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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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典型经验做法(一)德国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而其全国性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问题的背景下逐步完善的。

19 世纪,大量德国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产业工人。

1855 年,《穷人权利法规》生效,根据该法规,每个地区依据居民人数对贫困居民进行补贴。

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颁布《黄金诏书》,提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

由此开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883 年,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疾病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2/3,雇员负担1/3。

保险金的征收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体现了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所得转移,适合农村劳动力收入低的特点。

此外,只要农民工本人参保,其配偶和子女便可享受同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德国规定,凡月收入低于610 马克的工人,其医疗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

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总体上体现了“高收入帮助低收入、社会共济、体现公平”的宗旨。

在养老保险方面,德国实行了包括农民工的全国养老保险制度。

1889 年,德国颁布《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规定所有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

此外,在义务性养老保险里,将包含农民工的全部工人纳入工人养老保险范畴。

(二)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1601 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对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民实施救济。

1795 年,伯克郡治安法官制定斯品汗姆兰制度,规定给劳动贫民救助的金额随面包价格浮动,并允许在济贫院外实施救济。

1897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工人赔偿法》,规定在工作危险较大的行业,雇主应对因工伤或丧失工作能力者给予赔偿,随后政府又将该法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农业和其他行业。

1948 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助法》,规定无收入或低收入者可领取国民救助金,极大保障了收入低和易失业的农民工的正常生活。

美国社会救助及其主要内容

美国社会救助及其主要内容

浅谈美国的社会救助及其主要内容社会救助在美国亦被称为公共援助,是帮助贫困阶层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和享有某些权益(这里主要是指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应用更多的是”社会福利”的概念,其主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社会救助。

1935年罗斯福执政时,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社会保障法》,这也标志着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初步确立。

[1]经过几十年的演变与发展,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日趋完善。

目前,政府提供的社会救助有70多项,主要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救助、住房补助、食品补助、教育补助、一般援助等。

一、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afdc)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是联邦政府推行的向贫困家庭提供现金补助的项目,这也是在美国备受争议的一个救助项目。

该项目专门用于帮助那些双亲之一缺少的家庭(如配偶一方亡故、离婚或出走)、残疾人家庭、未婚生育的单亲家庭、双亲属于失业状态并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双亲俱全家庭等。

对于受供养的子女,通常救助到18岁,18岁或18岁以上的子女就不能再享受该项救助。

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的前身是1935年联邦政府颁布的、作为社会保障条例一部分的”对贫困儿童补助计划”,当时该计划的重点是以孩子的名义对其母亲给予帮助。

但根据该计划,若一个家庭里居住着有能力和身体健康的父亲,那么这个家庭就不能得到该项救助。

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做父亲的离家出走。

1962年,”对贫困儿童补助计划”被更名为”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更名后强调的是对家庭单位的补助。

此项救助的费用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尽管联邦政府支付此项救助一半以上的费用,但该项目的行政管理权却委托给了州政府。

由州政府决定项目受益资格标准和受益水平。

因此,不同的州制定的标准差异较大,资助的标准也不相同。

给付标准由各州根据受益人的家庭收入和救助标准决定,申请补助者必须接受对其资产、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的调查。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一、本文概述《社会救助制度的中外比较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与差异,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本文首先概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和主要功能,强调了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随后,文章通过对比分析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在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分析了中外社会救助制度的典型模式和实践案例,总结了不同国家在社会救助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障、增加财政投入、优化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概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政策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它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通过国家财政支持,结合社会各界的参与,为那些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和服务。

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救助措施覆盖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帮助他们渡过难关,重拾生活信心。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生活救助体系。

通过设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中国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提供特困供养服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帮助。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窗口CHUANGKOU 法治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主张彻底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可以相互代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保障法两大阶段,其立法体现了以下规律:立法先行是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国家责任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立法理念经历了从道义到权利的转变;法律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社会救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基础。

542020·102020·10会或手工业行会向贫病者提供的慈善救济。

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普鲁士王国于1842年颁行了《普鲁士穷人照顾法》。

统一德国后,又在首相俾斯麦的支持下,建立了包括医疗保险(1883年)、工伤事故保险(1884年)、残疾和养老保险(1889年)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后被其他工业国家纷纷仿效。

