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

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一、引言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价是工程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而施工合同价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总价或者单价。
这两个概念在工程建设中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定义、关系、风险负担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定义及关系1. 建设工程造价的定义及构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施工措施费等;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等。
建设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投资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工程投资预算、筹集资金和控制工程投资的基础。
2. 施工合同价的定义及构成施工合同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总价或者单价。
施工合同价是承包人完成工程任务的报酬,也是发包人支付工程费用的依据。
施工合同价的构成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措施项目费、暂列金额、计日工等。
3. 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关系建设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价在工程建设中具有密切的联系。
施工合同价是建设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约定的一种合同价格。
建设工程造价是确定施工合同价的基础,施工合同价则是实现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价通常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以工程量清单价为基准,结合措施项目费、暂列金额、计日工等确定。
三、建设工程造价与施工合同价的风险负担1. 总价合同的风险负担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在约定的范围内不做调整,承包人承担价和量的风险。
在总价合同中,除重大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更外,承包人需要承担价和量的风险。
只有在出现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约定的调价条件时,合同价款才予以调整。
总价合同的风险负担较大,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工程造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日益繁荣,工程造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造价纠纷频发,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造价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变更条款、付款方式等内容。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双方就工程造价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2. 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3. 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
四、案例分析(一)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是否合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于开发商的设计团队在设计过程中对部分细节进行了调整,导致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存在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由开发商承担。
(二)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应由双方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
”因此,双方应就材料价格上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造价纠纷的处理方式及责任划分1. 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充分沟通,协商解决造价纠纷。
协商过程中,可参考以下因素:- 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 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工程造价的关系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工程造价的关系分析摘要:施工技术的优劣直接影响建设费用、进度、质量,决定项目建成后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果。
施工技术与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
对各种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施工方案,从而提高工程施工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成本;施工技术;影响1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造价的定义与分析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包含图纸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实施、技术交底等等内容。
图纸审核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起合作完成,同时还是一个设计图纸的交底,最后就图纸上的问题各方面形成的“图纸会审纪要”,是核实工程造价的依据。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将图纸上的构造物全部搬到地面上来需要足够强的技术能力,而施工组织设计就是为达到此目的而创建的。
还包括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与管理,熟悉机械设备的使用及保养方法,对施工现场道路、场地、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水、电、通讯等施工条件进行勘察了解,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所花费用的总和,包括前期的与其指出和工程竣工后结算的总费用。
工程造价的控制就是对施工各个阶段的控制。
①施工准备阶段。
合理分配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成本管理职能,强化其成本控制目标。
②施工实施阶段。
通过对合同的深入研究,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依照合同但不依赖合同,增强施工管理与成本控制的一致性,做好过程管理。
③施工结算阶段。
全面收集、整理项目结算资料,及时向投资方跟进办理变更签证结算手续,分析成本失控的原因和经验教训,对以后的类似项目的成本管理有一个指导作用。
严格规范施工各阶段的工程造价,目的在于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保证建筑工程的各项指标满足要求。
2.分析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施工成本的影响1)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与工程造价是相互协调的,两者共存于整个建筑工程的始末。
建筑工程的建设行为,受控于工程的目标成本,而目标成本的确定与工程造价的核算息息相关。
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

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一、合同价合同价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所应得到的款项总额。
合同价通常包括直接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和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等)。
范本内容:1. 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乙方的报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
具体支付比例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 价格调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或市场显著波动,合同价款可按双方协议调整。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收取合同价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是指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合同价、变更增减费用、索赔费用等。
工程总造价是评估项目成本控制和投资回报的重要依据。
范本内容:1. 总造价的构成:工程总造价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费用。
2. 预算控制:甲乙双方应根据批准的工程预算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确保工程总造价不超过预算。
3. 变更管理:工程变更可能导致总造价的变动,任何变更都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4. 结算审核:工程竣工后,应由双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以确定最终的总造价。
三、合同价与工程总造价的关系合同价是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但两者并不等同。
工程总造价包含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额外费用,而合同价则是双方最初商定的固定金额。
在实际工程管理中,控制好合同价与工程总造价的关系,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关重要。
四、结语通过上述范本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合同价和工程总造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涉及到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结算等多个环节。
在实践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

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程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的概念、分类、要素、程序和风险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的概念1.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程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多种形式。
2.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价格。
三、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的分类1. 按工程内容分类: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
