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2021》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建筑用砂
GB/T 14684-2001
3
建筑用机制砂
GB/T 14684-2001
九
管道
排水管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5836.1-2006
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5836.2-2006
3
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 16800-1997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JG 3050-1998
2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JG 3050-1998
十二
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
GB 18445-2001
2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 474-1999
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Ⅰ型)
JC/T 894-2001
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
JC/T 423-1991;
GB 18582-2001
6
复层建筑涂料
GB/T 9779-2005
7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26-2002
8
弹性建筑涂料
JG/T 172-2005
9
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
JG/T 224-2007
10
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
JG/T 206-2007
十五
饰面石材
QB/T2480-2000
10
埋地用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GB/T 19472.2-2004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 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 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 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 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 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 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 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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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的新建筑材料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
第六条本市生产工程材料用于城市建设,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证书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效证书和省级管理部门,生产单位申请信贷或有效证件,到市建委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应用证书。
没有生产的本市市政建设项目的水泥,生产单位应当办理手续登记与市建委和生产许可证的城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03
•【字号】沪建管〔2015〕377号
•【施行日期】2015.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5〕377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引言: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的各种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材料备案的基本要求、备案流程及其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材料备案的基本要求1.材料的品种齐全,质量合格。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选择,确保材料的品种齐全,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只有在备案登记前经过专门部门的抽检合格,才能被使用于建设工程。
3.材料的运输和储存符合要求。
在材料运输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杜绝对材料的损坏和浪费。
在材料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尘、防蛀等措施,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二、备案流程1.施工单位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材料清单和供应商资质等。
3.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申请资料录入备案登记系统,对备案的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
4.材料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备案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材料验收,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
三、备案管理的意义1.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通过材料备案管理,确保使用的材料齐全、质量合格,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材料备案管理能够防止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要求,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同时,备案管理也需要加强对备案申请和备案登记的监管和审查,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效果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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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xx071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xx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办理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
(三)备案公示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证打印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
第四条备案提交资料(一)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2)预拌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市绿色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
(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提供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8)。
(4)建筑用天然砂、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6)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产品,提供住宅排气道图集。
(8)建筑安全玻璃产品,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
(9)再生建材产品,提供再生料在建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
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
5、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供《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二)办理其它相关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上述第(一)项第3点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产品注销申请。
第五条备案相关规定(一)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建材备案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
(三)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材供应商根据备案材料设定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到期前、后3个月内,到相关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材备案。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1、获得企业诚信等级较高的;2、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将建材备案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
(六)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及时将取消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及其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本市建材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七)建材供应商应当向建材使用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
(八)需要办理本市建材产品备案的外省市及境外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第六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承担建材备案受理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设立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窗口,安排建材备案受理服务人员,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具有备案受理和档案存放场所。
受理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至下午4:30,周五上午9:00至11:30。
第七条备案管理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备案证》的建材供应商进行动态检查和监督抽检。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行业协会的备案受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立例会制度,对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企业投诉,加强对建材备案工作的管理;发现行业协会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管理委处理。
(二)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抽样检测,并将材料监督抽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材料进场复验等检测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建材信息系统,检验不合格信息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
行业协会应当明确行业自律约定,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对备案建材供应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管理、诚信经营行为等,检查覆盖面每年应当达到80%以上,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建材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备案产品的流向。
第八条违规处理建材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建材备案换证手续:1、年度诚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2、伪造、出借、转让《备案证》的;3、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4、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5、未按规定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本市备案手续:1、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连续两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于xx年月日起施行。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对原有备案产品建材备案的相关手续。
附件1: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附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换证申请表附件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5:建材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6: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7: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附件8: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xx年月日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序号产品大类产品类别备案协会1建筑用钢材钢结构工程用钢(含高强度螺栓、焊接材料部品件信息)市金属结构行业协会2建筑用钢材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建筑节能系统材料外墙保温系统、屋面保温材料墙体材料砖、砌块、板3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市混凝土行业协会预拌砂浆预拌砂浆4混凝土构件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配件、预制桩、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5管道给水管、排水管、电工套管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建筑涂料建筑涂料建筑胶凝剂胶凝剂、密封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刚性防水材料、其他防水材料6建筑用砂石建筑用砂、建筑用石、饰面石材上海石材行业协会7水泥生产水泥、中转水泥、混凝土掺合料市水泥行业协会8建筑门窗建筑门窗(含门窗型材、五金配件、其他部品件信息)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9玻璃建筑玻璃(包括幕墙玻璃)市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10建筑幕墙建筑幕墙(含面板、幕墙铝合金型材部品件信息)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建筑遮阳成品(含织物面料、电机部品件信息)11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表具、数据采集器市智能建筑建设协会12公路路用材料沥青混合料、三渣混合料、水稳料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备案产品类别填表日期备案证编号:jc--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xx年月办理备案手续须知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应提交资料:1、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4)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