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规范住宅建筑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设计与施工规范能够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的规范要求,以保障住宅的质量和居住者的安全。
一、建筑设计规范1. 地理位置选择:住宅建筑应考虑交通便利程度、生活设施配套以及地质条件等因素。
选址时需考虑周边环境的康乐性和安全性,如是否临近噪音源、污染源等。
2. 建筑功能布局:住宅建筑的功能布局应合理,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合理划分起居区、睡眠区和卫生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区域的使用效率和私密性。
3. 建筑结构设计: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的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和材料,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通风与采光设计:住宅建筑应注重通风与采光设计,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和舒适度。
合理设置窗户和通风设备,利用自然通风和人工通风手段,减少潮湿和有害气体的积聚。
5. 建筑绿化设计:住宅建筑应注重绿化设计,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美观度。
合理规划园林景观和绿化空间,提供良好的休闲活动场所和生态环境。
二、建筑施工规范1. 施工平整度:住宅建筑的施工要求平整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地面的平整度和水平度。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监控地面的平整度,确保住宅地板的铺设质量和使用寿命。
2. 墙体垂直度:墙体垂直度是住宅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墙体垂直度的要求不仅影响到装修效果,还关系到室内家具的安装和使用。
3. 结构施工工艺:住宅建筑的结构施工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承重结构的安全性。
各种建筑材料的搭配、施工工艺的选择都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建筑的质量。
4. 安全设施建设:住宅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保障工人和居住者的安全。
包括临时围挡、脚手架、警示标识等设施,以及消防设备和逃生通道等。
5. 质量监督与检查:住宅建筑施工过程需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六节层高和净高第2.6.1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3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一、通用规定1、为保证住宅群落的安全、功能高效、节约能源,提高居住人居环境品质,依据《住宅建筑规范》,制定住宅设计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住宅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个体)必须遵守本规范,依据本规范,根据本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维护居住人的安全和群落和谐发展。
二、建筑外观要求1、建筑外观要寓意和谐、舒适、安逸的美感,形制按照当地传统建筑风格设计,其中有特色、有秩序、有节制。
2、建筑及其围护结构的形体设计应尽量减少山体的开挖,不增加山体形体的改变。
3、建筑外墙应采用抗震设计,并选用耐候、耐腐蚀高端新材料,外墙要受排水性能良好,保护墙面。
三、建筑布局要求1、住宅建筑布局要紧凑,交通布置合理,群落几何形式应协调统一,融合自然环境。
2、室外布置要有通风光照的畅通,有充足的景观及娱乐设施,道路等要设置标识灯,方便居民活动。
3、住宅建筑周围应设置绿化带或公共空间,实现群落的有机结构,提升住户的居住质量。
四、室内设计要求1、设计要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习俗,合理布置室内空间结构,保证室内空间通风采光足够。
2、住宅室内装修要注意节约能源,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保障室内空气洁净,避免污染,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范,确保人的安全。
3、住宅室内噪音控制要有效,如室内应当采用厚实的吸音隔墙,减少外界噪音的侵入,保护住户的健康。
五、配套设施要求1、社区绿地设施应完善,设有儿童游乐场、水景公园、植物景观等设施,丰富居民活动。
2、社区停车场应设计合理,车辆交通顺畅,停车设施要完善,配有停车灯、活动台、锚索等设备,保证社区安全。
3、住宅配套设施应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健身设备、生活服务等,为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安全设计要求1、建筑应按有关国家建设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求,采取合理的抗震技术,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2、群落内部和外部要设有合理的防盗、消防和紧急救护等设施,保证住户及其财物的安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建筑布局方面
1.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2.应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和视野开阔,避免互相遮挡。
3.应设有儿童活动区、老年活动区和公共活动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二、建筑结构方面
1.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2.建筑结构应合理布置,确保空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应有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住户的安全。
三、建筑设备方面
1.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应设计合理,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2.室内设备应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确保使用的方便和舒适。
3.建筑应设有电梯或坡道等便利设施,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4.消防设备应齐全且正常运行,确保住宅的安全。
四、环境保护方面
1.应设计合理的噪声隔音措施,减少外界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2.应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住宅的能耗。
3.应设置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方便住户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4.应有合适的绿化植物和景观设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
建筑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满足居民需求,建筑结构要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建筑设备要满足基本需求并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环境保护要减少噪音、节能、合理处理垃圾和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通过严格遵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推动住宅建筑向着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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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 4 2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4 外部环境
4.2 公共服务设施 ◆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政管理等9类设施。 ◆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 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要点说明】 □“通达机动车”
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 单元门的情况。同时应注意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 段。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4 外部环境
◆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要点说明】
□居住用地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 道中设台阶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居住用地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时应重视其设置范围和 相关设置要求: 设置范围包括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地。 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与通道及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平面 应平缓防滑;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在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 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期:1987年7⽉1⽇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1987年7⽉1⽇起实⾏。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22⽇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安全、卫⽣、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层⾄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六层;三、中⾼层住宅为七层⾄九层;四、⾼层住宅为⼗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国家的⽅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环境保护、节约⽤地、节约能源、节约⽤材、节约⽤⽔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便、舒适、优美的⽣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近期使⽤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为核⼼,除满⾜⼀般居住使⽤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年⼈、残疾⼈的特殊使⽤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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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2 。 111
千
第 2 . 6 . 5 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而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
第四节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 3 . . l 条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 潮和排水措施,
第 3 . ,t . 2 条 地 下 室 、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 净 高 不 宜 低 千 2 m, 第 3 . 4 . 3 条 地 下 室 、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有防止雨水
第三节 垃圾管道
第 3 . 3. 1 条 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宜设垃圾管道。 第3 . 3 . 2 条 垃圾管道不宜邻贴卧室、起居室布背,必须布世时,应采取防潮 、防尘和 陷声措施。 第3 . 3 . 3 条 垃圾管道应采用耐腐蚀、防潮和非燃烧材料,内壁必须光滑,顶层倒垃圾 口 以下不得有突出物或管线穿越. 第 3 . 3 . 4 条 垃圾斗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斗门应能自动关闭严密。 每层宜 设倒垃圾口. 离层住宅宜设倒垃圾小间. 第 3 . 3 . 5 条 垃圾管道项部应有排气管道伸出屋而,底部应设封闭垃圾箱(或小间), 商层住 宅 底 层 应 设 垃 圾 室 。
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千 2 m.