作为强制性的个人风险预防机制,社会保险制度在德意志第一帝国时期由帝国国会统一立法,由地方公共财政承担的社会救助的立法则仍交由各州负责。

最早的全德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是魏玛共和国1924年颁布的《帝国救济义务条例》和《关于公共救济前提、种类和范围的帝国基本原则》。

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61年制订了《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社会救助作了一般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救助起,因为经济发展速度减缓、社会福利支出剧增,社保制度滋生了“失业陷阱”“贫困陷阱”等问题。

2005年1月1日起,《联邦社会救助法》被作为《社会法典》的第12部法律并入该法典。

此次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具有就业能力的失业者的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救助金合并为失业金,作为寻求工作者的基本保障由2003年颁布的《社会法典》第2部来调整。

德国此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首先是强化个人的责任,强调获得社会保障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但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回馈社会,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受助者同时还应自负其责地管理其获得的救助金。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就诊或住院。 韩国颁布法律对国家有功人
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救助。有 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 士 , 战 死 、战 伤 、殉 职 、公 伤 的 军 警 , 殉 职 、公 伤 的 公 务 员 , 武 功 勋 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其遗 属。对他们的待遇包括年金、生活 津 贴 、看 护 津 贴 、住 宅 资 金 、抚 恤 等 , 还 进 行 教 育 保 护 、就 业 保 护 、 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 款、减免交通费等。
19 世纪末, 德国俾斯麦政府 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这种以预防 为主对付社会经济风险的新的社 会保障手段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 流行开来。德国的社会救助主要是 对一般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和特殊 家庭的救助。除了食品费、生活费、 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 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费、支付丧葬费等。对高龄、残疾、 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 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 30%。
另外, 儿童补贴也是德国社 会救助的重要内容。只要有子女 的家庭都可以得到家庭津贴,子 女越多得到家庭津贴也越多。
35
社会救助
国外的社会救助制度
□高先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 补充, 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 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 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 划。社会救助制度在发达国家有 着悠久的历史, 无疑对我国有着 一定的借鉴作用。
英国: 救助立法时间悠久
英国政府对贫困群众非常重 视,早在 1834 年,英国就制定了 新《济贫法》,主要是确认社会救 济属于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确 立社会救济是国家应尽的义务。
5.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 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 岁以下儿 童而设立的, 每年都有数千名妇 孺享受这种补助。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02区域治理THE WHOLE WORLD作者简介:蒋浩飞,生于1996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蒋浩飞摘要: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公民最低限度基本生活所需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先进诸国的制度实践正好为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本文首先对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介绍了美英德日四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对其基本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国际经验;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法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1)03-0102-0003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起源是1993年于中国部分地区引入的面向生活困难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形成于1999年颁布实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也进一步丰富,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发挥核心作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发挥辅助作用,临时救助发挥补充作用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虽然我国已建立起广覆盖的社会救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存在法制化水平欠佳、救助水平低、城乡分立、地区差异明显、管理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显著问题(一)法制化水平亟待提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发布机关为国务院,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偏低。

这导致《办法》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对于一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未能予以覆盖。

