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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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新版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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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国是现代行政诉讼的起源地,但法国行政诉讼法诞生的标志却是以1799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

1799年《宪法》规定:“在执政的领导下,国家参事院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解决行政上发生的困难。

”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保留审批权时期。

这个时期的行政参事院还只能称为行政首长的审批机构。

第二阶段为委托审判权时期。

第三阶段为一般审判权时期。

第四阶段为特定审判权时期。

地方行政法庭成为一般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德国与法国一样,都实行双轨制,即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管辖权。

就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而言,在过程意义上,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民主这架机器的启动器。

迄今为止,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缺陷,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面临着危机。

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语境”,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其生存的环境,中国有中国的问题,中国问题有其生成背景,中国问题的生成背景自有其运行机理。

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必须回应中国问题。

因此,面向中国现实是学界的一种自省,也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开始。

第二章行政诉讼法概述所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脱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涵义: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3.行政诉讼的主持者是法院;4.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3.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

法国法律体系法国法律体系介绍法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基于民法体系,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来管理国家事务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国宪法、法典以及司法制度组成,这些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

1.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是法国政治和法律体系最高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结构和公民权利,保障了法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宪法最早是在1958年通过的,至今仍在有效使用。

2. 法典法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法典的基础上。

法典是法国法律体系中一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和《劳动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过程。

- 《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民法的基石,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民法典之一。

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成立、终止以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和合同等民事法律问题。

- 《刑法典》(Code Pénal)规定了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罚,保护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

- 《商法典》(Code de Commerce)是商事活动和商业合同等商法问题的法律规范。

- 《劳动法典》(Code du Travail)涵盖了劳工和雇佣关系的法律和规定。

3. 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由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和律师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协作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 法院系统:法国的法院系统包括宪法委员会和普通法院。

宪法委员会是最高法院,主要负责宪法审查和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普通法院则根据案件性质和法院地位分为三级:地方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主要审理上诉和特殊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则是最高审判机构。

- 检察系统:检察系统负责犯罪调查和公诉。

它由检察官组成,负责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诉讼和进行案件调查。

- 律师系统:法国的律师由巴黎律师协会和其他地方律师委员会组织,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代理服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行政法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行政诉讼法学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更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法是现代法制的基础之一,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法国,随着各国政治的发展和变化,行政法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等子学科,其中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政府组织和职能的设立、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起到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是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

第二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利益。

第三是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解决政府与个人、企业之间的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以及行政机关对权利和利益的损害等。

行政诉讼法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同时也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诉讼法以行政程序为基础,是一种具有特殊程序性质的民事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被诉方,而公民和组织是诉讼方。

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诉讼对象、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裁判机关等要素。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执行等环节。

在其中,起诉环节是最基本的环节,公民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

受理环节是指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行政争议案件。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辩论的过程。

作出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对诉讼进行终审性裁判。

审判结束后,要进行执行环节,确保裁判的实效性。

在行政诉讼中,裁判机关的角色非常重要。

裁判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裁判,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06909行政诉讼法

06909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的沿革行政诉讼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西方近代革命后,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取代封建专制制度,行政机关成为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

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观念为行政诉讼的产生提供了政治背景。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起源地,其行政诉讼法产生的标志是1799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

法国行政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保留审判权时期、委托审判权时期、一般权限时期和特定权限时期四个阶段。

德国在15世纪后出现了法警,19世纪中叶设产了行政法院。

英美行政诉讼的产生并无任何确定的标志,其司法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

司法对行政的监督表现为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认为其侵害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请法院进行审查,由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活动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由此产生。

2.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目的概念:所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特征:(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

(2)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3)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3.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独有原则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每一个法字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的独立;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审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要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以法律为准绳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还是最终作出裁判或裁定,均应依法进行。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下,从而导致诉讼制度体系的不完整;相反,如果法官的裁判权力缩小,就会出现部分行政诉讼类型的虚置。

