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背景钢结构工程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一种合同,旨在规定双方在钢结构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合同适用于涉及钢结构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
二、合同主体1. 建设单位(甲方):指委托承包商进行钢结构工程的建设单位,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2. 承包商(乙方):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工作的企业,具体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三、合同内容1. 工程概述:描述钢结构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设计要求等。
2. 工程范围:详细列出钢结构工程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和调试等。
3. 工程进度:制定工程的时间计划表,明确各阶段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并约定延期和提前竣工的条件和责任。
4. 技术要求:规定钢结构工程的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合同价款:确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包括工程款项的划分和支付进度。
6. 材料和设备:规定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7. 竣工验收:设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包括验收报告、验收合格证书的签发和工程保修期的约定。
8. 变更和索赔:规定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以及索赔的申请和处理方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9.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后果,包括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10. 保密条款:约定双方在合作期间和合同终止后对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
11. 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包括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确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指由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以承包商为主体,承包钢结构工程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支付方式等关键事项。
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范本,详细说明了合同的各项条款和内容:一、合同双方1. 甲方:(业主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2. 乙方:(承包商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二、合同背景本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甲方计划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需求,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三、工程范围详细描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位置、规模、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技术要求等。
四、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1. 工程价格: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包括合同价款及变更价款(如有变更)。
2. 支付方式: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如预付款、进度款、竣工款等。
五、工期规定工程的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并约定工期延长的条件和责任。
六、质量要求详细说明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质保期及质量问题处理方式等。
七、变更和索赔1. 变更:规定变更的程序、范围、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2. 索赔:约定索赔的条件、索赔期限、索赔方式等。
八、保险责任规定施工期间的保险责任,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九、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
十、争议解决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确定解决争议的地点。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工程验收合格等。
十二、其他事项包括附件、合同备案、合同解释、通知方式等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丨实务研究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法谚鉴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民法典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分设两章进行规定,并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相通之处,但其实二者又有诸多不同,为正确适用法律及合理分配权利义务,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两种合同加以区分。
本期,我们选取了一则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华冶公司与昆仑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约定由华冶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该工程,总价款为1500万元,工期120天。
同年4月,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土建项目费用上昆仑公司同意增补85万元作为土建施工费用。
二、随后华冶公司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同的第三方进行实际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进度款项迟延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华冶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经审查,虽案涉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承揽合同,但根据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不仅约定了对施工项目进行勘察设计,而且还对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以及预付工程款事项进行了约定,昆仑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由华冶公司施工,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同性质定性准确,并无不妥。
昆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核心观点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种合同性质受到的法律规制大相径庭。
应从主体要求、承揽内容、履行方式及权利适用等方面准确界定合同性质,从而判别各方责任承担。
实务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的给付合同,但二者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它是指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商负责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合同。
下面是一份标准格式的钢结构工程合同,详细说明了合同的各项内容和条款。
合同编号:【编号】合同签订日期:【日期】甲方(业主):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包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并希望乙方承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1.3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1.4 项目工期:【项目工期】1.5 项目费用:【项目费用】第二条工程内容2.1 乙方承担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程内容】2.2 工程施工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3.1 合同价款为【金额】,包含了工程施工及相关费用。
3.2 甲方将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预付款:【金额】,于合同签订后【天数】内支付;-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支付,支付比例为【比例】;- 竣工验收后的尾款:【金额】,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天数】内支付。
第四条工期及延期4.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4.2 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工期延长,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延长工期,延期期限及补偿方式另行商议。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5.1 乙方应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修期,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终止6.1 若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2 若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以建设工程的建设、改建、扩建、装修等为目的的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合同背景(1)合同双方: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
(2)合同目的: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3)合同工程:明确合同工程的名称、地点、范围、规模等。
二、合同条款1. 合同的签订和生效(1)合同签订:甲方和乙方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合同生效: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工程范围和标准(1)工程范围:详细描述合同工程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2)工程标准:明确适用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规范。
3. 工期和工程进度(1)工期:约定合同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2)工程进度:明确工程各阶段的进度要求和验收标准。
4. 施工组织和管理(1)施工组织:描述施工过程中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
(2)施工管理:规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措施。
5. 工程款项和支付方式(1)工程款项:明确工程款项的总额、分期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2)支付方式:约定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6. 质量保证和验收标准(1)质量保证:规定乙方对合同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
(2)验收标准:明确合同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7. 变更和索赔(1)变更:规定变更合同工程的程序和条件。
(2)索赔:约定索赔的条件和程序。
8.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合同解除: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2)违约责任: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9. 争议解决(1)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等。
(2)争议解决地:确定争议解决的地点。
三、合同附件(1)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等。
(2)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释(1)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情简介:2003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一期厂房钢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制造、安装工程。
乙公司认为,本案为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应以(钢结构设施制作的)合同履行地(即乙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而甲公司则认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因此,在双方没有有效管辖约定的前提下,应以被告所在地(即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钢结构工程施工地,亦为甲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在本案中,乙公司先行在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已受理;甲公司不服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的认定,向受案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本文即为我所律师代理甲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书(有删节)。
一、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
2003年××月××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一期厂房钢结构及围护系统的制造、安装工程。
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以下诸多方面都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普通的“承揽合同纠纷”。
(一)从乙公司与本案所涉厂房工程的承建关系而言,其实为施工总承包方。
除了与甲公司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承担对本厂房钢结构工程的制造和安装以外,乙公司还于2003年11月××日与××县建筑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县三灶分公司)签订了《土建承建合同书》,亦明确约定乙公司将在甲公司处中标的(钢结构厂房工程)的土建工程发包给××县三灶分公司。
而且,从本案所涉厂房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也非常明确地标明乙公司为本案所涉厂房工程(含钢结构安装和土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而××县三灶分公司为本工程的主要分包单位。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普通的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合同背景钢结构工程合同是指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约定由施工单位进行钢结构工程施工的合同。
钢结构工程是指使用钢材作为主要结构材料的建筑工程,包括钢结构框架、钢结构梁柱、钢结构屋盖等。
二、合同目的钢结构工程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达到。
三、合同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2. 工程的基本信息:- 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 工程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等。
3. 合同的约定事项:- 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工程的总造价、付款方式;- 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 工程的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工程的安全措施、责任分工;- 工程的变更、索赔、争议解决等。
4. 合同的履行方式:- 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设备材料;- 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的进度控制、竣工验收。
