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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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资本招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行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各级政府通过对国有企业注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直接安排的财政资金。

各级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合理确定设立规模,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已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的领域,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政府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指导、协调,对基金设立的合理性进行审核,负责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整体规划或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本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基金的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管理,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基金运作情况。

集合投资与金融创新: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路径选择

集合投资与金融创新:建立内蒙古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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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工具 , 具有 资金 来 源广 泛 , 其 不增 加债 务 等特 点 。 能源基 金 主要 采取 封 闭型基 金形 式 , 续期 可设 为 存 l ~ 5年 , 01 由两 家 以上 主 要发 起 人 和若 干 参与 发 起 人 共 同发起 , 要发起 人 应 当 由在能 源开 发 领域 有 主 相 关 背景 的 实业 投 资 企业 和 一家 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能源 产业投 资 基金 是一 种产 业投 资基 金 , 是一 种对 能源 企 业进 行 股 权投 资 和 提 供经 营管 理 服务 的利 益共 享 、 险 共 担 的集合 投 资 制 度 . 直 接 投 资于 风 是 能源产 业领 域 的投 资基 金 品种 。 为一项 全新 的金 作
起步 。 其二 , 能源信 贷结 构性 矛盾 突 出。 次性 能源 一
能 够 有效 地 为 内 蒙古 能 源产 业 升 级 和结 构 调 整 提 供金 融支 持 。从产 业基 金模 式 的 角度 出发 。 实现政
府资源 、 金融 资 本 和产 业 资 本 的融 合 。 动 内蒙古 推
能源 产业 的进一 步发 展 。
( ) 三 有利 于发 挥 能 源产业投 资基金 自身优 势。
展 该 基 金 的 路 径 选择
关 键 词 : 源 产径
近年 来 , 内蒙 古能 源产 业在 与 金融对 接 的过 程 中 ,突 出地 表现 在 能 源金 融 服 务 体 系建 设 的滞后
行业 相 对 资金 过 剩 , 再 生能 源 、 能 源 开 发 以及 但 新 节能 减排项 目的资 金来 源不 足 , 不利 于这 些项 目的 开展 ; 其三 , 源金融 产 品和 服务 相对 缺乏 , 源金 能 能 融风 险管理 手段 和 工具 欠缺 , 市场 化 的节 能减 排机 制还 未开展 。其 四 , 间资本 进入 能 源领域 的通 道 民 尚未 突破 。 民间资 本储量 巨大 , 但长 期不 能合法 化 , 大量 民间资 本转 入地 下 金融 或高 投机 领域 . 大 了 加 隐性 风险和创 新难 度 。 业基 金可 以给 民间 资本公 产

《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建设融资方案设计》范文

《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建设融资方案设计》范文

《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建设融资方案设计》篇一一、引言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作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为了满足公司不断扩张的产能需求,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文针对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的建设融资需求,设计了一套全面、合理的融资方案。

二、公司背景及融资需求分析内蒙古矿业(集团)公司是一家集矿产资源开发、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具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优越的地理位置。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面临着产能扩张、技术升级、市场拓展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融资方案设计(一)融资目标为满足公司短期及长期发展需求,本次融资目标设定为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升级、研发投入及市场拓展等方面。

(二)融资策略1. 债务融资: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其中,银行贷款可采取长期及短期贷款相结合的方式,以满足公司不同时段的资金需求;企业债券发行可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 股权融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吸引更多资本参与公司发展。

增资扩股可增加公司资本金,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引入战略投资者可带来更多资源支持,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3. 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三)融资方案具体内容1. 债务融资(1)银行贷款:与多家银行进行合作洽谈,制定灵活的贷款方案,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同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确定长期及短期贷款的比例。

(2)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社会资本。

债券发行规模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及市场状况确定,同时制定合理的债券期限、利率及还款计划。

2. 股权融资(1)增资扩股:向现有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募集资金,扩大公司股本规模。

增资扩股价格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估值确定,同时制定合理的股权结构及治理机制。

(2)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具有资源、技术、市场等优势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引入战略投资,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是指符合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申请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产业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所属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联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绩效评价,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已安排项目尚未完工的企业不再安排项目。

第五条项目选择和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

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竞争择优,公开公平。

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级监管,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监管方式,强化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内政办发〔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办法为规范我区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保证规划编制质量,确保规划符合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路子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一)盟市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盟市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在与盟市矿产资源规划、旗县(市、区)相关规划对接基础上,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审查报批权限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执行。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1月1 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区矿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有偿配置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十一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编制非煤矿山整合规划或方案,实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优化非煤矿山布局和矿产资源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149号2004年4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地质勘查项目,有效使用地质矿产勘查资金,促进我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及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质找矿综合研究项目以及国家安排需要自治区配套的地质矿产勘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勘单位地勘经费安排、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安排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和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共同管理。

