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圣才出品】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黎孝先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黎孝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周桂荣主编】ss=txt>1、发盘在什么情况下失效?1)超过了发盘的有效期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3)发生不可抗力4)被发盘人有效撤销或撤回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那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那些磋商环节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1)一般要经过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
2)①询盘也称询价,是指买方或卖方拟购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对对方询问有关交易条件的行为,可是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其内容包括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等成交条件或索取样品,也可以是要求对方向自己做出发盘。
②发盘也称报盘或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买入或卖出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③还盘也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即还盘是对发盘的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④接受即承诺,是指收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3)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因为询盘和还盘都是可以省略的,一项最简单的交易磋商就只要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有效接受合同就成立了。
还盘可以看成是对发盘的否决,并提出新的条件,即是一个新的发盘。
3、逾期接受在何种情况下仍具有接受效力?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4、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经口头或书面磋商达成交易后,为什么还要签订一份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通常采用的书面合同有哪些形式?其具体内容是什么?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款的收付)【圣才出品】

第8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8.1 复习笔记
考点一:票据
1.票据概述(见表8-1)
表8-1 票据概述
2.汇票
(1)汇票的概述(见表8-2)
表8-2 汇票的概述
(2)汇票的种类(见表8-3)
表8-3 汇票的种类
(3)汇票的使用(见表8-4)
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票据行为,指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
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表8-4 汇票的使用
3.本票
(1)本票的主要内容(见表8-5)
表8-5 本票的主要内容
(2)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见表8-6)
表8-6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4.支票(见表8-7)
表8-7 支票
考点二:汇付
1.汇付的主要内容(见表8-8)
表8-8 汇付的主要内容
2.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
(1)货到付款(见表8-9)
表8-9 货到付款
(2)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
采用此法,。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圣才出品】

第6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6.1 复习笔记考点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见表6-1)表6-1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性质与作用考点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1.保障的风险(1)海上风险(见表6-2)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表6-2 海上风险(2)外来风险(见表6-3)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表6-3 外来风险2.保障的损失(1)全部损失(见表6-4)表6-4 全部损失(2)部分损失海洋运输途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凡不属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即属部分损失。
按其损失性质的不同,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①单独海损(见表6-5)表6-5 单独海损②共同海损(见表6-6)表6-6 共同海损③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见表6-7)表6-7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3.保障的费用(1)施救费用(见表6-8)表6-8 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见表6-9)表6-9 救助费用(3)其他费用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受损货物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考点三: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基本险(见表6-10)表6-10 基本险2.除外责任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起讫范围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加工贸易)【圣才出品】

第20章加工贸易20.1 复习笔记考点一:来料加工贸易(见表20-1)表20-1 来料加工贸易考点二:进料加工贸易(见表20-2)表20-2 进料加工贸易考点三:境外加工贸易(见表20-3)表20-3 境外加工贸易20.2 课后习题详解一、思考题1.请了解我国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答: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有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0-13章)【圣才出品】

第10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1复习笔记考点一:异议与索赔(见表10-1)表10-1异议与索赔考点二:违约金与定金1.违约金(见表10-2)表10-2违约金2.定金(见表10-3)表10-3定金考点三:不可抗力(见表10-4)表10-4不可抗力考点四:仲裁1.仲裁协议(见表10-5)表10-5仲裁协议2.仲裁条款(见表10-6)表10-6仲裁条款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10.2课后习题详解一、思考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索赔条款的意义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
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为了便于处理索理赔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
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索赔期限的规定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时限,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在约定索赔时限时,关于索赔时限的起算时间,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①货到目的地后××天起算;②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④货到检验后××天起算。
此外,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质量保证期限,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凭相关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规定和运用该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在其签署的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 黎孝先 课后答案 最全精编版

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圣才出品】

第10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1 复习笔记考点一:异议与索赔(见表10-1)表10-1 异议与索赔考点二:违约金与定金1.违约金(见表10-2)表10-2 违约金2.定金(见表10-3)表10-3 定金考点三:不可抗力(见表10-4)表10-4 不可抗力考点四:仲裁1.仲裁协议(见表10-5)表10-5 仲裁协议2.仲裁条款(见表10-6)表10-6 仲裁条款3.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10.2 课后习题详解一、思考题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索赔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立索赔条款的意义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害。
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
为了便于处理索理赔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
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索赔期限的规定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时限,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在约定索赔时限时,关于索赔时限的起算时间,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几种:①货到目的地后××天起算;②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天起算;③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起算;④货到检验后××天起算。
此外,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质量保证期限,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凭相关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有何意义?规定和运用该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意义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在其签署的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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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录第一章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答:贸易术语,用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节约了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议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因为,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联系:贸易惯例是在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贸易惯例是国际组织根据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贸易惯例。
区别: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尽管二者有联系,但不能把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同起来,贸易惯例的层次高于习惯做法,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凡未成文的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不能称为贸易惯例。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但是,国际贸易管理对贸易实践仍具有较重要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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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1 复习笔记
考点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见表1-1)
表1-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2.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见表1-2)
表1-2 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二: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
1.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
《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删改了部分贸易术语;
②不再将贸易术语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两类;
③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使用说明或指导意见;
④调整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见表1-3)
表1-3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2)由于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约时,可能对某些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这种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
所以,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贸易术语,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
2.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与区别?
答:(1)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联系
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过权威机构加以总结、编纂与解释,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这一点上,习惯做法也是如此,意思自治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之间的区别
如果贸易双方将惯例订入相关的贸易合同内,只要合同一生效,便类似于法律一样具有了强制性约束力。
如惯例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惯例的规定办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这是因为,通过各国立法或国际公约赋予了它法律效力。
习惯做法不具有以上特点。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有哪些主要区别?
答:(1)《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多次修订而成。
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作出了解释。
(2)《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作统一解释的研究,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
(3)《2010通则》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主要区别
①两者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不同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适用范围上,FOB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为水上运输,必须在FOB后加上“Vessel”(船)字样,并列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b.在风险划分上,FOB Vessel的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c.在出口手续上,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FOB 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相关证件,并且出口税及其他税捐费用也需由买方负担。
②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
目前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美洲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一般采用该惯例;《2010通则》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使用范围最广,目前已被众多国家和地区采用。
4.你如何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
答:个人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如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一致的规定。
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二、案例分析题
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工业品的合同。
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
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
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
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
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5月中旬。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卖方认为。
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