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在阅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深受启发,内心久久不能平静。
书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阐述以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让我对法律的运行机制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程序正义,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实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判决结果,更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和尊严。
过去,我们可能更倾向于关注案件的结果,认为只要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正义就得以实现。
然而,通过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公正的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程序正义首先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上。
在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接受公正的审判。
这意味着,不能因为一方的身份、地位或者财富等因素而影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怀疑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们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这些权利被剥夺或者被忽视,那么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难以让人信服。
因为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违背。
程序正义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开的审判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法律的运行过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同时也对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形成了一种监督。
如果诉讼过程是秘密进行的,那么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
只有在阳光下进行的审判,才能确保每一个决定都是基于公正和合法的考虑。
比如在一些备受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关注就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处理案件。
此外,程序正义还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和个人的影响,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他们不能受到政治压力、舆论压力或者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时会看到一些案件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偏差,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尊严。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了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后,我就像被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满脑子都是那些有趣又深刻的想法在蹦跶。
首先得说说这个程序正义,它就像是一场游戏的规则。
你想啊,如果玩游戏没有规则,那还不乱套了?在诉讼里也是一样的。
比如说,不能随随便便就把一个人拉到法庭上判罪,得按照规定的步骤来。
就像你玩捉迷藏,不能一开始就把藏起来的小伙伴的位置告诉找的人,得让人家有个躲的过程,然后按照“找”的规则去找。
在诉讼里,从证据的收集、证人的传唤到法庭上的辩论,每个环节都有它的规矩。
这规矩看起来有点麻烦,但实际上是在保护大家的权益呢。
我发现这程序正义还有个很妙的地方,就是不管你是啥身份,在这个程序面前都得一视同仁。
就好比在一个魔法世界里,不管你是强大的魔法师还是刚入门的小菜鸟,进了这个特定的魔法阵(诉讼程序),就得按照阵里的规则来行事。
这可太重要了,不然要是有权有势的人就能随便破坏规则,那普通老百姓可就惨了。
这就像下棋,如果一方可以随时悔棋,还能自己改规则,那这棋还下得下去吗?肯定不行啊。
说到诉讼,那可真是一个充满故事的地方。
我感觉它就像一个大舞台,各种角色都在上面表演。
原告、被告、律师、法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
原告就像是一个有冤屈要诉说的人,被告呢,可能是被冤枉的,也可能是真的犯了错。
律师就像是两边的谋士,要想尽办法为自己这方争取利益。
而法官就像是裁判,得根据程序和证据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过程中,大家都得遵循程序正义这个大框架。
不过呢,在现实中我也看到有些情况有点让人头疼。
有时候程序正义好像走得有点太“死板”了。
就像一个机器人只知道按照程序走,不懂得灵活变通。
比如说有些案件,证据明明就在那里,但是因为某个小环节不符合程序规定,就不能被采用。
这就好比你要进一个很重要的城堡,你带着打开城堡大门的钥匙,但是因为你进门的姿势不对,就不让你进,是不是很让人抓狂?但后来我又想,要是今天因为这个小问题就破坏了程序,那明天可能就会有更多的大问题出现。
浅谈仲裁的诉讼化现象———读《程序的公平与正义》有感之—

仲裁 与诉讼 两者作为 当事人解决争议最 常用的两种方式 , 其 虽有很 多相同之处 , 但差 异也是非常 明显 的。诉讼是 有管辖权的 法 院与双 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 讼参 与人 一起进 行 的依 照法定 诉 讼程 序所 参与的全部活动 。其是在 国家权力 的主导下进行 , 由国
补充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而适 用。此外 , 仲裁 程序 具有灵活性和可 选择性 , 并 且 比诉讼更加 方便 和快捷 。其 便 于执行 、 易于 操作等