主要包括:地质勘查项目投资指南的发布、项目申报受理、项目招标、项目和资金的审查和确定、项目设计审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项目预算审查、项目资金下达和支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项目决算审查、地质资料汇交、项目验收等。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中心、地质调查研究院,厅机关有关处室局:为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突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管控能力,规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调整情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行调整1、因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区域发展定位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的;2、因战略性矿产(国家规定36个矿种)大中型矿产地勘查、开发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3、因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4、其他需要调整规划的情形。

(二)下列情形,视为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无需进行规划调整1、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2、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3、探矿权分立;4、已设矿业权缩小矿区范围;5、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划调整报批程序按照“谁审批规划、谁审批调整”的原则,由总体规划编制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一)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由盟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厅上报自然资源部批准。

(二)盟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盟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自然资源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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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矿产资源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矿产资源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国家的整体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禀赋独特,煤炭、稀土、高岭土等矿产储量居全国第一,铁矿、有色金属储量丰富,矿产资源产业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支柱产业。

如何尽快转变内蒙矿产资源产业的增长方式,推动矿产资源产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用矿产资源保障内蒙经济进一步快速协调发展,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融集资金、专家管理、组合投资、化解风险、转换机制、市场运作、提高效益为主要特征的产业基金,解决这一问题是最佳选择,经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与内蒙政府金融办两年多的前期准备,并经内蒙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

一、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基金的必要性(一)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发起设立矿业基金,聚合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工作力度,提高政府勘查发现资源的能力,帮助政府尽快摸清矿产家底,解决区内地质工作程度低的问题。

矿业基金在政府主导下,一方面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按照“风险收益对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分享勘查收益,形成滚动发展的良性机制;同时可按比例提取部分基金增量收益,回流政府用于国家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探投入,加大前期勘查力度,有效带动商业性勘查投资。

确保两类地质勘探工作协调发展,相得益彰。

(二)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配置资源能力发起设立矿业基金,可以形成较强的投资能力,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支持政府出资控制战略性矿产一级市场,配合政府提高对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能力。

政府发挥行政调控功能,基金发挥金融杠杆重要作用,强化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让政府能够享有矿产资源优势转化的最大收益。

同时,基金可以通过资金实力和专业运作,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矿产资源战略收储,逐步实现统一收储、统一定价、统一销售,提高矿产资源产品竞争力和定价权。

(三)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能力发起设立基金,引进增量资金和全新机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改善矿产企业生产装备条件,摒弃粗放型开发形式,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开发利用水平和生产经营方式,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使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矿业基金帮助矿业企业整合发展资源,扩大深加工和精加工范围,提升产品附加值和我区矿业产业经济效益。

(四)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引进区外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基金,推动企业改制重组的市场主体和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加快矿产企业的产权改造和机制创新,推动企业开展上市和并购重组,实现与资本市场对接。

培育具有规模化矿业企业集团,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转化效率。

(五)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落实资源转化根据全区经济发展规划,要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实行深度加工就地转化,这就需要巨大的后续资金支持。

资金短缺将导致优化配置资源转化困难,政府扶持政策不能发挥预期作用,产业经济发展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通过设立基金,向矿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充实资金实力并提高多元化融资能力,解决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和产业链形成,加快矿产资源就地开发转化的进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六)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发起设立基金,依托专业投资管理,实现基金收益稳步增长。

设计双赢规则,在确保基金股东获取回报的基础上,按照比例提取基金部分增量收益返还政府,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用行政、经济两轮驱动,实现矿业产业发展,确保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七)设立矿业基金有利于落实自治区金融业发展目标自治区金融业要实现“三个超过、一个突破”,争取到2010年存款余额达9000亿元,贷款余额达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直接融资达1200亿元。

通过设立基金,以基金作为招商引资的平台和载体,可以为自治区金融业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和实现方式。

完成全区“十一五”期间直接投资1200亿元的目标。

(八)矿业基金是提高政府矿业权配置能力的平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本市场“十一五”发展规划,矿业基金的设立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秉承自治区政府意图,在使用行政手段强化管理的同时,再用经济实力控制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用经济手段加强对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控制整合,按照风险和收益配比的原则,成为确保政府对矿业权一级市场配置能力提升和享受收益最大化的平台。

矿业基金要成为政府开展矿产资源战略收储、实施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的市场手段和金融动力。

(九)矿业基金是发展矿业的专业化融资工具产业基金在自身融资的同时,还可以引导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资本不断涌入,形成对我区矿业发展的投资乘数效应。

矿业基金作为实施政府战略规划的金融平台,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配置方式的创新,也是我区招商引资手段的创新。

(十)矿业基金是反哺政府的稳定资金来源在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用于矿业发展的公益性投入需要开源。

矿业基金在得到政府扶持和项目支持,获得投资回报的同时,对矿业基金增量收益部分按照比例提成,成为反哺政府的稳定资金来源,支持政府投入到国家地质矿产勘查、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中,形成“惠之于政府、反哺于政府”的良性局面。

