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环境空敏感区气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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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敏感区名词解释

生态敏感区名词解释

生态敏感区名词解释1.引言1.1 概述引言生态敏感区是指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由于特定的环境条件或者生物群落的敏感性,需要经过特殊保护、管理和规划的区域。

它扮演着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角色。

随着人类活动的扩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生态敏感区的概念逐渐被提出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生态敏感区的划定通常是基于其生态功能的独特性和脆弱性进行的。

这些区域往往拥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如保护水源、净化空气、维持气候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

另外,生态敏感区还可能是某些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对于它们的保护和繁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生态敏感区的分类可以基于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进行。

按照地理位置和生态系统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陆地生态敏感区和水域生态敏感区。

陆地生态敏感区包括森林生态敏感区、草原生态敏感区、湿地生态敏感区等;水域生态敏感区则包括湖泊、河流、海岸等水体的生态敏感区。

此外,还可以根据其生态功能的不同将生态敏感区分为水源涵养区、土壤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等。

为了保护生态敏感区所代表的重要生态价值,应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制定严格的保护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生态教育和公众参与,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施等。

只有通过综合性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保护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系统,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生态敏感区以其独特的生态功能和脆弱性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生态敏感区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通过对生态敏感区的理解和保护,我们可以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作出重要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帮助他们理解和阅读整篇文章。

文章结构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是文章的开端,用于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提出研究问题。

在引言部分中,需要概述一下本文的主题以及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

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点与环境保护目标(1)法规确定的保护目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常作为评价的重点,也是衡量评价工作是否深入或是否完成任务的标志。

然而,敏感保护目标又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

按照约定俗成的含义,敏感保护目标概括一切重要的、值得保护或需要保护的目标,其中最主要的是法规已明确其保护地位的目标(表)。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敏感保护目标”可按下述依据判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目标依据法律⒈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环境保护法⒉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环境保护法⒊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环境保护法⒋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环境保护法⒌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法⒎自然景观环境保护法⒏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游览区海洋环境保护法⒐水产资源、水产养殖场、鱼蟹回游通道海洋环境保护法⒑海涂、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珊瑚礁海洋环境保护法⒒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水土保护法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⒔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中,将一些地区确定为“环境敏感区”,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级别分类的重要依据。

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环境敏感区规划与生态保护

环境敏感区规划与生态保护

环境敏感区规划与生态保护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

而环境敏感区规划作为一种实施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环境敏感区规划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敏感区规划。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生态保护价值和脆弱性的地区,其中包括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

这些区域具有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功能,不仅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环境敏感区规划的目标是在满足人类活动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

首先,规划者需要对环境敏感区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分,了解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水资源状况以及土壤质量等。

接下来,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规划措施,确保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实施环境敏感区规划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生态的整体性。

一方面,规划者需要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广泛的合作和沟通,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

同时,也需要对环境敏感区周边的社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在环保的前提下维持生活水平。

另一方面,规划者还需要与相关专家和机构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环境敏感区规划时,应注重保持生态连通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生态连通性是指通过建立生物走廊和生态廊道,促进不同地区生物种群间的迁徙和交流,增强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适应能力。

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则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尽量保留和保护原有的生物群落和自然景观,避免人类活动对其过度干扰和破坏。

此外,要实施好环境敏感区规划,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明确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保护要求。

同时,要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环境敏感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之,环境敏感区规划是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

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新旧对比表)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第六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根据不同区域的气象条件、大气环境特征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对空气质量进行划分和评价,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是指根据特定的标准和指标将不同的区域划分为相应的功能区,以便对空气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污染分布、气象条件和人口密度。

根据污染物的分布情况,将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污染源区、承载区和敏感区。

污染源区是指污染源密集、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区域,如工业区、城市中心等。

承载区是指接受污染物排放、对空气质量改善有一定能力的区域,如城市郊区、工业区边缘等。

敏感区是指对污染物敏感、污染物浓度较低的区域,如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根据气象条件的不同,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大气稳定区、湿度适宜区和气象条件复杂区。

大气稳定区是指大气层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变化较小、大气比较稳定的区域,如山谷、盆地等。

湿度适宜区是指湿度较高、空气湿度适宜的区域,如沿海地区、湖泊等。

气象条件复杂区是指气象条件变化较大,如山区、高原、沙漠等。

根据人口密度的不同,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城市区、乡村区和人口稀少区。

城市区是指人口密集、城市化程度高的区域,如城市中心区、市区等。

乡村区是指人口分布相对较稀疏、农业、农村居民较多的区域,如农田、农村地区等。

人口稀少区是指人口密度很低的地区,如沙漠、高山等。

根据不同功能区的特点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标准分级也不同。

一般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是指空气质量良好,无明显污染,适宜居住和工作的区域。