2. 按计价方式分类: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变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四、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的要素1. 工程量:是指工程项目的总体工作量,是计价的基础。
2. 工程单价:是指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支付的价格。
3. 工程总价:是指完成整个工程项目所需支付的总价格。
4. 合同价款: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
5. 合同工期:是指双方约定的完成工程项目的期限。
6. 质量标准:是指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包括质量等级、质量指标等。
五、建设工程合同及计价的程序1. 招标准备: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
2. 投标报价: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包括报价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3. 评标定标:发包人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4. 签订合同: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合同条款、价款、工期等。
5. 履行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6.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
7. 结算: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第一章:建设项目投资估算与财务评价知识点:1、投资估算(1)设备费①生产能力(指数法)②进口设备出库价格包括国内运输费(2)建安费(指数估算,物价调整,加权)(3)其他(4)基本预备(5)价差预备静态投资(6)建设期利息2、投资现金流量表(填表)P153、资本金现金流量(列示计算)P13:【案例四】P15:表1-9P17:【案例五】P21:表1-13P22:表1-14中的序号1 2 3 4 5 6P24:表1-15中的3净现金流量P36:【案例八】中的问题1第二章: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经济分析P42:1.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2施工方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P44:【案例二】重点看(有时间最好参考下2011 2012年的该章节考的真题)P46:表2-5P66:【案例十】重点看P81:【案例十五】重点看第三章:工程计量与计价P94:表3-5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表:序号1 2 3 4 5 掌握计算P132:表3-42 分部分项工程计算表P133:表3-43:人工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分析表P136:表3-48 和表3-49P137:表3-50和表3-51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1、问答题:(计价书上面)1)招标文件内容(计价书上)2)投标文件内容3)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计价书181页)4)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2、分析题:招投标方面的一个案例:比如题目中给出几个事件,问题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问题和答案如下:1)上述做法是否妥当?“XX做法”妥当。
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的法规文件。
理由:风险范围,风险内容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
2)开标,评标事件如何处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如下条款:招标:16 17 21 22 26 27 32投标:35 37 38 40开标:48 51 52 54 55 57 584、P153:【案例七】重点看第五章: 工程合同价款管理知识点:一、(1)合同规定(2)网络图二、索赔程序三、索赔事件四、1网络图 2 工期计算1)双代号,总工期关键线路和时差2)时标网路画前锋线根据现在预测总工期原合同工期计划工期新合同工期实际工期五、工期延误主要原因:1)施工方:2)业主:计划变更1新增工程费用2改图加实箭线3机械加虚箭线3)客观:六:P194:【案例七】重点看。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04.06.23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1.预付备料款的计算。
在案例分析中,预付款的计算比较简单,一般是给出一个比例(指预付款占合同价款的比例),按照这个比例,再根据合同价款情况,就可以求出预付款的数额。
另外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的工程项目,甲方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2.预付备料款的扣回。
预付款的扣回,根据案例分析背景材料的不同,方式不同。
主要方式是:按主材比重计算预付款,并可采用从尚未施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在每次结算的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注意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计算起扣点,因此要记忆起扣点的计算公式。
备料款起扣点=工程价款总额—预付备料款限额/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3.中间结算。
又称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中间结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计算工程款。
(2)计算累计工程款。
若累计工程款没有超过起扣点,则根据当月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款即为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已超过起扣点,则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公式分别为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当月应支付工程款=当月完成工作量-(截止当月累计工程款-起扣点)*主要材料所占比重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以后各月应支付的工程款=当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所占比重)中间结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工程量的确认和合同收入的组成。
(1)、工程量的确认。
有两个内容要注意:一个是有关时间的规定;另一个是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2)、合同收入的组成。
要清楚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既包括在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又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和结算的影响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和结算的影响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在实际承建阶段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的建设
内容、成果要求、施工进度、安全保障、质量评价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等重要细节,对
于建设工程的造价和结算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价格和支付方式上。
合同中规
定的单价、总价和计价单位等价格条款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总造价,合同的支付方式也会影
响工程造价,如合同采用劳务分包方式支付,那么工程的总造价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优惠。
其次,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着直接的影响。
合同中规定的施工进度、工序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都会影响着工程结算的进程。
工程进度的落后、工序质量的不合格、施
工方的违约行为等,都会对工程结算造成影响。
再次,施工合同对工程结算方式的规定也会影响工程结算。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规定了
施工方能否及时收到相应的资金,这直接影响着施工方的经营效益,合同款的付款凭证、
发票等也会直接影响结算的进程,如果这些凭证落入了非法渠道,将会对施工方的结算造
成严重的影响。
最后,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安全
标准将成为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约束,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保险条款等也将直接关系到施
工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对工程结算造成潜在的影响。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和结算具有重要的影响。
建设单位和施工方
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地考虑合同条款的细节,充分评估因合同条款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以
提升合同履约质量和工程质量,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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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分析一、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的确定工程造价确定的标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有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而1998年8月我国《招标投标法》3条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的,中标金额即为合同价款。
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未再对此作出规定。
实践中,工程项目不同,承包方式不同,也会使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出现差异,除中标金额外。
适用的标准还有:1.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2.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3.工程概算包干;4.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5.执行国家工程定额等。
这些标准都可以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不管是依何种标准确定,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有效,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处理。
