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业 单 位 住 所 产 权(使 用 权)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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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 证明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 证明
负责人签名:XXX产权单位:(公章)
XXXX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X月XX日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他复印件;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单 位
名 称
XXXXXX(使用房屋事业单位全称)
详 细
地 址
清远市XX区(市、县)XX街道(镇)XX街XX号(房屋详细地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产 权
性 质
国有(集体)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面 积
XXX平方米











由房屋产权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填写:“同意提供给XXXXXX(使用房屋事业单位全称)长期无偿使用。”并亲笔签名,加盖房屋产权单位公章。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企业住所证明(范本)

企业住所证明(范本)

企业住所证明企‎业住所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为‎了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针对无证照‎经营的突出成因,‎现就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住‎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所使用证明。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 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住所使用证明”页‎“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

房产个人声明公证范本(3篇)

房产个人声明公证范本(3篇)

第1篇公证机关:我,[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址[现住址],现就以下事项声明如下:一、声明事项1. 我对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享有合法所有权。

2. 我是该房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未与他人共有该房产。

3. 我对该房产拥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 我未将该房产设定抵押、出租、赠与、出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5. 我未将该房产作为遗产赠与或继承给他人。

6. 我未将该房产作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二、声明依据1. 我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来源于以下文件:a. 房产证:[房产证编号],证明我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b. 土地证:[土地证编号],证明我为该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人。

c.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其他证明文件名称],证明我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 我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来源于以下法律事实:a. 父母:[父母姓名],已去世。

b. 配偶:[配偶姓名],已去世。

c. 其他亲属:[亲属姓名],已去世。

3. 我对该房产未设定任何形式的处分,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声明内容1. 我声明,上述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误导。

2. 我声明,上述声明内容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我声明,若因上述声明内容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声明期限1. 我声明,上述声明内容自本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声明期限]。

2. 我声明,在声明期限内,若上述声明内容发生变更,我将及时通知公证机关。

五、声明人承诺1. 我承诺,上述声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隐瞒任何事实。

2. 我承诺,若因我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我承诺,若我提供的声明内容发生变化,我将及时通知公证机关。

六、其他事项1. 我声明,本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我保留,一份由公证机关存档。

2. 我声明,本声明书自本公证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1. 引言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团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设立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在事业单位的运营中,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证明事业单位对所使用的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

本文将介绍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的概念、作用、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证明。

2.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的概念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是指由相关地方行政机关或住所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用于证明事业单位对其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

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证明文件,也是事业单位法人地位的重要支持文件。

3.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的作用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具有以下作用:3.1 确认事业单位住所权益该证明可以确认事业单位对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为事业单位提供合法依据,减少法律风险。

3.2 满足行政要求在一些行政程序中,要求事业单位提供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

该证明文件的提交能够满足相关行政要求,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营。

4. 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的申请流程申请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的流程如下:4.1 准备相关材料准备以下材料: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申请表;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住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支持证明材料;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4.2 填写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申请表,正确、完整地填写必要的信息。

4.3 递交申请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地方行政机关或住所产权单位。

注意,不同地区的申请递交机构可能会有所不同,请根据当地规定进行递交。

4.4 审核与领取证明相关行政机关或住所产权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旦审核通过,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联系件前往领取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5. 注意事项在申请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5.1 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在申请之前,事业单位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五条⼈民警察依法执⾏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份证: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员⾝份的; (三)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员⾝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拒绝⼈民警察查验居民⾝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扣押居民⾝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警察如何查验居民⾝份证、对拒绝⼈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份证的如何处理以及居民⾝份证不得⾮法扣押问题的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民警察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份证问题的规定。

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对于⼈民警察在依法执⾏职务时是否有权随意查验居民⾝份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些同志认为,⼈民警察只要是依法执⾏职务,就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多数同志则认为,⼈民警察对居民⾝份证不能想查就查,如果对⽆关⼈员可以随意查验居民⾝份证,会给⼈民群众带来很多不便,执法中还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多数意见,本法对⼈民警察依法执⾏职务时如何查验居民⾝份证作了明确规定。

本款规定的“⼈民警察”,主要是指⼈民警察法第⼆条规定的公安机关的⼈民警察。

“依法执⾏职务”,是指⼈民警察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其职务。

如果⼈民警察不是依法执⾏职务,不能查验居民⾝份证。

所谓“经出⽰执法证件”,是指在程序上,⼈民警察在查验居民⾝份证前,应当⾸先出⽰⾃⼰的执法证件;如果⼈民警察在依法查验居民⾝份证时,没有出⽰其执法证件的,接受查验的⼈员可以要求⼈民警察先⾏出⽰其执法证件。

这⾥规定的“执法证件”,主要包括⼈民警察的⼯作证等能够表明其⼯作⾝份的有关证件。

本款第⼀项规定的“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需要查明⾝份的”情形,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民警察依法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务中遇到的情形,根据⼈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经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查验其居民⾝份证是盘问、检查的重要内容。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范本1.经营场所证明书怎么写以下是范本: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同意将坐落在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间__________米2.场地________米2。

其中:营业面积______米2,仓库面积______米2,办公用房____米2。

用于开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使用。

其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_年出具证明单位:__________(公章)负责人:_________(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扩展资料: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中行政区划使用限制。

以西安市、县(区)作为名称中行政区划的网络市场主体,允许其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允许网络市场主体将体现网络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具有西安地方特色以及反映主体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网络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允许网络经营申请人将其住宅登记为网上经营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商务秘书企业,由商务秘书企业提供托管服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做出承诺,不再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文件。

参考资料:人民网——允许经营申请人将其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证明怎么填工商局有一份“公司(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空白文件的。

上面就有一栏是这个。

第一栏是公司(企业)名称第二栏是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第三栏是住所(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证明:第三栏具体内容如下:本房产产权归所有,同意将㎡以(无偿、租赁)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期限至年月日。

法人产权单位负责人签字:法人产权单位(公章)自然人产权人签字:自然人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备注:在最下面的那一栏“出具证明须知”里的规定:1、当事人在签署此证明前应阅读过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参考)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参考)

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关于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制度,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区级机关各使‎用单位服务,共同创建‎安全、优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现有及在建、扩建‎、改建和新建的办公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地‎产。

二、‎产权产籍管理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房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统一归事务局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证的户名统一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事务局统一申‎办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与事务局签‎订《镇海区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协议中所列的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各房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各单位经批准新‎建的办公用房,其房产‎和土地归属事务局,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事务局统一申办,户名‎为镇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建办公用房‎的单位享受房产的使用‎权。

各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处置‎由事务局负责,未经事‎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正式版(表格说明见下页)此表根据《赣州市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制定,其原文如下: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9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定地址,是市场主体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可以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起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一致,但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允许市场主体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属于同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场主体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备案文本,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己经备案的经营场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念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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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
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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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平方米






管Hale Waihona Puke 部门证明
负责人签名:产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1、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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