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我院在上级统一部署下于20xx年初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一年的运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专业化审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现将我院20xx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xx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xx件,同比上升17.12%,占我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5.87%。
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xx.35%。
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
20xx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收案量持续增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明显。
集团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案情复杂化的趋势。
表120xx-20xx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数走势图(单位: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所下降。
全年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案件147件,同比增长8.09%。
其中,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共计119件,占该类案件的78.8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因执行劳动基准而引发纠纷的解决程序做特殊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目的在于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2017)2017年4月24日9: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高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究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共涉及26个问题,其中第1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是重点条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2012年2008年起,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更加具体明确的刚性条款和创新性的惩罚性条款,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明显改善了劳资双方原有博弈中的不平等地位。
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下滑,劳资纠纷开始频发,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飙升,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复杂。
针对此种状况,区法院在2009年6月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公正高效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四年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审结呈良性循环,企业用工日趋规范。
但同时,更需要正视的是,辖区内劳资矛盾还十分尖锐,大量中小企业用工尚不规范,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更加突出,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化管理,收案总数回落明显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之前,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406件、611件、1378件,呈逐年急剧上升的态势。
虽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即2009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为可观,达到1084件(其中6月至12月616件),但之后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在审判中密切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指导和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基本形成,2010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
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
2012年在其他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再度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下,区法院当年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青岛市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市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26日,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及青岛市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是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多年后、通过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2008年至2015 年9月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为促进青岛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言献策。
【案例一】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应合法有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为了提高李某的职业技能,于2010年4月派李某到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9000元。
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该培训合同第八条记载:“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餐饮费)共为人民币9000元。
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李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调离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某自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某公司于2011年6月1日以李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先后通过EMS特快专递、报纸公告的形式向李某送达了该通知。
后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李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000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李某订立了《员工培训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严格履行。
李某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4→2024上海这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法院发布了一份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其中包含了多个典型案例。
下面将列举其中几个案例,并分析其争议点以及解决方案。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
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乙员工认为解除合同违法,要求继续劳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试用期期间未向乙员工发放试用期工资,违反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判决解除合同违法,继续劳动。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加班费的纠纷。
丙公司与丁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时为八小时,超过工时的加班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丁员工认为公司多次安排加班,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判决丙公司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规范加班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
戊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后向甲公司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
甲公司认为工伤是由员工自身过失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戊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伤,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四起案例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争议。
己公司与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庚员工要求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己公司认为庚员工在合同解除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再次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己公司未向庚员工支付合法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己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些案例涉及了劳动合同解除、加班费、工伤认定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的典型问题。
通过审理这些案件,法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惩处和制止。
这些案例的审判结果为类似问题的劳动争议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为了解决类似问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其权益和义务的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06•【文号】法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对于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
上海二中院201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发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基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括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产生的纠纷。
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处理难度加大2013-2016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分别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连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突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13-2016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处理难度却有一定程度加大,主要表现图一:上海二中法院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50010001500200025003000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年份数量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为:案件调解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尖锐,法院调解工作回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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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近两年,随着上海加快经济产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因形势、政策导向等因素变化,企业“关停并转迁”情况逐年增加,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成为社会不稳定性因素之一。
基于此,现以2016-2017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推动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化解,加强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防,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情况2016、2017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367件、2310件,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6.91%和-2.41%,其中二审收案数量分别为1859件、1713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508件、597件。