二是如果法官对于一个行政诉讼纠纷的处理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内容的权力,那么这个行政诉讼纠纷将划入何种诉讼类型?第四,如果按照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行政诉讼类型,也有一些不妥之处。

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消极的性质,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以及不得为诉外裁判。

但是如果完全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行政诉 讼类型,将陷入一个困境:即如果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被任何一个既定的诉讼类型的范畴所涵盖,那么法院该如何作出判决?法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但是,法国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有其自身特殊的原因与背景。

我国虽然与法国一样,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有公私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国行政诉讼类型可全盘移植入我国。

从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方丽冬(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6)【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审判难、执行难、案件受理数量低、撤诉率高的现象。

之所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在于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弊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已经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比较的角度对行政审判体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

【关 键 词】 行政法院 行政审判体制 独立行政审判体制是指行政审判机构的系统设置方式。

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审判体制主要有独立行政法院型和普通法院型两种,前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后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

我国采取了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

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已成为制约行政审判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故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对于促进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甚至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专题1: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专题1: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3.多元标准: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手段日益多样化,单一标准不能满 足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1.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无涉,由普通法院管辖;但私人参与行政活 动,管理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引发的争端属于行政争议,行政法 院管辖。 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行为本身,国会议员的选举,全名投票,议 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例外如,议会行政部门所缔 结的合同,公务过失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的赔偿责任等引起的诉讼 由行政法院管辖。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比较严格
实行审问式,程序由法官主导和操控; 预审程序:由一位法官在该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预审结束后开始庭审,公开审理只是一种形式,全部案件已在预审阶 段澄清

第六、行政诉讼具有半秘密性质
行政诉讼调查事实和证据,主要在预审阶段进行;预审阶段不是公开 审理,只有和案件有关的人才能参加


3.司法机关的行为:原则上行政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法院内部组织安 排,司法机关的执行,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但司法行 政机关从事司法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包括法院设立、合并,法官任命、 晋升、处分等)由司法部(属行政部门)执行,由此引发的争议属行 政审判范围。
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受法国行政审判的支配,除商业行为外, 其他行为具有司法豁免权。 5.政府行为:其范围由法院的判例决定;主要包括,政府和议会关系的 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国家遇到紧急情况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
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
普通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审计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
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法国法律制度

• 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的申诉,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 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内政 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二)行政法院组织
争议法庭
总理府
总理是名义上的院长
法国普通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专门行政法院:
种类繁多,有永久的、也有临 时的。 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 院、战争损害赔偿法院、补助 金和津贴法院
• (三)民法
• 1、法典的创立 • 1800年8月,四人编纂委员会:北部习惯法区和南部成文 法区各两名法学家。 • 拿破仑至少参加了一半以上的审议会议。 • 36个单行法于1803年2月至1804年3月通过。1804年3月21 日,拿破仑将之合为《法国民法典》。 • “公民权利的宝典,社会生活的《圣经》”。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
1、在法国的封建割据时期,没有独立的行政活动。 2、十四世纪开始,除普通法院外,增设行政法庭(审计法 庭、森林法庭、河川法庭、租税法庭),在中央设有“御 前会议”受王命处理行政争议案件。 3、16、17世纪,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出现矛盾。 4、法国现代行政制度产生于大革命时期,形成于19世纪初 拿破仑时代,发展和完善于现代时期。
• 结尾是法定和约定的抵押,最后是时效。
• 3、特点 (1)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法典。 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2)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原则条件。 (3)保留了若干旧制度的残余。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具有实用性。
• • • • • •
5、发展 (1)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增加。 (2)对所有权的限制加大。 (3)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4)侵权行为的原则转向兼采过错和严格责任。 (5)婚姻家庭继承方面逐渐平等。

