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资本项目外汇政策介绍

最高 限额 关闭 账户
2018/7/1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二)资本金账户——外汇账户系统录入要点
账户性质:资本金账户编码2206 账户的国际收支申报代码 账户的国际收支申报代码就是在国际收支申报代 码前分别加上“1”、“2”和“3”. “1”代表:跨境交易;“2”代表:境内交易;“3” 代表结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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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金融项目概念
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第二大类项目是资本与金 融项目,反映的是国际资本流动,包括长期 或短期的资本流出和资本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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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平衡表
经常项目
------货物和服务贸易 ------收益 ------经常转移
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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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七)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
先验资后结汇原则。 项目结汇原则。
实需结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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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七)资本金结汇 提交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 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 况询证函的回函) 5、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 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 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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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与金融项目分类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定义, 资本与金融项目分为两大部分:资本帐户以及金融帐户。 资本帐户包括涉及资本转移的收取或支付,以及非生产、非 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的所有交易。 金融帐户包括涉及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 有交易。通常将“金融帐户”称为“资本项目”。
跨境人民币业务基础知识

项目
需提交资料
注意事项
企业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一、企业自有证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企业需填写表格:
《企业信息情况表》(非试点企业填写)
4、合同、发票
1、企业填写书面情况说明(见容应包含进口报关和对应人民币支出明细信息,需加盖企业公章。)
2、进口报关单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4、合同、发票
参照外币付汇流程及要求
出口
1、先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业务办理状态(总行操作)
2、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总行操作)
无试点企业限制。
经办人员要核对企业提供资料的一致性,并签注。
货物贸易
进口
人民币报关
外币报关
无试点企业限制,首次办理业务企业必须先激活。
1、先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业务办理状态(总行操作)
2、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企业进口报关单信息(总行操作)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4、合同、发票
1、企业填写书面情况说明(见容应包含进口报关和对应人民币支出明细信息,需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报关单
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4、合同、发票
参照外币收汇流程及要求
仅限试点企业。
系统录入
系统暂未在支行安装,每办理一笔业务,支行需要将业务资料传真至总行国际业务部,传真:25188179。具体需要传真资料如下: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金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跨境业务重要知识点梳理,跨境资⾦池、跨境融资、ODI、境外IPO、海外发债。
本⽂根据跨境⾦融研究院《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年线上版)》的内容整理,在简单梳理课程各个主题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各主题重要知识点,挑选1-3个精选实务问题给出答案。
本⽂纲要问题⼀:资⾦跨境有哪些渠道?问题⼆:OSA、FT、NRA账户有什么区别。
问题三:跨境担保有哪些种类?问题四:境外投资(ODI)有哪些重要法规,如何解读。
问题五:37号⽂补登记如何认定?问题六:并购资⾦的资⾦来源有哪些?各有什么优劣势。
问题七:“三道红线”和集中度管理新政对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影响?问题⼋:如何确定项⽬的可融资性。
问题九:⽆追索和有限追索融资有何区别?问题⼗:境外发债有哪⼏种发⾏结构?各有什么优势和注意事项。
问题⼗⼀:港股上市主要有哪⼏种模式?各有什么优势。
问题⼗⼆:跨境双向⼈民币资⾦池有什么区别?前⾔2021年,对国际业务来说可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
⼀⽅⾯,疫情阴霾尚未完全褪去,⼤国博弈仍在进⾏,资本市场⽅⾯,中概股或⾯临更严格的国内、国外监管,⽽中资美元债⽅⾯也因恒⼤、花样年债务风险,海外债价格⼤幅下跌。
另⼀⽅⾯,⼈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开放的步伐也未因此停滞,年初即发布了跨境⼈民币新规,跨境⼈民币便利化更上⼀层楼。
各地QFLP、QDLP试点也在加紧开展。
今年四⽉上海发布了浦东新区引领区,⽀持浦东率先探索资本项⽬可兑换的实施路径。
上半年,我国银⾏的外币存款突破万亿美元⼤关。
其中,约1/3是境外⾮居民存⼊,2/3是境内居民存⼊。
从境外存款来看,主要还是境外中资背景企业境外上市和发债后筹集资⾦存回。
节前,跨境理财通、债券通“南向通”的双通显⽰了进⼀步开放的决⼼,也或孕育了更多业务机会。
⾯对层出不穷的政策变化与业务机会,跨境⾦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联合七位来⾃⼀线的⽼师共同打造“跨境资本流动全体系(2021版)”,系统梳理跨境业务全体系,课程包含外汇管理、⼈民币国际化、境外发债、境外IPO与红筹、境外投资、外商投资、外债、跨境担保、跨境资⾦池、项⽬融资、房地产融资、外汇风险等多个主题。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为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操作指引,帮助各方合作伙伴更好地开展业务。
二、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日益增多。
这些业务涉及企业投资、贷款、债券发行等领域,对于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制定一份操作指引,明确各方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责任和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三、操作指引1.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准备工作在开展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之前,各方需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评估风险水平、制定业务计划、筹备必要的资金和人员等。
这些准备工作将为后续的业务操作提供有力支持。
2. 业务操作流程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业务洽谈、业务准备、业务实施、业务结算和业务报告。
在每个环节中,各方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3. 风险管理在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各方应加强对风险的认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要及时监测和评估风险,确保风险可控。
4. 合规要求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各方应加强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要及时了解和适应法规的变化,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5. 信息报告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大量的信息报告工作。
各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范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结语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操作指引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确保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安全、高效进行。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和成就!。
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

