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案)[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的;(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四)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长人防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长人防发〔2018〕33号各区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战时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快建设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防综合防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0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总体规划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和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一) 在我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园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含改、扩建和危房翻新),应当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不宜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所在城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
(三)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农民安置住房、棚改等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学、幼儿园、各级医院、养老和医疗机构等项目按应建人防面积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减免易地建设费。
(四)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等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五)助力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支持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01【实施日期】200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镇)、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二、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结合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外新建、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三)新建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三政[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
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
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核意见书》,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补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方式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
”三、江苏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规定:“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建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关规定列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内容的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十七条规定:㈠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㈡新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㈢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行政执法试题

人防行政执法试题(一)(满分100分)一、填空题:(共24分,每小题4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城市新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或者行政机关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人民防空法》规定,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其维护管理,不得。
5.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
6、听证举行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二、选择题(共36分,每小题3分)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A、军队有关部门B、人民防空主管部门C、同级军事机关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 )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A、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C、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3、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在建筑物顶层( )提供安装警报通信设施专用房、电源。
A、无偿B、有偿C、按照市场租赁价格D、按照政府指导价4、《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A、经济社会B、政治社会C、文化社会D、生态社会5、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
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防空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防空知识竞赛试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 月 1 日起施行。
2.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3.防空警报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空袭警报鸣放方法是 . 鸣 6 秒停 6 秒反复 15 遍为一周期4、解除警报应为鸣一长声时间 3 分钟。
5. 人民防空通信专用的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由国家规定。
6.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5日前发布公告。
”8. 人民群众为对付空中袭击采取的有组织的抵御措施叫人民防空。
9. 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措施是警报、散、掩蔽、个人防护和善后处理。
10. 对工业基地、交通枢纽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叫疏经济防护。
11.空防能力强、命中精度高、生存能力强是隐形轰炸机的主要特点。
12. 在海湾战争中美空袭科索沃持续了37200 架次。
78 天共出动飞机13.保障人民防空需要的通信叫人民防空通信。
14. 国家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和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
15.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6. 一般人员的集体掩蔽工程人均掩蔽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
17.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伤亡的重要途经。
18.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19.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20.新建 10 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 6 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21.人防工程必须使用省认可企业生产的防护专用设备设施并在土建施工时实施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