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当事人:欢迎您来到我办事处咨询民事诉讼事宜。
在进行民事诉讼之前,我特意为您准备了以下风险提示书,以便您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
请您仔细阅读并在签署协议前确保充分理解。
一、背景介绍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涉及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财产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二、诉讼风险提示1. 时间成本:民事诉讼程序通常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成。
此外,身处法庭的某些事务可能会对您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
2. 财务成本:民事诉讼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代理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此外,若判决结果不利于您,您还可能需要承担对方的赔偿费用。
3. 结果不确定性:民事诉讼的结果并不能预先确定。
虽然您可能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立场,但是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出乎您的意料,并不一定按照您的期望结果裁决。
4. 法律程序限制:民事诉讼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若您不了解或不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导致诉讼无效或无法继续进行。
5. 诉讼风险:诉讼的一方始终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损失或被判决为对方承担责任。
三、风险控制措施为了降低民事诉讼的风险,您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 谨慎选择对手:在与他人或组织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前,请仔细评估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建议与可靠的合作伙伴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2. 寻求法律咨询:在参与民事诉讼之前,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您的诉讼权益和应采取的策略。
律师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
3. 和解协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随时选择进行和解协商。
和解可以减少时间、财务和情绪上的压力,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4. 保持证据完整:您应保留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等。
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双联)(精选5篇)

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双联)(精选5篇)第一篇: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双联)诉讼风险提醒告知书(第一联)尊敬的委托人:众所周知,在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中,风险无处不在。
经营有商业风险,投资有投资风险,其他民事活动也有风险。
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现或受到侵犯,产生各类民事、商事纠纷。
纠纷是商业风险和其他社会风险的一种表现。
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缺少注意、处理不当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多种,权利的救济途径有多样。
诉讼是其中之一。
诉讼同样存在风险,可能会因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不利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能实现理想结局。
为了让您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您能够明明白白“打官司”,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现将诉讼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提醒、告知如下: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民事案件原告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
原告诉讼请求不当、不全,未请求部分,视为原告人放弃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将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对未请求部分不予审理。
对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就请求事项进行审理,不适当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利原告人的诉讼结果。
三、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风险。
原告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按时交纳或者补交相应诉讼费用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视为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依法不予审理或采取相应措施。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第1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共二十五条):一、关于告诉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当事人:在您决定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之前,我们愿意向您提供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请您在参与民事诉讼前仔细阅读该提示书,以便您能够全面了解可能的后果和风险。
一、诉讼费用风险进行民事诉讼涉及到一系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案件受理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时间的变化而增加,最终您可能需要承担较大的诉讼费用负担。
因此,在决定进行民事诉讼之前,请您充分考虑诉讼费用的风险。
二、诉讼时间风险民事诉讼程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解决,时间的长短可能因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复杂性以及法院的工作负荷而有所不同。
在此期间,您可能需要面对长期的法律纠纷,甚至可能需要等待多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获得最终的裁决结果。
因此,在参与民事诉讼之前,请您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时间安排,并准备好在诉讼期间需要耐心等待的可能性。
三、证据收集和证明难度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明将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但是,有时证据可能较为难以获取,或者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争议。
在您参与民事诉讼之前,请注意个人行为和相关资料的保存,同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对证据收集和证明的更好指导,以降低案件证据方面的风险。
四、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可能受到法官的专业判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可能导致您最终无法获得预期的结果。
在参与民事诉讼之前,请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同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对可能结果的更好预测。
五、诉讼对个人及社会关系的影响民事诉讼可能对个人和社会关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诉讼过程中的争议可能会加重双方的矛盾、导致关系破裂,甚至引发可能难以修复的后续冲突。
因此,在参与民事诉讼之前,请您充分考虑诉讼可能对个人及社会关系的不良影响,谨慎决策。
六、强制执行的困难即使您最终获得了胜诉的判决结果,但是强制执行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外,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
原告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其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申请后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会被按自动撤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为降低诉讼风险,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执行中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交纳保全费没有交纳的、应提供担保物未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做出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八、关于举证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
民事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您在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意识,现将民事案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予以重视。
一、案件受理条件及风险1.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您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可能会导致胜诉权丧失。
2. 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您的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 起诉状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诉讼请求;(3)事实和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5)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日期和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起诉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案件被退回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二、证据风险1. 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您的案件证据难以取得或存在灭失风险,建议在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
2. 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证据存在伪造、篡改、伪造、毁灭等情形,可能导致证据效力降低或被法院排除。
3.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您的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而您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可能导致败诉。
三、诉讼程序风险1.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预交诉讼费用。
如果您的案件涉及高额诉讼费用,可能导致经济负担加重。
2.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6、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二)二审案件: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
(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知产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服本院行政案件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3、对辖区基层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民事、经济再申诉案件;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民事(经济、知产)案件的起诉条件和手续
(一)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手续:起诉应当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工作,提高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和意义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间权益纠纷的重要途径,对当事人执法意识、知识储备和风险意识要求较高。
为了确保诉讼过程的公正、公平,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制定并印发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该风险提示书旨在向当事人提供有关民事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风险的建议。
通过提供相关信息和教育,我们希望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和全面地参与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
二、适用范围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的当事人。
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法人申请,都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其中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该风险提示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审判程序、诉讼风险、庭外和解、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
每个方面都提供了详细的说明和案例分析,以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具体而言,该提示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风险进行了提示:1. 审判程序: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立案、举证、开庭和裁决等环节。
提醒当事人注意各个环节的法定期限和注意事项,避免因程序问题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2. 诉讼风险:列举和解释了民事诉讼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证据不足、合同解释问题、协议违约等。
为当事人提供了识别、应对和减少这些风险的方法和建议。
3. 庭外和解:阐述了庭外和解的优势和途径,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注意合法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因和解协议不当而引发的纠纷。
4. 财产保全:解释了财产保全的概念、程序和效力,告知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权限和责任。
特别提醒当事人遵守财产保全裁定,确保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和平等。
5. 强制执行:明确了强制执行的基本规则和限制条件,为当事人了解和适应执行程序提供了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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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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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委托人,感谢您信任并委托本所办理诉讼事务。
为帮助您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起诉
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法院不支持诉讼请求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应当提供担保而拒不提供的,将承担法院不予保全的风险。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
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九条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预缴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已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当事人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法院已经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法律文件,如出现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将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庭审
第十八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缺席判决。
法院对必须到庭的原告和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九条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条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同意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事由的,除被执行人同意外,将承担法院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其它
第二十七条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将承担当事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风险代理
本所承办律师就您委托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已向您告知政府指导价,若您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本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申诉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由本律师事务所与您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结算时间。
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三十条无胜诉保证
本所承办律师就您的委托事项提供的任何分析、建议或其他法律服务均不代表本所或本所承办律师对于诉讼结果及/或执行效果的任何担保。
本所承办律师违反本所规定就委托事项擅自作出的任何担保对本所均无约束力,本所对您因信赖该担保而可能遭受的任何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除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根据案件情况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由本所统一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委托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内容(共五页),并收到《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