注· 校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 . 1 . 5 条 楼梯井宽度大 千 0 . 2 0 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纵滑的措施 。
第 3 . l. 6 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 1 6 m以 上 的住宅 ,应设搅电梯。
应低千1 . 9 0 m.
第七节 阳台
第2 . 7 . l 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 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 2 . 7 . 2 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宽裴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千0 . 1 1 m。在放
觉 花 盆 处 ,必须采取防 坠落措施 。
第 2 . 7 . 3 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 杆窝度不应低千 1 m : 中高层、商层住宅不应低
三孔插座。 第 2 . 4 . 3 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 居 室 和 厨 房 的 上 层 。如必须设省时,其
下 水管 第2 .
道4 .及4存条水弯无不通得风在窗室口内的外卫露生,间并、应厕有所可必靠须的设防置水通、风陆道声,和并便组于织检好修进的风措和施排。气
。 第五节面积计算
第 2 . 5 . 1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笲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纬应 符合下 列规定
第 2 . 2 . l 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 千下列规定· 双人 卧室 9 平方米,
单人卧 室 5 平方米;兼起居的卧
室 J 2 平方米。
第 2 . 2 . 2 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 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 2 . 2 . 3 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 而积不宜小千 I 0 平方米。 第2 . 2 . 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小千 5 平方米。
台应设背分隔板。
第八节过道、贮薇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 2 . 8 . 1 条 通住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觉不宜小千 1 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
应小千 0 . 8 0 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千搬运家俱。
第 2 . 8 . 2 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 间。吊柜净尚不应小千 0 . 3 5 m。壁柜净深不宜小
高度不应大千0 . 2 0 m。扇
第九节 门窗
第 2 . 9 . l 条 外 衙 窗 台 面 距 楼 面 的 高 度 低 千 8 Orn时,应有防 护措施,窗外有阳台 的不受 此限。 0 .
第 2 . 9 . 2 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 、而临走廊和屋而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 千 2 m 的宜 采
取防 护措施.
注· 梯段净宽 系指 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 3 . I . 3 条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 8 m。扶手 高度不宜小于 0 9 0 m。 . 第 3 . l . 4 条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 小千梯段净宽 ,井不得小千 I . I Om。楼梯平台的结
第 l . 0 . 6 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 宅 为 一 层 至 三 层 ;二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七 层 至 九 层
. 四、齿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
第 L层. 。0 . 7 条 要 求。
住宅建筑 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第二脊 户内设计
第 3 . 2 . 3 条 严寒地区住宅的出入口应设防寒门斗或保溫外门。寒冷地区住宅的西、北 向出入口直设外门或其他防寒设施。
第 3 . 2 . 4 条 住宅的出入口 位于阳台和外廊的下部时, 应 采取 安全 措施 。 笫 3 . 2 . 5 条 住宅的出入口处应有酣目的识别标志,并按户设 置信用箱。离层住宅的出 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 O B J 9 6-8 6 )
第一幸 总则
第 l . 0 . 1 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呈,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 本 要求,特 制 定 本 规 范。
笫 L . 0 . 2 条 本规范 适用千 全 国城镇 及工矿 区 新建 、改建、扩 建的三 十层及 三 十层以 下 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2 . 3 . 5 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 . 3 . 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 必须 设置烟肉。烟即应防止烟气回流和串烟。
第2 . 3. 7 条 厨 房炉 灶上 应预 留 排气 罩位 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 他
通风措施。
笫一节套型
第 2 . 1 . 1 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 、卫 生间 及 贮藏空间.
第 2 . 1 , 2 条 住宅套型应分 为小套、中套、大 套 、其使用而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小套 l 8平方米 中套 30 平方米,大套 4 5 平方米。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壁 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 、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囡、通 风道 、 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而积。
第六节 层商和净商
第 2 . 6 . J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千 2 . 8 0 m.
第 2 . 6 . 2 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尚 不应低于 2 . 4 0 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千2 m.
7I 类
别
门洌口宽度( m )
门洞口高度( m) 共 用 外门
I. 20
2. 0 0
户
门
0. 9 0
2. 0 0
起居室
门
0. 9 0
0. 9 0
2. 0 0
厨 房 f1
2. 0 0
I卧
I I-
室门
2. 0 0
卫生间、 厕 所 门
0. 7 0
台门
0. 70
2. 00
</font>
注 :卫生间、厕所采用钢门框或推拉门时,门洞 1-1宽 度可 为0
预留其位置。
第 2 . 3 . 3 条 单面布宜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 . 4 0 m、双面布犹设备的厨房净宽 不应小于1 . 7 0 m 。
第 2 . 3 . 4 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 应设 机械 排烟 装置 ,炉灶部分应 有防 火安全措施,其深度 不 得小 千 0 . 5 0 m.
第 L . 0 . 3 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递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住宅而积标准。
第 l . 0 . 4 条 住宅建坟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 应 与 周围环 境协 调 。第 1 . 0 . 5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 进行改造的 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