备三个形式要件 : 1 请 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 . 仲裁事 项 ; 3 . 选定 仲裁 委员会 。而 《 台湾仲裁法》 第1 条第 4 项规定 : “ 当事人 间之 文书、 证券 、 信 函、 电传 、 电报 或其 他类似 方式之通信 , 视 为仲裁协议 成
在《 国际上 市仲裁 的诉讼 化 与 国际化》 这 一章 节 中, 作 者提 到“ 仲裁 , 与诉讼一 样是 以双 方 当事人 的对 立作 为 前提 , 仲裁 官 与法官一样需要在认真 听取并认 真 斟酌对立 的双 方 当事 人主 张
的基 础之上 , 作 出与法 院判决 , 具有 相 同效力 的仲裁判 决 。也 就 是说 , 仲裁 基本 上与诉讼具 有相 同的结 构 , 这应 当说是 仲裁制 度 的前提 ” , 并且“ 仲裁官与代理人几乎 都是 由律师充 当 , 因为惯 性 将平时在法庭上 的操作 方式原封不动 的带入 仲裁庭 , 这对 于他 们 来讲是一 种顺 理成章的事 情。在 日本 的本来就 很少 的仲裁案 件 中, 这种迹象也表现得很 明显 。这 同时也是一种在世界范 围内的 倾 向。 ” 在这两 段文 字 中 , 作 者很 明确地 提 出 了一个 观 点—— 全 世界 仲裁 案件的诉讼化趋势 。
谷口安平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谷口安平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对程序的价值提出很多精辟的论述,谷口安平在《程序的正义》一文中提出了两个主要命题:一是“诉讼是实体之母,诉讼法是实体法之母”;二是“权利先于实体法, 判决创制了权利”。
在程序中心论的基础上,他探讨了程序正义的起源、含义、内容及功能,其目的就是鼓励人们重视程序。
我国过去和现在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实体的关注远超过对程序的关注,在思想观念的层面和实践的层面上程序价值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没有取得其应该有的地位。
相反,程序工具主义反倒是我们的一种传统,程序的设计者尽管在理性上试图离开传统的怀抱,但由于种种原因,终究可能还是在传统的氛围中呼吸自如。
谷口安平对程序价值的强调,对于唤醒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对于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对于诉讼文明的进步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判决效力的相对性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必然要求民事生效判决具有制度性的效力。
判决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包括拘束力和确定力。
实质上的确定力亦称作“既判力”,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积极作用是指法院不得随意自行撤销或变更自己作出的确定判决,也不得作出与确定判决的既决事项相矛盾的判决;而消极作用是指禁止双方当事人再就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内容进行争执。
通过上述作用,既判力确定法院所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的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
一般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以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应限定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的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的言辞辩论所主张的内容为基础的,对案外第三人的随意使用将会剥夺第三人在诉讼中的辩论权,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二、诉的利益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是指法院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执行力。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读完关于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的相关内容,那可真像打开了一扇通往法治世界奇妙规则的大门。
咱先说说这个程序的正义。
就好比一场游戏,要是没有规则,那可就乱套了。
程序的正义就是法治这场大游戏的规则。
它就像一个超级严谨的裁判手册,规定着每个步骤该咋走。
比如说打官司,从立案开始,到证据的提交、法庭的辩论,再到最后的判决,每一步都像是在按照一个精心编排的舞蹈动作来进行。
要是中间有谁乱了节拍,那就不行,这就是程序正义在发挥它的威力。
我感觉程序正义就像一个保护罩。
它虽然有时候看起来有点“死脑筋”,但是却能保护所有人的权益。
哪怕是一个看起来“罪大恶极”的人,也得按照程序来对待。
这就好比,即使是抓小偷,警察叔叔也得按规矩来,不能想咋抓就咋抓。
这种严谨的程序让我们相信,法治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章可循的。
再说说诉讼。
诉讼就像是一场双方带着证据和道理的大对决。
它可不是像在菜市场吵架,谁声音大谁就有理。
在诉讼里,每一句话都得有证据支撑,就像建房子得有砖块一样。
我想象中的诉讼现场,就像是两个武林高手拿着各自的证据宝剑和法律秘籍在过招。
而且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就像是比武的规则,要是一方违规出剑,那可就要受到惩罚。
不过呢,有时候这个程序也会让人有点小头疼。
比如说,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繁琐的手续,让事情进展得慢一些。
就像一辆超级精密的汽车,每个零件都得按顺序组装,所以就没法一下子就把车造好。
但是换个角度想,这也是为了保证最后的结果是公正可靠的呀。
读完这些内容,我还意识到一个事儿,那就是程序的正义和诉讼其实是相辅相成的。
没有程序正义,诉讼就可能变成一场闹剧;而没有诉讼,程序正义就像一个没有舞台的演员,没地方施展它的才华。
总的来说,这就像一个充满秩序和规则的法治宇宙,程序的正义是这个宇宙的基本法则,而诉讼则是在这个法则下发生的精彩故事。
咱老百姓呢,就像是这个宇宙里的小居民,虽然有时候会觉得这些规则有点复杂,但正是因为有了它们,我们的生活才更加有保障,更加公平有序。
