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标准值

合集下载

全国各行业财务指标标准值

全国各行业财务指标标准值

全国各行业财务指标标准值
全国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是根据行业特点、发展水平和经验
总结等因素制定的,不同行业的财务指标标准值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
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行业的财务指标及其标准值范围:
1. 制造业
- 利润率:一般为5%~10%
- 总资产周转率:一般为1.5~2倍
- 应收账款周转率:一般为10~15次
2. 零售业
- 净利润率:一般为3%~5%
- 库存周转率:一般为6~10次
- 应收账款周转率:一般为10~15次
3. 金融业
- 资本充足率:一般为8%~12%
- 不良贷款率:一般为1%~5%
- 资产负债率:一般为80%以下
4. 批发业
- 毛利率:一般为15%~25%
- 库存周转率:一般为8~12次
- 应收账款周转率:一般为8~15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给出的财务指标标准值仅为参考范围,具体
标准值还需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来确定。

此外,财务指标的合理性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行业竞争环境、市场需求、企业规模等。

最新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资料

最新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资料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地区金融行业指标

地区金融行业指标

地区金融行业指标一、金融业规模指标1.金融机构数量:反映了地区金融业的规模和数量。

2.金融机构总资产:衡量了地区金融业的资金规模。

3.金融业的占GDP比重:反映了金融业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程度。

4.金融机构人员规模:反映了地区金融业的从业人员数量。

二、金融业效率指标1.金融机构资产收益率:衡量了金融机构利润与资产之间的关系,反映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金融机构营业成本收入比:反映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和营业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衡量了金融机构经营效率。

3.金融机构贷款违约率:反映了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风险水平,衡量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金融业稳定性指标1.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反映了金融机构净资产与风险资产之间的比例关系,衡量了金融机构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2.金融机构流动性指标:反映了金融机构短期还债能力的强弱。

3.金融机构风险敞口:反映了金融机构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

四、金融业创新能力指标1. 金融科技(Fintech)投资数量:反映了地区金融科技产业的创新水平。

2.金融产品创新数量:反映了地区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

3.金融市场活跃度:反映了地区金融市场交易活跃程度,衡量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水平。

地区金融行业指标对于政府、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都非常重要,可以用于评估不同地区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为决策提供参考。

政府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地区的金融行业指标来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自身指标的评估来优化业务流程和提高效率。

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不同地区金融行业指标来选择投资标的,寻找具有潜力的地区和机构。

因此,了解和关注地区金融行业指标对于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

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首先,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

这是指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用于测量银行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最低要求,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风险。

其次,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还包括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是指银行贷款中不良贷款的比例,用于衡量银行的风险暴露和贷款质量。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确保银行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质量。

此外,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还包括流动性指标。

流动性指标是指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用于评估银行的支付能力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监管机构会对银行的流动性指标进行监管和要求,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储备,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还包括利差和杠杆率等指标。

利差是指银行的资产收益率与负债成本率之间的差额,用于衡量银行的盈利能力。

监管机构通常要求银行的利差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以确保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杠杆率是指银行自有资本与总资产之比,用于评估银行的债务水平和资本充足性。

监管机构对银行的杠杆率也有一定的监管要求,以确保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总之,我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指标要求是为了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些指标要求涵盖了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指标、利差和杠杆率等多个方面,以确保银行业能够有效地管理风险、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实用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实用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

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行业详细分类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