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考研知识点之民法总则背诵重点(上)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

法学复习大全:民法总则重点难点解析一、民法总则的概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对民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系统性、完整性的总述,具有统领和约束作用。
对于理解我国民法体系的框架、原则和基本规则至关重要。
二、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基础和灵魂,它承担着对未来制定的各个分编、分章的指导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总则也是判断具体案件的原则性依据。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分析1. 法律适用在民法总则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关于不以过去或者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颇具争议,需要认真分辨和理解。
2. 民事主体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非常细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其中,法人的成立、存续和终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难点。
3.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两项概念,对其界定准确与否在实践中非常具有关键性。
需深入理解其规定和适用。
4.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是要认真理解自愿、真实和合法等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判断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5. 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尤其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区分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透彻分析。
四、民法总则解析中的难点在学习和理解民法总则时,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例如不以过去或现在事实出发的法律适用、法人的成立和终止、行为能力的界定等。
针对这些难点,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答。
五、结语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和灵魂,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中的规定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总结和分析,能够对民法总则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的重点及难点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

民法总则重点摘要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和财产关系。
其调整结果,即是民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2)、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2、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2)、民法为属地法。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4)、民法为私法。
5)、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3、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发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
不可能等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
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4、“公法”与“私法”1)、划分标准:A、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罗马已经提。
B、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很长一段时间处于主导地位。
C、主体说:一种法律关系有公共权力机关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是公法调整的范围。
D、自由决策说:以前的法律由历史因素来决定,对新产生的法律才能进行合理的界分,标准是:公法是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2)、评价:虽然不是实证上的概念,但是仍有伟大意义。
首先,其划分在今天仍有重大作用,国家在公法范围能活动,个人在私法范围能活动,在私法中实行意思自治;在公法领域中否定意思自治,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在于保障个人利益与安全。
同时,这种划分在大陆法系的司法救济、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次,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最初动机更具有说明和启发意义。
罗马人将社会分为两层:一位政治国家,二为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是国家权力活动领域,命令和服从应该畅通无阻;但是市民社会的资源分配不能依靠国家的命令和服从,是以自治与平等为核心。
罗马人将私人平等和自治视为终极,对于国家权力的猖獗给予警惕和限制,试图以公法和私法为工具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划出“楚河汉界”。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民法总则》考点1:【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民法总则》考点2:【行为能力年龄划分】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民法总则》考点3:【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民法总则》考点4:【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对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民法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了详细的规定。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和规则。
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对抗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对他人的法律义务,包括债务、担保、不当得利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效力规则,包括意思表示、代表行为、表见代理等。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代理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表他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对其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撤销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和效力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其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被法院宣告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是指民事主体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其不再生效的一种法律效力。
六、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保护包括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为民事关系的正确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名词解释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
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司法考试笔记---民法总则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外国法人)。
③其它组织。
指依法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它组织。
例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②给付。
给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
给付是按照债的本旨应当履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③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作品、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记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以及亲属间的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
⑤权利。
权利质权、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客体的抵押权。
【真题回顾】(2008-3-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二、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状态。
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例如,善意、恶意、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持续不行使、战争状态、封锁禁运等。
(2)事件。
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人的出生、死亡、不当得利、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均属事件。
事件分为:①绝对事件(不是由人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②相对事件(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例如: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这一法律事实,对其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而言属于行为;对其导致继承开始的法律后果来说则属于相对事件。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知识点总结一、民事主体的规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是指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能够独立进行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是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权利的规定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姓名、肖像、声音等的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财产享有支配权的权利;其他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所有权等。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具有法律保护的效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过错责任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因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五、民事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原告起诉、被告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程序。
当事人有权利接受法律援助和代理。
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结果。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产生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形式和目的才能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违背公序良俗、欺诈等。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知识点的简要总结,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和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总则编》高频必背考点速记(大纲打印版)

《民法总则编》⾼频必背考点速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四类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1、⾏政机关(如税务局、交管局、⼯商局、国⼟局、房管局等)在从事⾏政管理活动时产⽣的社会关系;2、⼈⾃⼰的活动(如起床、睡觉、散步、读书等;注意:民法是调整私⼈之间相互关系的普通法);3、不能产⽣私法效果的⼈⾝关系(纯粹的道德或宗教义务,如恋爱、朋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等。
注意:⾃担风险⾏为);4、不能产⽣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好意施惠关系/情谊⾏为/君⼦协议:①邀请同看演出、⽐赛或承诺陪同旅游;②⽕车过站叫醒;③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④请客吃饭;⑤搭便车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1、⾃然⼈2、社会组织(1)法⼈组织(2)⾮法⼈组织: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民事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民事客体1、物权:特定化的物(不动产和动产)和权利(权利质权);2、债权:⾏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权:⼈⾝利益;4、知识产权:智⼒成果;5、继承权:遗产。
⾃然⼈的民事权利能⼒1、民事权利能⼒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都始于出⽣,终于死亡。
3、胎⼉的民事权利能⼒: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1)遗产继承情形⼀:娩出时为活体的,遗产归该婴⼉,由其母亲监管(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监护⼈)情形⼆:娩出时为死体的,遗产按原被继承⼈(其⽗亲)的遗产处理(法定继承)情形三:娩出时为活体但旋即死亡的,遗产按该婴⼉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此时其母亲为唯⼀的第⼀顺序法定继承⼈) (2)接受赠与:娩出前接受赠与的,赠与合同成⽴但未⽣效(3)侵权⾏为:娩出前受到侵权损害的,如娩出时为活体,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4、死者的⼈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母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且⽗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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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章绪论一、大题记忆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性质(2014年法学论述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民法是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主体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是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
3.民法的渊源制定法包括:(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民事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包括:①民事基本法。
在我国指《民法通则》。
②民事单行法。
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以及针对特定权利主体、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的法律,如《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③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④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⑤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这里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案件批复意见等。
⑦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公民、法人也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非制定法包括: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民事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有以下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5.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之间虽然在性别、年龄等有差别,但是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
(2)与人身不可分离。
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
6.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民在物质资料的产生、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点是:(1)主体地位的平等。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的归属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
(4)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是有偿的特点。
7.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以及意义(2017年法学论述题)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是对立法、司法和法律解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8.自愿原则的概念和表现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9.平等原则的概念和表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体现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上。
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在法律上 , 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
10.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表现(2011年非法学简答题)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何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该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1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指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候,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者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法律要求的具体体现是: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合法原则的含义(有变动)合法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
它的主要含义有:(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以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内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全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13.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作用(新增加)(1)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当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无法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时,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14.绿色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新增加)(1)绿色原则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绿色原则的要求,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具体而言,即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
学长提醒:本章节以往不是考试的重点,大题考察的时候角度也是比较单一,但是今年修改了一个原则新增了两个原则,因此不排除考简答题的可能性,需要重视增修部分,注意采用关键词记忆方法。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制度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主体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其他组织客体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事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一、大题记忆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上主体包括两个基本要件:客观存在和为法律所承认。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
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应由相应的权利限定。
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独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4.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财产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