行政诉讼法历史沿革

行政诉讼法历史沿革

2、明治宪法的确立
1889年制度的明治宪法,在其第61条中规定:“ 1889年制度的明治宪法,在其第61条中规定:“由于行政 官厅的违法处分而导致权利受到伤害的诉讼,应属于另外 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法院审判的,不能由司法法院予以受 理。”1890年,以法律第48号制定颁布了《行政裁决法》 理。”1890年,以法律第48号制定颁布了《行政裁决法》; 同年又制定了《诉愿法》 同年又制定了《诉愿法》。至此,明治宪法时代的行政诉 讼制度得以确立。特征如下: 1、在东京设置唯一的一所一审终审的行政法院。 2、法院由长官和评定官组成。 3、关于行政法院的管辖事项,采用了列举主义。 4 、作为审理程序,确立了书面主义、职权主义的原则。 5、采用了所谓诉愿前置主义
5、中央和地方分权(1953年以后) 、中央和地方分权(1953年以后)
1953年 30日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 11月28日作为补 1953年9月30日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和11月28日作为补 充规则的《公共行政条例》 充规则的《公共行政条例》对最高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 权限的划分作了重大调整。一切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没有规 定由其他法院受理时,都由地方行政法庭管辖。地方行政法 庭代替最高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的一般权限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力的法院。在这之后最重要的改革是 1980年 16日的法律改进行政法院审判的执行和1987年12月 1980年7月16日的法律改进行政法院审判的执行和1987年12月 31日的法律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以减轻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31日的法律创设了上诉行政法院,以减轻最高行政法院受理 上诉案件的负担。
参考文献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 盐野宏:《行政救济法》 盐野宏:《行政救济法》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 毕可志:《论行政救济》 毕可志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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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诉讼法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①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个部门法,在漫长的200年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

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799年,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

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

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

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我国学者鲜知,它是在1988年1月1日公布,1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

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实际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配。

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个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

这三次重大改革依次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审判的三个审级。

①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以外,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普通法院只受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普通法院的审判称为司法审判,实行双轨审判制。

行政法院自成一个体系,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和英美的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明显的对比。

英美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全国只有一个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统一审判制。

英美虽然也有很多行政裁判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很多,但行政裁判所彼此独立,没有组成一个和普通法院平行的体系。

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不是最后决定。

由于存在两个法院系统,关于权限划分的方式,本来应由法律规定两个法院系统权限范围,但法国法律除规定行政审判和司法审判独立以外,没有其他普遍性的规定,而是建立一个权限争议法庭,在具体案件划分两个法院系统的权限和解决双方的权限争议。

三.法国现行的行政审判制度法国现行的审判制度,起源于拿破仑一世时期。

它的产生由于两个历史背景促成: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

(一)思想背景行政法院产生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革命产生很大影响,分权原则应用于法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因此不能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

法国对分权学说是这样理解的,代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特殊观点,在这个理解中,包含一个对行政和行政诉讼的混淆。

实际上,分权学说本身与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没有必然联系,因为行政诉讼也是一种诉讼,从诉讼的观点来看,一切诉讼的裁决属于司法权的范围。

根据分权学说,应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不应当享有司法权力。

当然,行政诉讼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有关,包含一个行政因素在内,但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而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判体系。

(二)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从最初的行政官员受理行政诉讼,发展成为由和行政官员独立的行政法官受理行政诉讼;从行政审判机关处于依附行政机关的地位,发展成为行政审判机关具有独立地位的行①王勇亮,《法国近期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外国法制政法院组织。

四.行政审判(一)行政审判的权限:权限争议法庭同系统内部法院的权限争议,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

不同系统法院的权限争议,双方没有共同上级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争议最合理的方式,是由一个独立于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决定,或者由双方的代表组成一个联合机构决定。

法国在1872年以前,除第二共和国短短几年时间以外,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权的争议,由国家元首咨询国家参事院的意见决定,实际上是由最高行政法院决定。

究竟选择哪个系统中的最高法院决定双方的争议,取决于不同的政治观点。

(二)行政审判组织:行政法院概况、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行政审判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行使这种职能的是行政法院。

法国的行政法院数目繁多,除普通行政法院外还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或法庭。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质。

一方面行政法院是一个审判机关;另一方面行政法院是一个行政审判机关。

以行政法院管辖权限的范围为标准,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对行政争端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都由他们管辖。

