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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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宿迁市建设局文件宿建发[2005]147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局,局各处室,局属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宿迁市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二○○五年七月二十日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评估、材料检测等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宿迁市建设市场管理实行全面开放、择优培育和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宿迁市建设市场规范管理实行《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
第二章从业规定第五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行为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在宿迁市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手册》。
第八条领取《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手册》须持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4、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委托书。
第九条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手册》,如实记录在宿迁市的执业记录,并经业主签署项目完成证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宿迁市建设局负责所有在宿迁市执业企业的《手册》管理工作,宿迁市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手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手册》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制度,在市区执业的企业,由市建设局统一管理,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活动的企业,由当地建设局负责其《手册》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报市建设局进行《手册》年度复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宿政发[2013]120号【发布部门】宿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5【实施日期】2013.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宿政发〔2013〕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5日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诚信宿迁”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特编制本行动计划。
一、明确总体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诚信宿迁”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建立健全制度规定和标准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构建部门、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手段,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目的,建立符合宿迁市情、体现宿迁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构架。
(二)推进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不同部门、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的组织推进、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作用,通过政务诚信的示范带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有序推进;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培育信用市场,应用信用产品,完善信用服务。
3.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加快制定信用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行为,规范信用服务行业,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宿迁”的意见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宿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中共宿迁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宿发〔2003〕34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诚信宿迁”的意见为进一步树立“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宿迁形象,深化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实现宿迁后发快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市委、市政府决定,大力推进“诚信宿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市和以德治市相结合,以政府诚信、企(事)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宿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优良的诚信环境。
二、目标任务“诚信宿迁”建设要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形成完备的诚信制度和完善的诚信体系,逐步确立诚实守信的政府行为法则、企(事)业运行准则、个人活动规则和社会交往原则,逐步提高市场经济行为的诚信度,真正形成诚信的地区市场和“诚信宿迁、投资乐园”的宿迁形象,从而提高区域竞争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建设“诚信宿迁”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做到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的协调统一,狠抓每个阶段工作的落实。
近期目标(1年左右时间):加强“诚信宿迁”建设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工作强势发动,全社会诚信观念初步确立,良好的诚信环境初步形成;筹建市诚信宿迁网、市企(事)业诚信评价事务所、市个人诚信评价事务所,开展诚信服务。
中期目标(3年左右时间):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基本确立,诚信环境基本形成;政府诚信保障制度比较完善,进一步引导、培育、管理和监督社会信用;企(事)业失信行为明显减少,80%以上的企(事)业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参加评定企(事)业80%以上达到良好以上诚信等级;个人诚信制度比较完善,个人经济活动基本遵循诚信规则;诚信管理和征信活动有法可依;诚信评价机构运作有序,诚信服务业比较发达,诚信产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形成严格的惩罚机制,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9年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9年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宿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9年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2019年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8日宿迁市2019年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要点2019年是宿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应用发展新阶段的关键一年。
全市信用工作要不断巩固、深化和提升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成果及水平,聚焦当前制约我市信用建设发展的难点和阻点,全面推进“归集、建档、共享、应用”四大关键环节,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奠定我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诚信基础。
一、围绕“自动化”要求,提升信用载体支撑(一)强化信用平台建设。
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对接和接口调用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方式,实现数据自动化归集、共享,提升归集效率和质量。
优化整合信用数据需求,加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政务一张网、市场监管平台等综合性平台对接。
深化二期改造,全面强化平台自动考核、自动校验、统计分析等功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二)提升平台服务功能。
完善信用查询(审查)方式,推动省市一体化查询系统嵌入政务一张网,全面提高查询服务水平。
依托“信用宿迁”网站,开展企业不见面、信用信息服务。
深化大数据可视化展示系统建设,强化数据采集处理、分析预警、可视化展示等功能,加强行业信用大数据分析。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三)补强数据归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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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等企业或单位(含中央在宿、外市进宿企业和单位)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对全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并审核、汇总、发布。
市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所辖工程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并及时上报市建设局。