2016、2017年所收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件及以上)数量分别为44批464件、44批564件。
其中,二审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30批355件、27批352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15批109件、17批212件。
(见图一)图一2016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较前一年度增长18.42%,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与上年度持平;2016、2017年群体性案件数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22.11%和21.55%,案件数占当年总收案比例分别为19.60%和24.42%。
在2016、2017年所收群体性案件规模上,10件以下批量分别为27批、22批,10-19件批量为12批、17批,20-29件批量均为3批,30件及以上批量均为2批。
(见图二、三)图二2017年群体性案件规模情况22, 49%17, 39%3, 7%2, 5%10件以下批量10-19件批量20-29件批量30件及以上批量图三(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情况2016、2017年,我院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319件、2305件,其中,二审结案数量分别为1810件、1706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结案数量分别为509件、599件。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数量分别为44批464件、44批564件,其中,二审结案数量分别为30批355件、27批352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15批109件、17批212件。
(结案方式分类见表一)表一2016、2017年二审结案中,维持率分别为74.86%、69.40%,调撤率分别为19.83%、26.96%,发改率分别为3.87%、3.34%;2016、2017二审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结案中,维持率分别为85.92%、73.29%,调撤率分别为14.08%、26.71%,发改率均为0。
(见图四)图四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本白皮书所指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因企业违法用工、关闭、搬迁、歇业、裁员、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多名劳动者与企业发生规模较大的矛盾冲突,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改革调整力度加大,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加受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国内经济复苏受阻、“五违四必”治理不断推进等诸多因素影响,上海市近两年企业“关停并转迁”等情况集中增加,这些重大调整无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处置。
这些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所涉劳动者众多且其劳动技能低、再就业难。
劳动者往往选择抱团维权,由此带来的群体性案件也相应大幅增加。
从2016-2017年收案情况来看,不管是群体性案件的批量数还是案件数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其中群体性收案数更是连续两年保持20%以上的增幅。
此外,因“关停并转迁”导致的群体性案件在整个群体性案件中占比也在迅速扩大。
2016-2017年“关停并转迁”导致的群体性案件批量占比分别是35.48%和40%,案件量占比分别为43.26%和47.30%。
(二)案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与外来务工劳动者之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分布比较集中,所涉用人单位从行业上看多集中在建筑纺织制造、餐饮住宿物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群体性案件70%以上;从股权性质上看几乎均是民营企业,占群体性案件90%以上;从规模上看也多为小微企业,占群体性案件的60%以上。
所涉劳动者则大多是从事技术含量低、薪资待遇低的外来务工人员,占比高达65%以上。
(三)争议内容相对集中,复合型诉求成常态从劳动争议内容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案由集中在劳动合同纠纷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类争议,占比在95%以上,比二审收案中该两类争议占比高出近20个百分点。
争议主要围绕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项目,而且主要以复合型诉请为主。
另外,在近两年因“关停并转迁”引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有的劳动者除了请求支付法定的补偿项,还额外主张搬迁安置费用。
(四)案情重大复杂,审理难度增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往往具有涉及人数众多,涉及利益面广,政策性强等特点,因而对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较之普通个案有更高要求,如果处理不慎,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可能只是群体性纠纷的一部分,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仅对涉案当事人产生重大影响,还影响着潜在当事人的诉讼选择。
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极为有限,却又要妥善化解矛盾、及时处理纠纷,把握个案与全案之间的平衡,工作难度极大。
审理难度大的另一体现是调处难度大。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在二审前往往已经过仲裁、一审等阶段的调解、协商工作,进入二审后达成调解的可能性降低,且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在心理上相互支持、强化,与用人单位双方对抗性较强。
从统计来看,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均低于同时期普通案件的调撤率。
此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用人单位为躲避债务,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给案件审理也带来了新的难点。
三、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成因分析(一)宏观因素宏观政策环境及经济形势是此轮劳动关系矛盾高发的主要原因。
宏观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业结构大幅度调整和城市功能转变上。
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和中国经济金融中心,其转型往往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风向标。
为了实现迈向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四个中心”的目的,上海此轮产业转型升级、“去产能”计划及“五违四必”整治,直接导致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低端产业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关停并转迁”。
这类企业往往是用工大户,而且所涉劳动者生产技能单一、再就业能力差,容易造成劳动关系矛盾的集中大量爆发。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是导致劳动关系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受国际贸易壁垒提升、国际经济复苏受阻导致的出口降低及国内生产成本提高、信贷政策收紧等不利影响,大量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难甚至倒闭,进而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
(二)用人单位因素企业违法用工一直以来都是群体性劳动争议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在实践中,企业的违法用工包括恶意规避法律和法律知识欠缺两方面的原因。
在劳动关系建立阶段,企业由于自身用工制度不健全或者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违反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或者因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存在争议而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及终止埋下了隐患。
在劳动关系履行阶段,主要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对高温补贴、年休假、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规定不落实以及企业未经法定程序制定和依法公示规章制度等违法行为。
大部分小微企业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工资、社保之外的一些法律规定,往往因缺乏重视或监管缺位而没有履行,一旦劳动者普遍出现收入下滑或者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的情形,这些潜在矛盾就会爆发出来,这也是导致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请求多为复合型诉讼请求的深层因素。
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阶段,存在企业违反法规,强迫劳动者辞职或径行解除和违反法定程序两种情形。
多数强迫辞职或径行解除的情况均是因为双方存在潜在的其它矛盾而无法协商,还有一些情况是用人单位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致。
违法解除中最为普遍的情况是违反法定程序解除,比如没有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没有提前30日进行通知等,即使实体合法,也应支付赔偿金或代通金。
(三)劳动者因素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是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劳动者因素是当下群体性劳动争议爆发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欠缺;另一方面,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实践中,劳动者自我防范意识欠缺体现为:1、在入职时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2、通过熟人介绍而入职时没有弄清楚是否为劳动关系以及和谁建立劳动关系;3、在合同履行中不重视、不熟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4、劳动者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缺失,导致其在事实认定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则主要由于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不平等,如劳动者为了入职、维持劳动关系会容忍其劳动权利被侵犯。
可是另一方面,由于劳动法律的保护、法律援助等政策的倾斜,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尤其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且群体性诉讼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的悬殊。
四、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和化解应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判不是最终目的,亦非有效手段,重点应放在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上。
(一)做好产业政策配套,加强群体性纠纷预防从短期客观情况来看,产业政策及宏观经济对部分企业和劳动者造成了伤害,政府应该出台产业政策配套措施,把政策施行后造成的一些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一是成立相关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主动促成优质小微企业融资或合并。
小微企业是社会就业的最主要载体,也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保障,帮助优质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切实做好劳资纠纷隐患排查、预警工作。
对有改革调整任务的企业、经营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对存在隐患的企业进行指导并组织劳资双方友好协商,以防止双方矛盾恶化、纠纷升级。
三是完善“关停并转迁”企业职工安置制度,对因政府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的企业关停并转迁,应该在企业补偿费用中明确员工安置方案及相应费用,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以规制。
2017年我院受理的一起38人的群体性纠纷,就有涉及到主张员工安置费用的情形。
四是做好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工作。
对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加强监管、加强惩处,推进专业调处人士提前介入群体性纠纷解决,继续扩大对职工的法律援助,保证群体性纠纷解决始终处在法治的框架下。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促进群体性纠纷化解一是通过大调研、定期业务交流培训、案件材料信息共享、委托协作调查等机制加强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
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情况、疑难问题、发展态势的工作方法和优秀经验等信息进行共享和交流,并探索建立长效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群体性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