民事诉讼程序的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程序的心得体会在参与和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深刻的认识。
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严谨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民事诉讼程序首先给我的感受是其复杂性。
从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到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每一个环节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比如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准备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对自己的诉求有清晰的认识,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
如果准备不充分,很可能会导致起诉不被受理或者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受理环节则需要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这一过程不仅考验法院的工作效率,也考验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法院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则要告知当事人原因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也十分关键。
法院需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这个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进一步了解对方诉求和证据的机会,也是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的重要阶段。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有机会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这要求当事人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同时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
对于法官来说,需要在庭审中保持中立,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问题,并引导双方进行有序的诉讼活动。
判决阶段则是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判决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对法律适用进行恰当的解释和运用,确保判决结果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执行环节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切围绕诉讼展开

一切围绕诉讼展开----读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有感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这周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日本民法学家谷口安平教授的《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作为一名学习法学2年之久的本科生,读完这部日本民事法律著作后我还是略有感触的。
首先,我认为作者的一些章节相互之间联系并不是十分密切,后来在再一次认真读序言后也得到了验证,这部书是由谷口先生不同时期写作的论文组成的,但是总的分为三大主题,即程序与实体法德关系,程序的保障以及诉讼制度。
在略读之后,我对含有诉讼的部分有了比较大的兴趣,于是我希望把论文的内容围绕诉讼,更深一层来说,是民事诉讼进行研讨。
文章开篇我国译者变代谷口先生罗列了他对于诉讼的看法,我觉得这点与我不谋而合,即:诉讼才是目的。
我本人其实一直对我国所倚重的实体法重于判例法并不是十分赞同,在上一学期学习刑事诉讼法时我变产生了这种观点,因为在课下观看老师要求的美国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的一系列影片例如肖申克的救赎,致命内情等后,我已经深深的被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上辩护律师的精彩表现所折服,我认为这种判例式审判才是达到百姓心目中救济目的的形式,而我国过于倚重与实体法,正如这本书中也写到,从早期历史来看,不存在实体法或实体法规范很不清楚的时期却已经存在诉讼和审判,实体法正式判例,诉讼长期累积下来的结果。
正可谓是,诉讼乃是母体,实体法是其孕育出的衍生物。
书中作者说的依法审判,我总结来作者不认为依法是严格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而给自己的审判设置条条框框,而是通过审判,达到一开始追求的诉讼的目的,最大化的满足民众的意愿,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实体法若没有一个个判例生动具体的给予呈现,我想它只会变成白纸黑字,对法官的审判起不到十分大的作用,从而我初步得出我的论点:一切都是围绕判例展开的。
而判例从何而来呢?正是民众的诉讼产生了判例,所以说一切的根源应该来源与诉讼,而不是实体法。
不知道我的观点是否恰当。
但我认为实体法与判例法相比其作用的弱化是可以肯定的,我还记得本学期再上商法必修课时张保华老师说过:“日本的公司法2年久要修订一次。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问题的反思

2 4: 8. O0 5
[ O 薛桂莲 . 务员 素质现状 与提 高途径 分析 [ ] 行 政 1] 公 J.
与法 ,0 6 1 )4 . 2 0 (0 : 0 The a l ss o he a na y i ft dmi it a i e n sr tv e h c o l m so i i s r n s t is pr b e fc v l e va t
于新公共服 务视角 [ ] 山东 行政 学 院山东 省经 济管 J.
理 干 部 学 院学 报 ,0 8 5 :4 2 0 ( )3 .