上诉行政法院,虽然只有部分上诉权限但是它受理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管辖范围不限于某类专门事项,也是普通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作为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管辖范围包括全部行政事项,当然属于普通行政法院。

最重要的专门行政法院有: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补助金和津贴法院、战争损害赔偿法院、各种职业团体纪律委员会等。

五.行政诉讼程序法国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一).行政诉讼采取审问式程序。

(有时也称纠问式)。

是和控诉式程式相对而言的。

在后一程式下,诉讼的发展由当事人领导。

当事人负责调查证据,双方律师交叉盘问对方当事人和证人以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

法官不积极参加讯问,法官的作用相当于双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公正仲裁人。

在审问式程式下,法官在诉讼中起领导作用。

法官负责查明事实,调查证据,不论对原告或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证据都要调查,不受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

法官讯问证人,当事人没有得到法官的允许,不能盘问对方。

在这种程序下,必须有一个预审程序。

由一位法官在预审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预审结束后才正式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听取政府专员但对案件的结论。

全部案件已在预审阶段澄清。

(二).行政诉讼采取书面审理(三).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半透明性行政诉讼调查事实和证据,主要在预审阶段进行,预审阶段不是公开审理程序,只有和案件有关的人才能参加调查和阅读相关材料。

所以,行政诉讼的大部分程序是在不公开的程序中进行的。

(四).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五).政府专员参加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政府专员对于行政诉讼案件,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

在法国,行政诉讼的判决,经过三次审查:报告员小组的讨论,政府专员的审查,判决法庭的讨论。

而且在判决法庭中,除诉讼组的法官外,还有行政组的法官参加,一个案件是在经过几次调查研究,结合法律专家和行政专家的意见才做出判决,所以能保证质量。

六.行政诉讼制度的分类②1、越权之诉:越权之诉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复核审诉讼都是撤销之诉。

越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行政决定合法性,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救济手段。

是一种客观制度,“对事不②王名扬《法国行政法》p530对人”---不在于保护申诉人的主观利益而在于制裁违法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行政秩序。

被审查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不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法院的判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

法国行政法称这种制度为行政法治原则。

是法国行政法上最具特色的制度,也是法国行政法在国外发生影响最大的制度。

2、完全管辖权之诉:是指行政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权力,诉讼程序也和普通法院程序相似。

受理条件中包括行政决定前置原则。

判决的效力:完全管辖权之诉是主观的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限于当事人之间。

参考书: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附电子版)王勇亮,《法国近期行政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外国法制(附论文全文)OVER①法国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历史背景介绍:(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次改革:1.行政法官时代(1790-1799)大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以后,在最初的10年左右,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受理行政诉讼。

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由其上级机关受理,最终决定权属于国家元首。

这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属于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官员同时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其本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裁决的理论依据是:“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

”这个时段称为行政官法官时代。

这个时候严格的说,只有行政救济,没有诉讼救济。

①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

自从1920年以后,法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引起了行政法上的一场严重危机。

其原因在于,国家愈来愈多地干预经济活动,在战后由于法国需要提高国力,政府开始经营石油业务,同时,战败国德国将阿尔萨斯地区划归法国以后,法国对该地区的钾矿进行国营管理。

(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次变革:从1936年开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大大加强,先是航空工业国有化,而后,铁路公司国营化。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对原有的工业管理更易进行重新调整和管理权分配,于是,电力、煤气、煤炭、主要的储蓄银行和保险公司相继国有化。

此外,国家还采取了许多干预经济的措施以及公务法人、地方团体的工商业活动大量增加,这一切使得行政案件大量产生,诉案日益识压,原有的22个地方参书院,尽管在1934年被扩大了职权,但还是无法消除国家行政法院在第一审中大量涌现的案件积压。

当时,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低下,审件的待审时间拖杳,审结期限漫长,使得市民极为不满,虽然法国当时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都无济于事,于是,在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

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

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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