与发票增值不一致,导致销货发票与进货发票的差额大于实际增值,此时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了。这主要体现在当动的自然资源的采掘中、高附加值和部分基础工业等行业中,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业、沙土等。因为从大自然中取得,不能获得进项发票抵扣联,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金,那么,抵扣税款就明显变小,税负加重,重复征税就不可避免了。①而我国鉴于这种原因,对这些行业多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或定额征收。
1、类型差异型重复征税。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投入要素抵扣范围缩小,商品计税的增值额变大,税基加宽,由于资本性货物不能抵扣,纳税人在资本投入的,资本所耗进顶税成了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也构成了价格的组成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顶都使税负加重,这突出体现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之中。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问成高,产品中相对较高的折旧费用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现分,并且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始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巨复征税就越严重。
重复征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同一商品流转额课征多种税收;
2.一种税收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上多次课征;
3.在工业生产中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厂成品分别征税;
4.对涉及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都进行征税,即国际间的双重课税。我国建国初期的工商税制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主要表现为按当时的税收制度,同一产品的流转额要缴纳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等,而且同一产品每进行一次销售,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重复征税不能体现税收的合理负担原则,不利于经济发展。

2020年最新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简单、清晰,记住不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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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
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 9%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
温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 9%
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4 个二级子税目。
二级子税目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三级子税目或注释
税率
通过陆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
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 9%
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2019 年 3 月 2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2019 年第 39 号公告,规 定: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深化增值税改革,2019 年 4 月 1 日起,国务院决定将制造业等 行业现行 16%的税率降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降至 9%;保持 6%一档的税率不变。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销售劳务
销售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及其子税目
释义: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一直是增值税的传统领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不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 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进口货物则是指从境外输入有形动产。 税目及子税目: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子税目有 2 个,分别为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增值税税目
增值税一级税目一共有 5 个,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销售劳务为“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销售劳务即为原增 值税条例所说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本质上也是销售劳务,之所以另取名 目,主要是为了和营改增之前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区别。至于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属于内容比较单一的税目。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3篇)

第1篇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分析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税务机关的执行偏差等原因,重复征税现象时有发生。

重复征税不仅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意义重复征税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重复征税的原因、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以期对税收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

甲企业采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纳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企业在某一年度内,因以下原因导致重复征税:1. 销售货物时,甲企业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

然而,在销售环节,甲企业又向供应商支付了代垫运费,代垫运费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在销售环节抵扣,导致在采购环节重复缴纳了增值税。

2. 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甲企业将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核算,导致在销售环节和采购环节分别核算增值税,未能实现增值税的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三、案例分析1. 重复征税的原因(1)税法规定不完善。

在税法规定中,对于代垫运费、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税收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产生重复征税。

(3)税务机关执行偏差。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时,由于对税法理解不透彻、执行力度不一致等原因,导致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

2. 法律后果(1)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重复征税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影响税收公平性。

重复征税导致部分纳税人承受过重的税收负担,影响税收的公平性。

最新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影响分析-精品

最新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影响分析-精品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影响分析1、增值税的概念和特点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对增值税概念的理解,关键是要对增值额含义的理解:普遍征收原则。

从增值税的课征范围来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

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额中的重复计税部分扣除。

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经历多少个流转环节,只要增值额相同,税收负担就相同,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以及产品结构。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三种不同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者劳务收入)减去生产、经营中用于外购原材料、动力、燃料等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作为法定增值额,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及其折旧不予扣除。

既不能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也不能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磨损的那部分价值(折旧),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和折旧之和。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其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统计口径,所以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税基的计算公式如下: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消费+投资=销售收入-中间产品购买支出=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折旧 (2-1)2.收入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指除允许扣除外购物资的价值以外,对于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允许将已提折旧价值予以扣除。

即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磨损程度相应地予以扣除。

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不含折旧,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值项目之和。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其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所以被称为收入[论文网]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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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重复征收
1.消费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并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就全社会来说,这种法定增值额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

这种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成员收入总和,就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对固定资产不允许减除。

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工资、利息、利润、地租等各因素之和,而这种增加的价值额恰好与国民生产总值所包括的内容相一致,故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其区别主要在于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

其中,“消费型”的增值税可以减除全部固定资产,“收入型”的增值税只能减除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而“生产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不作任何扣除。

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本文以我国为例,定量研究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定量研究
当我们谈论某一税制存在重复征税时,我们不仅需要定性说明这个问题,而且应当定量衡量这个问题的大小。

本文为此提出一个衡量指标――边际重复征税(MarginalRepeatingTaxation,MRT)。

其中:i代表某个税种;RT(x1,x2,…,xn)代表重复征税额,即该税制下的税负与相应的非重复征税税制下的税负之差,xi为有关的因素;上式为RT对xi的偏导数。

因此,表示xi每增加一元,重复征税多少元。

下面,我们以收入型增值税作为对比,计算生产型增值税对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

设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p,原材料成本为p0,人工成本为v,含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为d''''=d(1+t1),其中d为不含税折旧,t1、t2、
t3、t4分别为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

并设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不考虑纳税调整项。

则:
1.在收入型增值税下增值额(VA)=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旧=p-p0-d增值税额(TA)=增值额×增值税率=VA×t1=(p-p0-d)t1
城市维护建设税(Ts)=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TA×t3=(p-p0-
d)t1×t3
教育费附加(Tg)=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TA×t4=(p-p0-d)t1×t4
应纳税企业所得额(E)=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旧-人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p-p0-d-v-Ts-Tg=(p-p0-d)(1-t1×t3-
t1×t4)-v
企业所得税额(Te)=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E×t2=[(p-p0-d)(1-t1×t3-t1×t4)-v]×t2
∴总税负(T1)=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TA+Te+Ts+Tg=(p-p0-d)t1+[(p-p0-d)(1-t1×t3-t1×t4)-v]t2+(p-p0-
d)t1×t3+(p-p0-d)t1×t4
2.在生产型增值税下
增值额(VA)=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p-p0
增值税额(TA)=增值额×增值税率=VA×t1=(p-p0)t1
城市维护建设税(Ts)=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TA×t3=p-p0)t1×t3
教育费附加(Tg)=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TA×t4=(p-p0)1×t4
应纳税企业所得额(E)=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人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p-p0)(1-t1×t3-t1t4)-d-d×t1-v
企业所得税额(Te)=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E×2=[(p-p0)(1-t1×t3-t1×t4)-d-d×t1-v]×t2
∴总税负(T2)=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Ta +Te+Ts+Tg=(p-p0)t1+[(p-p0)(1-t1×t3-t1×4)-d-d×t1-v]t2+(p-
p0)t1×t3+(p-p0)t1×t4
3.边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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