( hn n e i C ia U i r t o nn n v sy fMiiga d Tcn l y X zo 2 0 8 C ia eh o g , uh u2 1 0 , hn ) o
Ab t a t T i a e s u s st h e s e t ft s r c : h s p p rdic s e he t r e a p cso he is e fo t e s ii f a mi sr tv t c i i g; s u r m h p rt o d nita ie ehis bul n d prblms a d s l t n Th d n sr t e e isb l o e n o u i s. e a mi itai t c ui o v h d—
2l 55 / 6 67 4-
长春工程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年 第 1 01 2卷 第 4期 J C aghnIs.eh ( o.c. d. ,0 , o.2 N . . h ncu ntT c . S cSiE i) 2 1 V 11 , o4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专题一:程序的正义
这一专题的理论性非常强,我的强烈的贯彻始终的挫败感就是在这个专题中产生的。
虽然有三个大标题,但是通过我的阅读,我认为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重要的部分:何为正义的程序,程序正义的表现与保障。
文中提到将程序的正义可以分为三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可以大致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感叹于罗尔斯对抽象的程序的正义的分类之精巧。
但是完全和不完全已经是一组完全对立且互斥的词语,本身就有了周延性。
翻译后的名称有待斟酌考量。
文中提到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假定某个结果合乎正义的必要妥协。
在我眼中,这是一个特别新奇的观点。
之前学习刑法总论时,只是简单地看到这个原则对于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互相冲击、互相妥协的结果。
再比如,“陪审团的评决性质上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
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上我做过关于陪审团的小作业,搜集过许多资料,但许多文章基本上都在阐述陪审团时如何有利于民主进程、结果正义等表面问题。
仔细想想,没有理由只有评论的评决确实拥有“绝对的权威”。
也许学习法学的乐趣也在于此,从不同角度看问题可以产生不同的思路得出不同的结果。
每一种结果的是思考的成果,都闪耀这智慧的光芒。
作者从历史的角度看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联系,证明现有程序法后又实体法,反驳了程序法是助法的传统观点。
可能是限于这个专题的篇幅,只从历史现象出发,观点就显得有些没有说服力。
关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对于如何来保障程序的正义,书中已经解释的很清楚很有条理了,我在这里就不多加赘述了。
但是,我有一点点的小疑惑或者说是不同的观点。
我觉得这一内容中所有的程序实质上是指有关程序的具体制度。
当审判制
度、法官、律师等等一系列的要素符合正义的性质时通过诉讼制度将这些要素“串”起来,程序的正义也就实现了。
程序正义不是当作一个目标或是最终结果,恰恰相反,实体正义是一个静态的目标;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提出建议以实现程序正义的做法实际上是建立一些正义的制度。
所以说,这一部分的内容,按照我的理解,是对正义的具体制度的总体性概括性的设想。
专题二:当事者主导原则与对抗式辩论原则
这个专题的内容多介绍性,类似于教材,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最后将怎么办。
这两种原则各有各的优点,作者主要从五个方面出发,但可贵的是,每一方面都结合了日本的实际情况来具体讨论,不仅可以将观点解释得更加清楚明白,也让我看到了,正是因为日本存在这样一大批学贯东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法学家,日本的法制建设和理论成果才如此地令人瞩目。
专题三:民事诉讼的目的
本专题三个部分:民诉的作用、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所在
关于民诉的作用,作者认为主要体现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解决纠纷上。
对于当事人来说,更侧重于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社会管理这来说,民诉在解决纠纷、平复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尤为重要。
“民事诉讼与其他类似的制度”就是老师上课讲的解决纠纷的多元机制。
讨论民诉目的的意义究竟何在,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作者也没能明确提出自己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讨论民诉的目的可以点燃法学学生想要一探民事诉讼法“奥秘”的热情。
专题四: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想与改革
套用一下电影名字,这是一个关于“理想照进现实”的专题。