二级是指空气质量一般,轻度污染,对健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

三级是指空气质量较差,重度污染,对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区域。

在不同的功能区,对空气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分级也有所不同。

总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

环评是否会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

环评是否会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

环评是否会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一、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定义及重要性环境敏感区是指对环境污染特别敏感的区域,例如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

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特定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或者自然景观而设立的区域,在这些区域内存在着丰富的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对于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这些区域通常具有特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拥有丰富的物种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

同时,这些区域也承担着调节气候、供水、净化空气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因此,在进行环境评价时,必须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

二、环评的考虑要点1. 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影响评估在进行环评时,首先需要评估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影响程度。

这包括对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对物种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的影响等。

评估结果将为决策者提供有关项目是否应该得到批准的依据,以及需采取哪些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针对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潜在影响,必须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应包括减少破坏性行为、降低生态系统的压力、加强环境监测与管理等方面。

制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并且监测与执行的机制要得以落实。

3.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的参与和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环评应当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开环评报告和决策结果。

这样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

三、环评的改进空间和挑战1. 完善环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环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确保环评对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的保护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2. 提升环评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环评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具备专业背景和科学素养。

加强环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环评报告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保护环境敏感区和保护区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敏感性研究

生态敏感性研究

高生态敏感区 对人类活动敏感性较高,生态恢复难,对维持最敏感区的生态功能与气候环境 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开发时必须慎重考虑
中生态敏感区 能承受一定的人类干扰,但若遭受严重的干扰会引起空气质量下降、植被破坏、 噪音等污染,生态恢复慢
低生态敏感区 受人类干扰较小,可承受一般强度的开发建设,生态恢复较快
非生态敏感区 可承受一定的开发建设,土地可做多种用途开发
研究意义
城市生态敏感区是城市中极易出现生态环境问题, 是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及进行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区域划分和建设城市生态敏感区, 发展和控制相结合, 合理使 用土地, 引导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 是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途径。深入分 析和评价区域生态敏感性,了解其空间分布状况,能为预防和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政策 提供科学依据。
权重确立
权重确立
权重用来衡量单因子的相对重要性,权重值越大,就表示该因子对敏感性的影响越 大。确定权重在生态敏感性分析中是关键的一步,往往受到决策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但 是要尽量减小人为因素带来的误差,反映各项标准之间真实的相对关系。
目前被用于评价因子权重确定的方法己有多种,如成对比较法、排队法、权衡分析 法等。基于层次分析法的成对比较法具有高度的逻辑性、系统性、简洁性与实用性的特 点,且应用比较广泛、较为常见 。
生态敏感性是生态系统对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所引起的环境变化响应程度,直接反映了生 态环境对外界干扰的敏感程度。
生态敏感性分析是在不损失或不降低环境质量的情况下,生态因子对外界压力或外界干 扰适应的能力。
生态敏感区是对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起决定作用的生态要素和生态实体,这些实体和要素对 内外干扰具有较强的恢复功能,其保护、生长、发育程度决定了区域生态环境的状况。

环境敏感区、点、目标

环境敏感区、点、目标

环境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敏感目标、环境敏感点环境保护法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环境保护法1.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3.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人文遗迹、古树名木6.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水土保护法1.水土资源、植被、(坡)荒地2.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水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一)特殊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特征敏感区:对某类或某几类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或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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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对比
环境敏感区,是指以下区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
(一)特殊保护区,三区一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二)特殊敏感区,五区四场三园二域一林地道:
五区(沙、土、农、水、珍):基本农田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四场:天然渔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越冬场。

三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二域: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一林地道:天然林、资源性缺水地区、洄游通道。

(三)社会关注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生态敏感区p.158 “两特殊、两区、两公园、两重要,两天然”
特殊生态敏感区——两特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重要生态敏感区8个---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两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两天然——原始天然林;天然渔场;
两重要——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一般区域除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环境空气敏感区p.40
环境空气敏感区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的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环境保护目标是该环评划定的评价范围(大气、地表水、风险等都有各自的导则,一、二、三级评价对应的评价范围不同)内的需要保障其环境质量达标或达到某些特殊要求的对象,例如某氮肥厂附近的较大河流,需要达到Ⅲ类水质;例如油公司要新上一个锅炉,必须保证上了之后锅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不会改变其功能;又比如某机械组装厂附近的民居属于声环境2类功能区,项目上了之后必须保证其声环境不超过2类标准。

也就是说,几乎所有“需要保护的对象”,都必须写进环评作为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敏感点表示这个环评对所评价项目造成影响的关注点和侧重点,例如一个以噪声污染为主、无废水排放的企业,显然附近的民居作为敏感点是比较适合的,而把该企业附近的一条Ⅱ类河流作为敏感点就比较荒诞了;对于一些印染企业,对河流的污染较重,河流作为敏感点就比较合适。

保护目标的范围较广,大气、水、噪声环境都属保护目标,而敏感目标就是环境保护目标中关注的重中之重。

敏感的很近,保护的可以很远。

声敏感目标,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

《声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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