有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信用行为采集、检查、记录等工作,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行业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五条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核验第六条宿迁市建设市场实行信用准入制度。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入宿迁建设市场必须通过宿迁市建设局的信用核验。
进入宿迁市的省外企业还须先通过江苏省建设厅备案。
信用核验不合格或未经江苏省建设厅备案的不得进入宿迁市建设市场。
第七条申请信用核验的企业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符合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授权委托书;7、企业在宿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企业申请信用审核的程序:1、企业在宿迁市建设局网站下载《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并按规定填写全部内容;2、企业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文件和填写好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附电子文档)到拟进入市场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用核验;3、申报材料齐全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通过核验的意见。
第九条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验实行项目属地管理制度。
在宿迁市区执业的企业,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信用核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分别负责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信用核验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市外企业进入宿迁市及其县、区建设市场的,须通过市建设局的信用核验。
第十条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验自核验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到期后,已进入企业须持原核验意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下一年度核验手续。
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行为的企业不予换发。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认定与公示第十一条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记不良记录:(一)违反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的行为;(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四)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职工工资(含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五)以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行为;(七)达到建设部建市[2007]9号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认定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行业协会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记录;(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五)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六)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
第十四条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宿迁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收集、汇总和公示工作。
各县区建设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应当将上月发生的建设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市建设局,并附报有关认定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一般在宿迁建设信息网和有形建筑市场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一般为3~12个月。
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不良行为各方主体名称、违规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四章信用管理第十五条经信用核验,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和个人不得进入我市建设市场:(一)企业和个人近二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二)企业和个人一年内有三次(含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三)企业和个人被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出,且在清出期限内的;(四)其他不符合进入规定的。
第十六条被记不良记录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上,公示期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类业务。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列入信用管理不诚信名单:1、应当申报信用核验而未申报的;2、涂改、伪造信用核验审核意见的;3、一年中被记不良记录三次(含三次)以上的;4、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影响恶劣的;6、有商业贿赂行为的;7、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企业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清出宿迁建设市场,清出分为有限期清出和永久清出两种,其中有限期清出时限为1-3年,永久清出的企业自清出之日起永久不得进入宿迁建设市场。
被清出企业自清出之日起不得在我市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类业务,原已承接的业务未开始实质性工作的一律停止经营,已开展工作的可视具体情况由业主决定是否继续工作。
第十九条市外企业和人员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市建设局将向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通报其信用信息;本市企业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在年度复查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宿迁市建设局定期在宿迁建设网(网址:)上公布信用管理不诚信名单、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取得信用准入的建设类企业名册,并根据企业信用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以供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查验投标企业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未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核验的企业一律不得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施工许可管理机构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预(售)许可管理机构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无《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的企业不得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系统各有关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应当查验各类市场主体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无《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的企业不得允许其从事建设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7月20日印发的《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宿建发〔2005〕147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宿迁市建设局宿迁市建设市场信用核准书编号:说明1、本核准书有效期一年。
到期需持上一年度核准书重新申请核验。
2、本核准书一式三份(企业二份,主管部门存档一份),遗失不补。
3、申请进入宿迁市建设市场的企业应提交的附件材料如下:(1)、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的信用证明或信用手册;(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教育科研开题报告范例(5)、法人或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法人委托书(原件);(7)、企业在宿执业的主要人员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8)、省外企业需携带江苏省发放的准入手续或《信用手册》(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9)、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红章)。
4、本核准书填写时请用计算机打印。
表在宿迁建设网上下载(宿迁市建设局网-建筑市场-综合信息)。
本表打印完毕后须用A3复制,分四页折成A4表式(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和第三页为表格,第四页为说明)。
此表申报时应提交电子文档,也可用信箱发至sqjsjscc@ 。
5、申请信用核验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527-84387296页脚内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