作者以期待民俗发挥怎样的功能为前提去讨论最理想的制度,可以很大程度顾及到“理想制度的可行性”这一看似矛盾的问题。
公正、迅速、高效率、正当是任何人们心中完美制度都具备的四个特点。
其中最令我感兴趣的是经济效率这一个特点。
说是经济效率,作者其实把他觉现在诉讼费上了。
律师收一收律师费是合理的,怎么收对律师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收费也应该公平,是作者在讨论理想的费用时觉得异常的困难。
与其说作者想要讨论多少是理想的费用,莫不如说是一大堆“鸡毛蒜皮”的忧虑。
美国的律师收费是相当高的,可是打官司的人也是相当多的。
考虑经济效率的价值时,没有侧重与对司法有限资源的合理分配,而是过分考量律师费用,似乎有点本末倒置了。
如何能更好地兼顾公正和效率才是真正应该给予重点思考的问题。
至于诉讼费收多少合适,好像更属于经济学领域,也不是法学家有能力研究的问题。
在迅速性价值方面,作者提出6个月就是迅速的。
但这个标准是从何而来呢,我一直认为,这种接近于纯理论的研究只能定性很难定量,再加上作者并没有给出数据的准确来源,颇有“坐而论道”之嫌。
对于民事诉讼的现实与改革方向,作者对现实的描述远远多于能够改变现状的具体建议。
在阐释要加强日本审理活动的灵活性时,提出要增加法官人数,但是没有提出如何能够增加法官人数。
换句话说,作者善于提问题,不善于回答问题。
专题五:诉讼法乃是实体法发展之母体
本书精华之所在。
本专题论证充分,看完以后甚觉其真理。
关于这个实体法和诉讼法谁是谁的母体,我很欣赏他的说法,但我的观点跟他却又不同。
这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从古至今的难题,所以能够引起一代一代人的激烈讨论。
作者的观点我大致总结如下:程序法创造权力;实体法不创造程序,只提供判断标准;程序法限于实体法产生。
他的所有的观点都来自于一个重要的前提——纠纷产生之前权
利的存在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这种观点就不具备完全的正确性。
如果权利来源于自然法,那么权利是一直存在的,不取决于它是否通过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加以明确。
这样的理论基础是有争议的,或者说,是有多重解释方法的。
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自然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专题六:律师和法、事实
这本书不止一次地谈及日本没有律师代理强制原则的弊端。
那么,为什么不设立这项制度呢,从经济角度考虑,法日的经济水平也算是旗鼓相当。
但从律师费这个角度考虑有一些站不住脚。
律师代理诉讼固然会花费当事人一定的钱财,但也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往往“词不达意”、耗时长也大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作者用大篇幅意图考察律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归根结底就是两个字——专业。
因为专业,才能有极强的调查能力、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能力、辩论的能力、用伦理自我约束的能力、客观冷静地判断的能力,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明确提出请求、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信息交流,其最终还是指向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满心欢喜:律师可真重要啊。
但冷静下来,将自己的能力与上述的能力要求进行对比,欢喜自然而然地被失落取而代之。
我是一个完全不及格的法学专业的学生……
专题七:民事审判与公正
公正的主观性、公正感的相对性是这个专题中其他专题没有详细讨论的内容。
一句英国的法律谚语可以大致概括公正的主观性的重要——
Justice must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在课上学的)。
外观上的公正是起码的保障。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用专制获得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原理大致相同。
公正感的相对性,在我看来,是本书中最通俗易懂的,也是我唯一读懂的部分。
不同国家对什么是公正的感受和看法是不同的。
不同人群对公
正的感受也是不同的。
今天的公正感有别于昨天的公正感。
我的总结是:公正感具有地域性、实践性、群体性。
作者还谈了一般人与法律家的公正感是对立的。
其实,这只是相对性的表现的一个方面。
当事人参与越多、发言被认真听取的越多,满足感也就越多,也就会越觉得公正。
但是,如果律师代理当事人,就是在无形之中“剥夺”了当时人的快乐与满足,当事人自然会产生对律师的不信任。
这时,格外需要律师群体的“权威”和“中立”来对此进行调和。
两个群体公正性的对立也是理性与感性的对立。
专题八:比较民事诉讼法的课题?序论
从日本法学理论及实践的历史发展角度看,先学大陆在学英美,日本在比较法这一部分应该可以说是世界第一流。
这个专题列举了几种比较民事诉讼法的多种接近途径,对我学习民事诉讼法有很多启示:不能囿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要查阅学习其他国家的诉讼法典和判例,从而在比较之中综合考量中国现有制度的优劣;从客观的视角考察诉讼程序的总特点,在分析特点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诉讼结果的优势和劣势,建立全局观,提高综合分析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