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的主要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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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物处置的会计与税务

绝当物处置的会计与税务

绝当物处置的会计与税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绝当的处置,则见《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大致分类,典当行绝当物的处置,基本分两类,一类为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另一类为公开拍卖。

由于界限划分为当物“估价”金额,如果当票注明估价金额超过3万,但折当后发放当金低于3万的当物,是也要归于公开拍卖处置一类的。

根据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那么,典当行处置绝当物是不是只涉及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我们知道,根据目前规定,典当行的流转税涉及两个税种:一个是营业税,涉税范围是典当企业的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和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另一个才是是增值税。

对于典当行来说,只有处置形态属于销售商品,才会于增值税挂钩。

请看以下例题:(为简明叙述,例题的涉税计算只涉及主税种)1、绝当自行处置通过销售,产生盈余例1-1:当户当表一块,估价8,000元,到期绝当,柜台出售12,000元。

①.绝当转“绝当物品”借:绝当物品8,000.00贷:贷款—动产质押贷款8,000.00②.出售借:现金12,0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11,538.46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461.53③.结转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00贷:绝当物品8,000.00(此例,纳税461.53元,净收益=12,000-8,000-461.53=3,538.47元)2、绝当自行处置通过销售,产生亏损例1-2:当户当表一块,估价8,000元,到期绝当,柜台出售6400元。

典当行财务制度

典当行财务制度

典当行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典当行正常运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典当行财务制度适用于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典当行在执行财务管理工作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工作由专门负责财务的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典当行财务管理政策和制度;(二)负责编制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三)负责实施典当行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四)负责监督和审核典当行的资金使用情况;(五)负责向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

第五条典当行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工作,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典当行财务部门负责向典当行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财务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运用合理、资金流动畅通。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开设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典当行的资金,严禁挪用、私用资金。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定期对资金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建立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委托专业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制定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登记、清查、盘点等。

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典当行的财务制度

典当行的财务制度

典当行的财务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典当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财务合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1.典当行接收到的各类抵押品,需经过严格估价和审核后,方可进行贷款业务;2.典当行需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用于存放客户抵押品的款项;3.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禁止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定期对账,核对实际存款金额,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三章财务报告1.典当行应每月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财务报告需经过审计师审计后,方可提交给主管部门;3.每月通过内部会议审视财务报表,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四章税务管理1.典当行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税费;2.建立完善的税务档案,保留相关税务文件和凭证备查。

第五章资产管理1.定期盘点、清查典当行资产,确保资产安全;2.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维修和保养。

第六章费用管理1.对公司各项费用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立费用预算;2.建立费用审批制度,确保费用合理、有效。

第七章内部控制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2.将财务管理分离职责,避免人员之间勾结、挪用公司资金。

第八章外部审计1.每年定期邀请独立第三方审计公司对典当行进行审计;2.接受审计报告,并根据意见改进财务管理。

第九章处罚和奖励1.对于违反财务制度、财务规定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2.对于规范财务管理、贡献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

第十章其他1.制定本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由典当行总经理审定。

2.各部门应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做好文档归档和备案工作。

以上为典当行财务制度,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公司财务管理有序、合规。

典当公司的主要税务处理

典当公司的主要税务处理

典当公司的主要税务处理2017年4月17日 08:41阅读 1023新浪博客(一)增值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淘税网cntaotax 中国财税领导品牌1.利息收入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对于典当公司的在典当业务中按当金利率计算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曾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典当公司对此部分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当户利息支出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鉴于典当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不属于上述条款适用范围,其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确定。

典当行业的税务政策如何合法避税

典当行业的税务政策如何合法避税

典当行业的税务政策如何合法避税典当行业作为一个以提供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行业,对于税务政策的合理遵从和合法避税是至关重要的。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避税。

一、合法避税的概念和重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法避税。

合法避税是指在税法的规定和框架下,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运作方式,使企业或个人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纳税额,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合理分摊。

合法避税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为典当行业提供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竞争力。

通过合法避税,典当行业可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了解税法规定,掌握优惠政策典当行业应该充分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

在典当行业中,有一些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抵押贷款和典当业务。

例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典当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即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按照特定的税率进行核算。

典当行业还可以通过申请减免税额度或税收退款的方式减少纳税额。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典当行业可以申请免税或减免税款。

例如,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文物典当项目,可以申请减免相关税款。

三、合理运营,规避风险为了合法避税,典当行业应该合理运营,规避税务风险。

首先,典当行业应确保自身的账务和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充分记录和报税是避税的基础。

此外,典当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性的税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制定和执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规避非法避税行为,并合规申报纳税。

四、合作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典当行业为了合法避税,可以寻求税务专业人士的合作与咨询。

税务专业人士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典当行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和专业建议。

典当行业应与税务专业人士合作,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税务专业人士还可以帮助典当行业把握时机,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五、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建议最后,典当行业应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建议。

通过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典当行业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

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典当行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前言典当行是一家专业财务机构,其经营范围涵盖财务借贷、典当、拍卖和收购等多个业务领域。

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稳健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1. 资金流水账的建立公司应建立资金流水账,记录公司在银行账户、现金账户以及其他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

资金流水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每天进行核算汇总,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 资金归集和分账公司应当将各项资金分别归集,并分别开立相应的账户,其中银行账户应该严格与公司资金分账一一对应,银行账户资金不可挪用于其他用途,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3. 现金收付管理典当行的现金收付应实行账物相符的原则,每笔现金交易必须建立签字单据,包括收据、发票或付款凭证,同时凭证必须被妥善保管,并及时入账后,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

