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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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公司分立的备案流程(上海国税、地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字体:〔大中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

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1. 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书原件和复印件;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公司企业分立全套细节流程(史上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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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分立全套细节流程(史上最完善)1. 准备阶段- 确定分立的目的和理由- 指定分立的时间表和计划- 检查合同和法规要求- 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分立的可行性和风险2. 决策阶段- 确定分立的实体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等)- 制定分立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确定分立后的股权结构,并制定配股方案3. 法律程序- 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向政府机构提交分立申请- 完成分立文件的起草和注册- 获得分立许可证或批准书- 确认法律程序的合规性,包括税务和劳动法方面的要求4. 资产和财务分离- 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和分类- 制定资产清单和财务报表- 协商和执行资产转移协议- 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和账户5. 员工管理- 评估员工合同和雇佣关系- 制定员工移交计划和时间表- 与员工协商分离安排,包括薪资、福利和权益等方面的问题- 提供离职辅导和资源支持6. 客户和供应商关系- 通知客户和供应商分立计划,并解释相关细节- 协商分立后的合同和支付安排- 签署新合同或协议- 处理分立过程中的客户和供应商关系问题7. 品牌和市场营销- 确定新公司的品牌标识和定位- 更新市场营销材料和渠道- 提供对内和对外的品牌宣传和沟通8. 监管和遵守- 确保新公司符合所有法规和合规要求- 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 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符合法规和政策9. 后续的管理和发展- 制定新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计划- 指定高级管理团队和职能部门- 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 定期评估和调整公司策略以上是公司企业分立的全套细节流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立过程的合规性和无误。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

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需要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提交材料问题1. 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税收筹划之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随着我国企业行为的日益频繁、规范,通过企业分立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税法规定,分立后的新企业将作为独立的按各自所适应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分立后资产的计价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2被分立资产相对应的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按分离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减免税优惠的处理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产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企业分立中增值税的筹划一从事的企业可通过企业分立进行筹划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到的;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我国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由于的税率为17%、13%可以抵扣,的为6%和4%;而营业税娱乐业除外的税率一般为3%——5%;因此,从整体上看,增值税的税负高于营业税;所以,对于一些从事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可以考虑将这一部分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企业,从而实现企业总体的降低;二以自产初级农产品或自行收购的废旧物品为原料进行产品生产的企业可利用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我国税法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因此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对于废旧物资的收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为这两类企业通过企业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三通过企业分立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我国税法将按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及的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异情况可通过以下公式来进行推导:这里假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为6%,其他档次税率的推导方法相同;一般纳税人产品的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购进额÷不含税销售收入=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购进额×17%÷不含税销售收入×17%= -÷销项税额所以: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1 - 增值率= 不含税售收入×17%×1 - 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17% - 不含税销售收入×17%×1 - 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而小规模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含税销售收入×6%当两类纳税人应纳税额相等时,即:不含税销售收入×17%×增值率= 不含税销售收入×6%可算出平衡点的增值率为%;即当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率为%时,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当增值率大于%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否;而且,随着产品增值率的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国税法也规定: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也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只要具备了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那么,怎样做才能既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又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低税负的优惠呢这时,通过企业分立,来降低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无疑是一种好的筹划方法;案例1:C公司是一家从事商品批发的企业,年预计销售额为250万元,为2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C公司应纳增值税:250×17% - 20 = 万元如果将C公司分立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公司的销售额为150万元,另一家为100万元,这时两家新公司都获得了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它们总共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00 ×4% + 150×4% = 10万元,远远小于分立前C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4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七核准备案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八综合评价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九信息与统计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十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核准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二备案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一核准项目1.受理要求: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4.项目审核: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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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 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
(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和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第二至第五款内容的条款逐项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 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 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
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表》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
件;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 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 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 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 件;
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分立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
字体:
大中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企业重组业务 ——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 请表》;
3.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由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投资股权及转让的资产或股权公允价值的报 告;
告;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 付对价情况,以及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 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
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 ——税务所 ——职能科(处)室 ——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局长室 ——市局
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 件;
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盖有原税务机关 受理章的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其相关说明;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
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 ——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 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
在复印件上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4.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5.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 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 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一并报 送市局。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 书》和《告知书》(发送给主导方同时,抄送其他当事方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7.企业重组业务 —对非居民企业投资的办理流程(事先备案类)企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权限:
市局审核。
五、期限: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 ——分局局长室 ——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
在复印件上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 明);
2.《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请, 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 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 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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