(二)社会救助制度不统一(1)城乡分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分立由来已久,在制度创设之初便已显雏形。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失业:1999年1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38号令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医疗:2001年4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68号令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第141号令
关于第1次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2005年6月6日实施的政府第158号令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1%
2%+3元
失业保险
1.5%
0.5%
工 伤 保 险 0.83% (浮动费率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
0.8%
合计
33.13%
10.5%
缴费工资基数
❖ 本人上一年(1-12月)月平均工资总额 ❖ 低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60%,以60%算 ❖ 高于上一年本市月平的300%,以300%算 ❖ 无法确定时,以上一年本市月平算 ❖ 初次就业、再就业、复员和转业退伍人员,以工作
后第一个月工资为缴费基数 ❖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06年自由职业者缴费构成
❖ 养老:高档=32808×28%=9186.24元 中档=32808×22%=7217.76元 低档=580×12月×22%=1531.2元
❖ 失业:高档=32808×2%=656.16元 低档=580×12月×2%=139.2元
释 义(三)
❖ 过渡性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 员,要本着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从92-97年 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以统一的系数进行调整,从而 确定 金额= 92-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98.7.1前的缴费年数%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五保供养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五保供养制度
现金
现金和实物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地方和中 央财政共同负担
Thank
You !
只能用来购买人的食 品以及用来生产食品 的种子和种苗,不得 用于购买酒精饮品、 烟草、维生素或药品 宠物食品、热食品、 在商店内食用的食品 以及其它非食品类商 品(种子、种苗除外 )食品券只可用于购 买规定的食品,不能 兑换现金。
医疗援助(MEDICAID)
。 •于1965年设立, 目的是为部分 低收入个人、 家庭提供医疗 服务支持,帮 助无力支付医 疗保健费用者 享受基本的医 疗卫生服务, 费用由联邦政 府与州政府共 同承担 医疗援助项目 包括住院服务、 门诊服务、产 前保健、儿童 免疫、医师服 务、专业护理、 家庭护理和X 光服务及早期、 定期检查、诊 断和治疗服务 等。
福利类型
提供职工 (单位) 福利、关 怀贫弱职 工
自愿、资助 服务及其他 非营利性服 务
脱贫、收 入保障、 医疗救助 、住房补 贴等
中 支持程度 美
强 弱
弱 弱
弱 强
弱 强
美国
项目 SSI TANF FOOD STAMP SSI 目标群 体 贫困老年人、失明者、残疾人
中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 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
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社会 救助制度的改革阶段。随着福利 开支的日益庞大,迫于公共舆论 及财政负担的压力,自20世纪 80年代开始,美国对社会救助制 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 影响比较深远的是克林顿时代通 过的《个人责任与就业机会调整 法案》。
美国社会救助主要内容
一、贫困标准的设定
1965年,美国依据家庭规模和家庭总收入两个因素制 定了一条贫困线标准,随后每年都重新测算、核定。 2005年美国家庭贫困线是:单身年收入9570美元、两 口之家12830美元、三口之家16090美元、四口之家 19350美元、五口之家22610美元。如果一个家庭的年 总收入低于当年联邦政府划定的标准线,就被认定为 贫困家庭,有权获得政府资助。全国统一贫困标准的 设定,保障了多数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到社会救助体系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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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美国出版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曾述,“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当个人或家庭生计断绝急需救助时,乃给予生活上的扶助,是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富弹性而不受拘束的一种计划”。

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保底”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 立法情况
任何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国外许多社会救助十分完善的国家,都相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工作的根本保证。

如英国早在1601年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济贫法》,对贫困群体和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予以津贴补助。

1834年又制定了新的《济贫法》,明确社会救助属于公民应享受的权利,实行社会救助是政府应尽的义务,并成立了专门管理局。

此后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条文,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德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始于20世纪初,称为济贫事务和福利事务。

政府在1942年制定了关于政府救济的法令,第一次对公共救助的享受条件、救助种类和程度作出了全国统一规定。

1962年前联邦德国颁布了新的《联邦社会救助法》,对特殊困难者进行社会救助作了具体规定,此后又进行了几次修改,改善了救助的支付方式,扩大了对残疾者
救助。

1975年绝育和计划生育救助也被
列入《联邦社会救助法》。

上世纪90年
代初两德合并后继续实行上述法规。

美国独立以后,1935年罗斯福总统
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从
而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
保障制度,并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障”
的概念。

后经历届政府的多次修改和补
充,逐步形成了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救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
国称为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

■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各国社会救助制度最基本的特征是
有明确的针对性,只对自我保障有困难
而确需救助的人给予救助。

为此,各国
一般通过财力审查和就业审查来确定申
请人领取救助金的资格。

财力审查
即根据国家规定,对申请人及相关
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查,
不足特定标准时才予以救助。

大多数国
家在社会救助标准之外都规定一个免审
额度,即允许申领人持有少量的资产或
收入,视同无资产、无收入,不抵扣社
会救助金。

在财力审查的范围方面,大
多数国家只考虑申领人及其配偶的现有
财力。

但在有些国家,如奥地利、德国、
瑞士、日本,申领人的父母、祖父母、
成年子女的财力状况也在考虑之列。


法国,老年救助金(属专项救助)申领人
的法定继承人的财力状况都列入审查范
围。

比利时最近也准备审查申领人父母
及成年子女的财力情况。

总而言之,各
国政府趋向要求家庭和社会互助在整个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就业审查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在失
业人口居高不下的压力之下,纷纷引入
或强化就业审查制度,要求社会救助对
象必须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与政府
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联系,并接受适当
的工作安排。

未通过就业审查的人,将
被降低社会救助水平或剥夺领取资格。

在美国,2000年起政府要求接受援
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

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
就业目标,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从
1997年的至少实现25%提高到2002年
的50%以上,核心家庭的标准则由75%
提高到90%。