三、会计核算管理1. 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公司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报表的编报方法、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

同时,应严格执行会计基本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表,保证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应按照规定时间、质量和形式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以及合法、便捷、及时的查询、咨询和审核。

3. 税务管理公司应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法、税收政策和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做到及时、准确申报各项税款。

四、审计监督和内控制度1. 审计监督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和监管要求,财务活动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2. 内控制度为了保证财务活动的规范和有效,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评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并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五、结语典当行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执行,不仅体现公司对财务管理的高度重视,也是确保公司整体稳健运作和长足发展的基础。

请问典当公司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

请问典当公司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

请问典当公司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请问典当公司的收入是怎样确认的?一般典当公司是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的?利息和综合费是不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比如7月10日发生了一笔业务(业务日期由7月10日至8月10日),合同规定是8月1日由客户支付利息4000元、综合费20000元,这笔业务在7、8月份如何确认收入?假如客户在8月1日没实际支付24000费用,又怎么样确认收入谢谢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关于“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中明确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据此,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适用该税目,税率为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我市纳税人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现由广东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相关问题可向该部门咨询了解,地址为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11楼;电话为38832000。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有关规定。

如需咨询账务处理问题,请向财政部门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典当行会计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

典当行会计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

典当行会计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典当行会计业务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典当行会计业务流程。

(一)当户交当。

1. 验当与评估。

- 当户将当物送到典当行时,首先由业务人员进行验当。

会计人员虽然不直接参与验当过程,但需要关注业务人员对当物的评估价值。

这一评估价值将影响到后续的会计核算,因为它是确定当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例如,对于一件珠宝首饰,业务人员会根据其品质、市场行情等因素评估其价值为10000元。

2. 确定当金。

- 根据评估价值,典当行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当金数额。

假设按照评估价值的50%确定当金,那么当金数额就是5000元。

会计人员此时要记录这笔潜在的业务收入。

3. 办理手续。

- 当户和典当行签订典当合同,会计人员需要审核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综合费率等。

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会计账务的处理。

例如,典当期限为1个月,综合费率为每月3%。

在当户交付当物并签订合同后,会计人员要根据合同信息建立当户的档案,记录当物信息、当金金额、典当期限等基本数据。

(二)发放当金。

1. 账务处理。

- 会计人员在发放当金时,要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质押贷款(或抵押贷款,根据当物性质而定) - 当户姓名5000元。

-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通过转账发放)5000元。

- 这样的账务处理反映了典当行将资金贷给当户的经济业务,同时明确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三)续当。

1. 当户申请与审核。

- 当典当期限即将到期时,当户可能会申请续当。

业务人员会审核当户的续当申请,会计人员同样需要参与审核过程中的财务相关部分。

例如,审核当户是否已经按照原典当合同支付了综合费用等。

2. 账务调整。

- 如果当户续当成功,会计人员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假设续当1个月,综合费率不变:- 将原“质押贷款 - 当户姓名”账户的余额不做变动,因为当金金额没有改变。

- 然后,确认续当期间的综合费用收入:- 借:库存现金(或应收账款 - 当户姓名,如果当户未即时支付)150元(5000×3%)- 贷:综合费收入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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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的主要税务处理
2017年4月17日 08:41 阅读 1023
(一)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
1.利息收入
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对于典当公司的在典当业务中按当金利率计算取得的利息收入,营业税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曾规定:“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因此,典当公司对此部分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当户利息支出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
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鉴于典当公司经商务部批准,不属于上述条款适用范围,其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确定。

此外,典当公司不属于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
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不能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规定》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综合费用收入
典当公司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同时,还会收取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虽然综合服务收入表现为管理服务,但这些服务收入均以典当贷款业务密不可分,应作为贷款服务收入的“价外费用”处理,一并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当户向典当公司支付的综合费用不得作进项抵扣。

3.绝当物品销售收入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3)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4)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对于典当行销售绝当物品,需视物品的具体属性分类处理:
①当物是货物
当物是货物时,视当户偿债的方式确认纳税义务:如果当户与典当行协议以物抵债,则当户应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按照双方约定的抵偿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典当行将绝当物品再对外销售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典当行将所有权仍属于当户的货物对外销售,或委托拍卖行对外销售,则应由当户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典当行只对销售款享受优先受偿权,不征增值税。

②当物是股份等权利凭证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商品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非上市公司股票或股权,不征增值税。

③当物是房产
若双方协议以房产抵偿债务的,则由债务人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典当行再对外销售时,仍需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若委托拍卖行拍卖、变卖的,鉴于不动产所有权直接由债务人转让给买受人,因此由债务人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4.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鉴定评估服务及咨询服务分别按照“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等政策不适用于典当公司
目前,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准备金扣除、费用扣除、利息收入确认等方面适用的特定行业政策,汇总如下:
政策规定
适用对象
文件依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税[2016]106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下列公式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财税[2015]9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对于获得银监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适用上述政策。

典当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

2.典当公司不适用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所称的“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3.绝当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协议约定当户以当物抵偿典当行债务的,当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抵偿债务的金额大于本息的部分,归当户所有。

抵偿债务的金额小于本息的部分,典当行不再追偿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办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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