现在是发起设立内蒙矿产资源产业基金的最佳机遇期,适时发起设立矿业基金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二、发起设立矿业基金切实可行政策支持国家积极推进产业基金试点,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产业基金政策法规。

天津滨海产业基金现已挂牌设立,正式运营;山西能源基金、广东核电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四川绵阳基金、苏州高科技基金已获国务院特批,开始筹组。

市场支持矿产资源行业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发展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矿业基金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随着全球矿产行业复苏、矿产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矿产行业投资价值凸现,各种社会资金特别是金融资本进入矿产行业意愿强烈。

实践支持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国内产业基金发展具有了成熟的模式和成功经验,已出现一批成熟的专业管理机构和职业投资人队伍,为产业基金蓬勃发展奠定了管理基础和人才基础。

项目支持内蒙古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发展潜力巨大,作为我国资源战略基地具有明显的后起优势。

我区矿业权市场改革不断深化,全区已形成一批特色矿产产业和骨干龙头企业,能够为产业基金提供丰富的储备项目,为确保基金的未来收益提供了有力支撑。

股东支持目前,基金前期筹备人员就发起设立基金事宜,与部分产业集团和金融机构进行了深入沟通,这些机构均有意参与基金发起设立。

比较优势矿业基金具有独特比较优势。

与滨海产业基金相比较,基金的行业特点更加明显。

与山西能源产业基金相比较,基金设立的资源储备和产业基础更加坚实。

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申报的产业基金相比较,各方面的条件更加成熟。

三、矿业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发起设立矿业基金,提升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统配能力,科学规划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积极实施战略收储和走出去战略,促进资源整合、机制创新和模式优化,推动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提升全区矿业发展的经济社会效益,构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局面,加快建设我国战略资源接续基地。

(二)设立宗旨聚合资金,组合投资,专家理财,分散风险,专业管理,放大价值。

解决内蒙古矿业发展资金需求,推动内蒙古矿业产业机制创新,聚合社会资源参与内蒙古矿业产业发展。

抓住内蒙古作为我国矿产资源接续基地建设中的良好机遇,使社会、政府、投资者均获得良好的回报。

(三)矿业基金发起设立框架1.基金概况基金名称为“内蒙古矿产资源产业投资基金”,存续期15年。

基金注册地为呼和浩特市,首期规模100亿元人民币,面向区内外、境内外符合投资条件、具有长期投资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募集。

首期募集完成后,可视运行情况按程序扩募二期基金,滚动发展扩大基金规模。

2.基金结构自治区机构投资人出资30-50亿元,占基金总股本的30-50%;区外机构投资人出资30-50亿元,占基金总股本的30-50%。

3、基金牵头发起人自治区政府金融办和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基金牵头发起人,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负责募集30-50亿元资金,中科招商负责在区外募集30-50亿元资金。

4.基金意向投资者基金的意向投资者主要有:中海油、中石油、中国华能集团、中钢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通用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华泰保险公司等机构和自治区内企业。

5.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项目并依法获取相应矿业权;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就地转化项目,让矿产资源转化优势留存区内;投资矿产企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产业规模效应;投资矿产企业重组改制上市项目,培育与资本市场对接、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投资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开展战略收储的项目,提高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投资成长性高的高科技矿产资源项目。

基金将集中投资包头的稀土项目,内蒙地矿集团为代表的有色金属项目,包钢为代表的钢铁项目,内蒙前五大煤业集团为代表的煤炭项目和其它优质矿业项目。

通过这些项目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形成众星捧月的稀土、钢铁、煤炭、有色金属产业格局,有效推动全区矿产业科学发展。

6、基金盈利模式矿业基金设立后,以50%的资金投资内蒙拟上市的矿业企业,占有其一定的股权,给矿业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增值服务,迅速把企业做强做大,在企业上市前获取红利收益,企业上市后获取资本利得;以40%的基金资金投资内蒙重点矿业企业,依据重点矿业企业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获取较高红利,在重点矿业企业资本运作完成后,获取资本利得;以10%的基金资金投资高科技矿业企业,获取高科技矿业企业高科技产品带来的较高收益,在高科技企业资本运作完成后,再获取资本运作收益。

矿业基金这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他比一般矿业企业盈利能力要强得多。

四、矿业基金治理结构与运作模式(一)公司型产业基金治理结构本基金拟为公司型基金,依照《公司法》,借鉴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组成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权分离的治理结构。

基金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委托管理人、委托保管人和中介机构组成。

股东会是基金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基金日常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运营,对董事会负责;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监督。

(二)基金股东会基金股东会组成。

基金为公司型基金,按照《公司法》,由基金投资人代表共同组成基金股东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权力。

基金股东会行使如下权力:决定基金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基金董事,决定有关董事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基金监事,决定有关基金监事的报酬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基金管理人;聘任或者解聘基金托管人;修改基金章程;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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