在英国,政府对以下四类人员实
行严格限制:一是年轻失业人员,英国
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岁至24岁的
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
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
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
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二是单
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
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帮助单
亲父母找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
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
看;三是长期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规
定,雇主雇用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
上的失业者可从政府获得为期6个月的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简述
■邓新华 袁伦渠
29
2007.12
CHINALABOR
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助,年龄超过50岁的人还可享受特殊援助;四是残疾人或者长期患病的人,这类人也可获得额外的补助,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或长期患病的人找到工作或者帮助那些已工作的人继续工作。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特殊人群走上工作岗位,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建立社区不同部门(包括雇主、志愿性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

救助标准
一般来说,各国社会救助金的标准都比社会保险金低,但没有领取期限的限制。

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控制救助费用的一个方法是降低替代率。

例如,加拿大许多省已经降低部分救助金和特殊补助金费用,其他救助金则通过控制费用增长而后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的目的。

这迫使社会救助享受者在成为受益者之前广泛动用个人资源提高收入水平。

这种做法有利于增加救助者主动寻找工作的热情,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救助制度的“养懒汉”效应。

■ 救助项目
英国社会救助的项目很多,甚至有些是福利式的救助。

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龄救助、儿童救助、残疾救助、失业救助及疾病救助等内容。

低收入家庭救助是对收入低于官方规定贫困线家庭的救助,救助金随政府规定的贫困标准而变化。

低收入者还可以取得一部分取暖费,有子女的可取得学校免费牛奶和免费膳食以及免缴国民保险费,还可以享受房租补贴等。

老龄救助主要是对年满80岁、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
或只有少量养老金的老年人给予补助。

残疾救助包括残疾人的保姆补贴、活动补贴和重残补贴。

英国社会救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细分救助对象,按照不同的
救助对象,给予不同标准的救助。

具体来说,主要是从年龄差异、家庭成员承担责任差异以及“单身户”与“家庭户”差异进行划分。

德国的社会救助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包括残疾人、老人、病人、孕妇、产妇、在国外的德国人;另一类是低收入家庭的救助,这种救助面向全社会。

除了食品费、生活费、燃料费以及杂费等日常生活费外,还包括代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费、支付丧葬费等。

对高龄、残疾、妊娠、妇女生育等特殊需求者,其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

此外,为解决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及残疾人、老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实施了住房补贴救助。

凡收入不足以租住适当面积住房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住房补贴。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有子女困难家庭的资助,政府以现金资助单亲有子女家庭,或父母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是养老及困难补贴,主要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发放现金补贴;三是免费医疗,为了使穷人获取医疗服务的项目,在美国所有的资助项目中该项目耗资最
大,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四是食品券补助,以解决贫困阶层的基本生活;五是儿童营养补助,主要是为哺乳期的母亲、婴儿、5岁以下儿童而设立的,每年都有数千名妇孺享受这种补助。

除此之外,美国还有安居计划、教育救助、就业培训援助等,帮助贫困家庭获得教育、住房、培训和就业的机会,增强自救、
自助和发展能力,解决长期依赖政府救助的问题。

■ 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担中央政府统管
英国、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
等国由中央政府确定社会救助标准并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央财政拨款。

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
荷兰的救助标准由中央政府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具体事务,中央财政的补助款项达到社会救助支出总额的80%左右。

日本中央政府根据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中央财政承担75%左右的资金。

瑞典由中央政府制定建议标准,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除极少数项目(如对新移民前3年的救助)外,其余均由地方政府出资。

芬兰也是由中央政府确定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管理,但近年来开始允许地方政府对救助标准作适当调整。

瑞士则由中央政府制定社会救助政策的大方向,实际救助标准由地方自行掌握,地方政府负责资金。

但是,也有个别项目由中央政府制定标准。

挪威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救助标准,自行管理;中央政府根据自己掌握的补助标准和各地实际救助的人数给予补助。

韩国的社会救助经费由中央、道和郡市三级负担,中央负担比例从50%到80%不等。

中央、地方政府分别负责制度
法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定标,中央负责管理,部分专项救助由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资金来自中央政府及缴费;其他非现金救助由地方政府出资并负责管理。

卢森堡由中央政府负责确定救助标准,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前3个月到1年的开支由地方财政承担,以后的开支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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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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