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单选题A 2022年3月15日(正确答案)B 2021年3月15日C 2021年12月24日D 2022年1月15日2. 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分别为() [单选题] *A 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正确答案)B D级风险、C级风险、B级风险、A级风险四个等级C 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四级风险四个等级D 四级风险、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四个等级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单选题] *A 2名以上(含2名)(正确答案)B 3名C 1名D 4名4. 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为导向,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依法开展的系统性监督检查。

[单选题] *A风险防控(正确答案)B领导作用C ISO9000D风险思维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单选题] *A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正确答案)B 5000元C 5万元D 1万元二、多选题1.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的情况的检查。

*A食品销售者资质(正确答案)B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正确答案)C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正确答案)D网络食品销售(正确答案)2.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包括()的情况的检查 *A注册备案要求执行(正确答案)B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确答案)C原辅料管理(正确答案)D禁止混放要求落实、标签和说明书核对(正确答案)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A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正确答案)B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正确答案)C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正确答案)D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正确答案)E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正确答案)4. 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分别是() *A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正确答案)B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正确答案)C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正确答案)D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正确答案)E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正确答案)5.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等情况 *A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正确答案)B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正确答案)C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正确答案)D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正确答案)E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权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条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这两项法规的内容和相关管理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于2009年颁布实施。

该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其核心原则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预防为主、综合监管、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等。

1. 食品安全责任制《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2. 预防为主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预防,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综合监管食品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因此需要综合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监管、检查等多项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4. 公开透明《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开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标识和质量安全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是全民的事,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其中。

《食品安全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供食品安全线索,共同维护公众的饮食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1. 审核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应按照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问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负责。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统一、高效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我们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原来由质监、工商、食药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后的职能调整需要。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新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加强监督检查。

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需要。

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四有两责”的具体举措。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一发了之,必须对企业是否始终按照发证条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办法》通过细化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强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生产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隐患,将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督促企业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对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将阐述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安全达到最佳水平。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1.法制原则:监督检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接受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3.风险导向原则:监督检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许可证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定期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许可证的合法有效。

2.生产设施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包括食品生产线、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工艺流程等方面。

3.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入库、出库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4.产品抽样检查:定期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食品的安全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5.食品销售渠道检查:对食品销售企业的经营资质、贮存条件、销售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杜绝假冒伪劣食品的销售。

四、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1.监督抽查:通过随机抽查方式,选取一定数量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全面覆盖。

2.重点监督: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增加检查频次,确保问题企业得到及时整改。

3.举报投诉:鼓励社会各界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1.合法合规单位:对监督检查合法合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鼓励规范经营。

2.违法违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六、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1.政府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确保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2.企业单位: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五分之三内容)
十六、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如实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追溯体系,记录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基本要求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5.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加强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透明度。
3.建立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4.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了解群众对食品安全现状的评价和需求。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安全食品实施强制召回,并及时公告召回信息。
十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对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年03月08日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九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

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进行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验。

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告知页56表1-1 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78910说明: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其他为一般项。

2.每次检查抽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3.上表中除1.7、3.4、3.5、3.6项以及2.1项中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的检查部分,其他项目均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4.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每次检查,还需检查第9项,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不需检查第9项。

5.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或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不符合项数。

表1-2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不区分重点项和一般项,应逐项检查。

2.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经营者不涉及的项目,可视为合理缺项并在“备注”栏标注为不适用。

表1-3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 7项,一般项23项,共30项说明:1.表中*号项目为重点项,其他项目为一般项。

每次检查的重点项应不少于3项,一般项应不少于7项。

2.检查结果判定方法:①符合:未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和一般项存在问题;②基本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1项及以下不合格且70%≤一般项合格率<100%;③不符合:发现检查的重点项存在2项及以上不合格,或一般项合格率<7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