跨境人民币业务问答1、首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应如何办理企业激活手续?答:首次参加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应提交《企业信息登记表》和主报告行确认函给银行,由银行在RCPMIS系统办理企业激活经办和企业激活复核手续。
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开立多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布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3、某外商投资企业现已开立了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现外方需要增资,增资后的人民币资本金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原已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账户?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如果批准文件发生了变化,就应新开一个人民币资本金账户。
4、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只借了一笔人民币借款,但由于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上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均为外币,计算出来的“投注差”也是以外币计价的,应以什么汇率折算该笔人民币借款是否超投注差?答: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械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拍片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某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股东借入一笔人民币借款,因公司业务需要,还需到异地银行再开立一个人民币借款账户,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答:外商投资企业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收付。
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
简单来说,这是指在国际间进行跨境投资和资本流动的业务,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在过去的几年中,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逐渐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
在进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资本项目的性质和目的。
资本项目可以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债务融资等多种形式,因此在进行操作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我们的目标和意图。
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由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我们需要确保我们的操作符合相关的规定。
这包括了解外汇管制政策、资本市场监管规定等等。
接下来,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交易渠道和方式。
目前,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交易渠道和方式。
在进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时,我们还需要注意风险管理和合规性。
跨境业务涉及到不同的市场和国家,存在着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并确保我们的操作符合相关的合规要求。
我们需要及时跟踪和分析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
这包括监控市场动态、分析资金流向等,以便及时调整我们的策略和操作。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领域。
在进行操作时,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知识和规定,并制定合理的策略和措施。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取得成功。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培训

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 • 交付各类保证金 • 不得用于质押做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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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合规性要点
➢凭证:齐全 ➢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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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结汇合规性要点
➢ 凭证齐全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合同、支付通知) 3.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4.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 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 的复印件。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 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 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5.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提交专用 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 ✓ 备用金结汇的无需提交第2、4项文件 ✓ 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第1具3页的/共利3息9页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 2、到期清算的,提交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清算 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公告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的有关证明文件。
•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有清算收益,提交税务证明
• 4、普通清算提交事务所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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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一致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情况说明。 但汇综发[2008]142号文规定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 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 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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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开始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机构提供担保的,境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8.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非金融机构赴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9.境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
(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境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汇出审核材料:账户融资协议、境外参加行的汇出指令。
(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境外参加银行在境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
(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10.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1.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容。
境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境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
境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
(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围的通知)►与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应当明确境外参加行的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境外参加行应当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向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
(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围的通知)12.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3.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于2个工作日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
(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4.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银行在国际结算流程中的角色和作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银行有以下几类:境结算银行、境代理银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加行。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15.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
(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16.直联方式作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
(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17.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2)和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1)两类。
(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18.每个机构只能创建1个管理员。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19.根据数据信息特征,跨境人民币信息可划分为业务信息、结算信息和存量信息。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20.企业首次激活和复核由商业银行完成。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21.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
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
(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22.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个人账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其中非居民个人账户的收支申报参照居民执行;无需报送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账户间收付信息。
(关于进一步规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3.境银行为NRA客户提供贸易融资业务的报送,应区分以下情况:►银行提供融资且发生NRA提款的,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银行提供融资但不发生NRA账户提款的,按正常贸易形式报送。
►银行为NRA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包买方为境银行时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报送;境外行包买时,按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报送。
(关于进一步规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4.已发生前期收、付款的的转口贸易,原则上后续结算要遵循“同银行、同币种”的规定。
银行为转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如该信用证为同业代开,则企业转口贸易收、付款行应与代理开证的委托行保持一致。
(关于进一步规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5.商业银行签注提单、仓单,可以在收、付款或信用证承兑的任一环节进行,签注格式、容由各行自定,但应包括签注银行标记和签注时间等要素。
(关于进一步规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26.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27.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其境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二)出口报关单(境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18.本通知所称跨国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19.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外成员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境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0.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境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X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1.对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上限管理。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X宏观审慎政策系数。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22.对于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增(减)超过20%的,结算银行应在调增或调减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