5. 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 违约方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四、合同签订与履行1. 合同的签订:- 双方自愿、平等地签订合同;- 合同的形式、生效条件。
2. 合同的履行:-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3. 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的自检、互检、专检;- 监理单位的监督与检查。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约定为:- 协商解决;- 提起仲裁;- 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其他事项1. 合同的附件:- 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 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等。
2. 合同的生效与解释:-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的解释方式。
七、合同的补充与变更合同的补充与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及认定一、引言在现实生活中,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
然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这两种合同的性质和区别认识不清,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本文将从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方面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剖析,以期为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1. 合同主体的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较为宽泛,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包人一般是具有建设项目所有权或管理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内容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保修等环节。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方面。
3. 合同目的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定需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项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等,以满足发包人的经营或使用需求。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通常只需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验收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外,还需要关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等方面。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可能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计划、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三、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地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个难题。
以下几点仅供参考:1. 关注合同的名称和内容。
如果合同名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且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可初步判断为建设工程合同。
2. 审查合同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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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建筑施工合同[要点提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大东吴公司的诉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于涉诉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升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对此其可在证据完备时另行主张.法院据此判决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货款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大东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一、涉诉工程早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二、原判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监理公司出具的完工验收证明为依据,即从2006年2月25日而非2009年3月26日起算.升浙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时的理由相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进行制作和安装,以及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等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1.大东吴公司具有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钢结构工程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升浙公司无此资质,但具有对一般房屋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的资质.2.2005年11月23日,升浙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7日,升浙公司将原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钢结构房屋制作和安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3.2007年3月,包括土建在内的整个工程完成并随即交付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使用,因种种原因该工程尚未由主管机关验收备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意义上的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现代新型建筑更新和突破.而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范畴,因此对其建设活动仍应受建筑法律的调整.本案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而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诸如本案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纠正.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方面:一、关于大东吴公司起诉的时效问题.本案涉诉合同约定升浙公司支付大东吴公司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事实表明有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并不存在,因此2009年10月大东吴公司起诉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全部工程款的问题.涉诉工程整体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可视为本案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对涉诉工程质量的认可.有鉴于此并审视在本判决作出其时间上已超过3年,因此对于大东吴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的请求,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予照准.三、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由于涉诉合同未约定具体内容,根据《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该损失应为升浙公司欠付14.4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以浙江天峰制药厂2007年3月31日对涉诉工程实际使用及涉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最后期限为依据,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核算该利息损失为23889元.综上,原判对本案纠纷定性及适用法律不当,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升浙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大东吴公司的上诉,除逾期付款起算时间不妥外,其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全部工程款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二、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工程款14.4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889元,共计167889元;三、驳回大东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评析]审理本案有一个先决问题,就是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究竟为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这不仅仅是个案由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则会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关系各国民法典一般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典型给付的种类为主要标准来区分合同的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可对此予以印证.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之中,而不单独作为有名合同作出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做法乃移植于苏联民法.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这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所有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落实国家计划,而工程建设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极端重要性,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自然有独立出来予以规定的必要.1981年出台经济合同法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理所当然地参照苏联的做法,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合同单独作出规定,这种做法延续到了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之中.虽然1994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和1995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一稿(专家建议草案)中,建设工程合同都被作为一节归入承揽合同章中,但最终出台的合同法还是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并列加以规定.这是因为当时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基于此种现状,立法者延续经济合同法的做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详细规制.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标准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合同法才把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前文已述,合同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作出特殊规定予以应对.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可以说,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独立规定是基于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这与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相通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加以规定,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能够印证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从而为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三、本案中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在名称上为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名称直接认定为承揽合同.然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以合同所冠之名称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合同的内容.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11月就曾发布《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先是升浙公司承包了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而后升浙公司将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的建设工作分包给大东吴公司并与之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虽然相较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序稍微简单一些,但钢结构工程同土建工程一样需要保证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故有认定为建设工程的必要;另外,国家对钢结构工程承包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都规定了从业经验、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年工程结算收入、设施设备等具体的标准,各个等级的企业只能承包与资质等级相符的钢结构工程,通过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我们能够发现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所以,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列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个四级案由,由于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事实上是升浙公司总承包工程项目下的一个分包合同,所以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本案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确定之后,法律适用问题亦随之解决,本案其他的争议焦点问题也可迎刃而解.(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合同约定最后一期工程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所涉工程并未经正式的竣工验收合格,因此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关于诉请全部工程款问题.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不得再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本案二审查明,涉诉工程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表明业主认可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既然工程质量符合约定,合同目的即已达到,升浙公司就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且至二审判决作出时该工程已被擅自使用3年多时间,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二审法院对大东吴公司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解释》第17条、第18条作了明确规定,二审法院根据该规定计算支持大东吴公司利息损失238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