实践当中,经常遇到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故意压低工程造价,待工程开始后未完成竣工时,又以建设工程定额调整或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请求建设单位给付调价款,否则就不再继续施工其至提起诉讼。
诉争引起后,有的法院竟然保护施工单位的请求,责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给付调价款。
这样做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法律,非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不能予以调整。
建设工程定额不是国家对建设工程定额的强行性规定,其调整也不属法定的可以调整工程造价的法定情况,所以,不能据此调整工程造价。
否则实质上就是保护了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也有的施工单位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而主动要求降低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又能依约履行合同。
因各施工单位的劳动程度不同,导致生产能力的差别,此类应认定为正当的竞争。
还应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了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惩条款,有的数额还很高。
对此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认定有效。
二、设计变更时工程造价的确定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
1983年8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10条曾经规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我国《合同法》对此则没有作出专门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即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有: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数量、规格;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有关上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发生设计变更时,可以按下列办法调整工程造价: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造价;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
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规定确认时间内不确认的,视为已确认。
4.发包方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的,按双方确定的争议的约定处理。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逾期交工时工程造价的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逾期交工的处罚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绝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也都涉及到逾期交工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278、281、283、284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可见,逾期交工原因多种多样,这时工程造价的确定就必须分清逾期交工的原因,才能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
施工过程中,有时是遇到停水、停电或存在施工单位无法排除而又影响施工的客观原因;有时是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项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而影响施工进度。
遇到上述情况,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定额站或建设银行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标准审定应顺延的工程期限,合理顺延工期。
这类情况合理顺延后,施工单位仍不能按期交工的,应依约处罚,提前交工的,应依约定或依规定奖惩。
四、有效合同中半拉子工程造价的确定有效合同中途发生纠纷,由于一方违约而致合同不可能再履行,这时就涉及对半拉子工程进行中间盘算的问题。
合同既然有效,计算时就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价款进行计算,但是,有的合同是采取“死砣子”包干,有的缺乏准确的预算,此种情况下,既要让决算人员便于计算,又要让计算出的总价款符合合同规定,就需要解决计算上的技术问题。
有的经过摸索,用如下方法解决:计算的直接目的,求得已完工程的造价占全部工程总造价的百分比。
计算的步骤:1.不管熟悉何种定额、何种决算方式的计算人员均可使用某种假定定额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未无工程的“造价”;2.用上述方法所得两部分“造价”相加,即为按同一种定额所得该工程的总“造价”:3.用上述已完工程“造价”除以总造价,即得已完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百分比。
计算的最后目的,用上述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造价,即得出已完工程实际价。
而不违背所规定的价款。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途发生纠纷,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复核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损失,而且也不符合基本建设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的原则。
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原承包方又不可能按规定施工完毕,因此,应当裁定原承包人退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对已完工工程留下勘验记载。
由发包方另请承包人施工,先行恢复生产,然后再来处理发包人同原承包人之间的纠纷。
五、无效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要严格分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就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根据。
但是,承包方确实付出了劳动,花费了费用,其劳动理应取得酬金,其支出理应得到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呢?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以国家建设工程定额为标准确定工程造价。
我们认为,对此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确定,那样对发包方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工程经过招投标承揽的情况。
对此,应该参照工程定额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合理确定。
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无权发包或非法转包、分包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向挂户、应名、无证单位发包工程或向越级、超越范围施工的单位发包工程,除发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就工程造价的核定应委托法定部门核定。
对越级施工的单位,应按施工单位的实际资质等级取费,其他费用应按国家规定计取;对超范围、挂户、应名、无证施工的,应按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计取工程款。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的`直接费用,如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不论合同是否有效,不论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其价值并未改变,而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全部转移到新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所以一般应由发包方承担。
对于间接费,如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等,是承包方为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项目而应支出的其他费用,它并不直接转移到新的工程项目中,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其承担。
承包方有过错的,则承包方无权收取,双方均有过错的,由根据过错大小分担。
六、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由当事人约定。
就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当事人约定时,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确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标准。
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当事人双方约定,是工程造价确定的主要方式。
二是招标投标确定,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
有助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1.关系社会公其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或制订。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但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违反规定,不经过招投标而直接承发包,或者虽然经过招投标但合同未按标书内容就工程造价作出明确约定,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三是协商确定。
就是由纠纷双方商定或由纠纷双方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四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以上两种方式都经常涉及鉴定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
对工程造价的核定,根据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应委托建设银行或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进行。
现在有的地区对工程造价的核定,委托设计院等法定鉴定部门以外的部门进行,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从而也影响证据的使用,所以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
另外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因为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鉴定部门是协助法院工作的,鉴定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直接涉及每个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实用性,不能把委托书交给鉴定部门后。
坐等结论,这样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