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卫监发[1997]第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发〔1997〕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左(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为加强对饮用水及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7月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并于1997年元月开始施行,至此我国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办法》。
要对本地区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情况,建立档案,为审批工作做好准备。
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国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要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建立健全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自《办法》实施之日起,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四、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手续,并于1997年7月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1998年7月1日起,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1997年1月1日起,拟新生产和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者,必须申请办理并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销售或进口。
六、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和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承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复审阶段的检验任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服务指南一、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3、《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2009年7月卫监督发[2009]75号)第二十三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必须在变更事项发生后60天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40条“项目名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省卫生厅,下放层级: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
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凡我省境内生产下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下简称:卫生许可批件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涉水产品的生产:一用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第三条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涉水产品的生产能力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资料审查、报批、审批结论反馈以及卫生许可批件发放、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二产品材料及配方申请供水设备和饮水机的,应当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三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四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五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六产品标签铭牌及说明书.第五条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生产能力审核,填写现场审核表,并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的要求,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进行采、封样,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送至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条经生产能力审核、产品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六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八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九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十一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十二产品彩色照片;十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十四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第七条申请资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一管材和管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2、类型及规格;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4、使用年限.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使用方法;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5、材料的使用年限.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1、功能;2、水流程图;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4、适用水质范围;5、技术参数.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1、功能;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3、适用范围;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第八条申请资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型号、规格;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当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当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当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当标明技术特性.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第九条申请资料中产品说明书应当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二管材管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第十条申请资料中所附产品的彩色照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二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第十一条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三条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五条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可凭有效证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八条卫生许可批件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第十九条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根据本程序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原有效期不变,在批准日期后加上“变更”或“补发”字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新的卫生许可批件号.第二十条申请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意见近一年内;三产品材料及配方;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七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九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十市售产品说明书;十一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五未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第二十二条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四条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场地的,除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按照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采封样的检验报告.第二十五条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二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第二十六条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1号同时废止.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格式附件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以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附件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项目申请单位申请日期江苏省卫生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五、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附件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注:1、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2、审查人员栏需同时注明审查人员卫生监督员证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经建设部、卫生部批准,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侯捷卫生部部长陈敏章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总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的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计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抄送:建设部.卫生部办公厅 2007年9月日印发校对:房军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二蓄水容器.三供水设备:无负压无吸程、叠压供水设备.四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堵漏胶.五机械部件: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六饮水机.上述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机械部件、饮水机中与饮用水接触部分的常用材质:1.金属类:不锈钢、铜、镀锌钢、普通钢、铸铁等.2.塑料类:聚氯乙烯类PVC、聚乙烯类PE、聚丙烯类PP、聚丁烯类PB、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类ABS、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类AS、尼龙管PA、聚碳酸酯用于蓄水容器等.3.玻璃钢类.4.金属与塑料复合类.5.橡胶类.6.陶瓷、搪瓷、水泥类.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1.树脂基料部分:双酚A型环氧树脂、双酚F型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及其改性树脂.2.交联剂固化剂部分:脂肪族多胺类:二乙烯三胺、三乙烯四胺、四乙烯五胺及其改性胺;芳胺类:间苯二甲胺、对苯二甲胺、4,4-甲撑二苯胺及其改性胺;双氰胺;聚酰胺.3.增塑剂助剂部分:环氧大豆油、己二酸二异丁酯、癸二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4.颜料、填料:硅酸铝瓷土、硫酸钡、膨润土、碳酸钙、碳黑、硅藻土、氧化铁、二氧化硅、二氧化钛、硅酸镁滑石粉.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三丙烯酸树脂涂料.四聚氨酯涂料.三、水处理材料一吸附、过滤材料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烧结活性炭、活性炭纤维、载银活性炭、无烟煤、骨炭、锰砂、活性氧化铝、分子筛沸石、硅藻土、陶瓷、铜锌合金KDF、石英砂、二氧化钛等;二吸附、过滤组件滤芯: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成型活性炭、陶瓷等.滤膜: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三离子交换树脂聚苯乙烯类离子交换树脂.四其它碘树脂、电解槽、电极.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水解苯丙酰胺、硅酸钠水玻璃、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二pH调节剂氢氧化钠、氢氧化钙、碳酸钠、碳酸钙、氧化钙石灰、氧化镁、硫酸、盐酸、二氧化碳.三灭藻剂硫酸铜胆矾、蓝矾.四阻垢剂磷酸盐类、硅酸盐类.五消毒剂氯、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五、水质处理器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三饮用水pH调节器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六、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使用前面各项中未列出的材料或化学物质制造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和水化学处理剂.。
2019年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doc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生产能力审核第五条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供水设备和饮水机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与饮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证明)、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平面图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六条申请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所提供生产能力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资料齐全之日为准。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第七条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大型水质处理器除外)。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核意见;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卫监督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卫生部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涉水产品:(一)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和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二)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三)用卫生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第三条涉水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由申请单位直接向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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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水产品是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涉水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充资料、复核、注销批件、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第五条申请国产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企业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
第六条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三)质量标准;(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五)利用新工艺、新原理或《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未列出的材料生产的产品需提供研制报告;(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水质处理器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
第七条委托生产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
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三)国内企业委托国外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按进口产品申报,在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在华责任单位应填写国内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1、提供由实际生产产品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允许生产的证明代替自由销售证明;2、无需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3、由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四)国外委托国内生产的产品按国产产品申报;1、在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应填写国外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2、由国外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五)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如果转(或委托)国外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进口产品重新申报。
第八条其他的申报材料(一)补正资料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复印件);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提交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2、复核申请说明。
第三章延续、变更、补发、注销批件的申报材料第九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近一年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质量标准);(五)检验报告(安全性)或卫生部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六)进口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七)委托生产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委托生产协议书;(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提供封样样品1件,水质处理器长度(或宽度或高度)≥150cm同时重量≥100kg的,可不提供样机。
第十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其他材料: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企业间收购或合并):(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还应提供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
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国产产品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提供经公证的变更前后两家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
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产品的检验报告,检测要求同延续产品。
2、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变更后的委托加工协议书;(2)国产产品被委托方自身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产品被委托方自身名称变更的,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4)涉及解除委托生产关系的,应提供委托双方出具的解除委托生产关系的证明文件。
3、变更产品商标或品牌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
因商标注册进行商标名变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4、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地址变更:(1)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2)提供双方签署的解除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文件;(3)提供变更后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与水接触材料或部件的品牌(生产企业);(1)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2)改变水处理材料的提供整机功能性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注销许可批件的,应提交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表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第十三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
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二)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四)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的应同时申报,其中一个产品提供原件,其它产品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五)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六)无法提交生产销售证明文件的,卫生部可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由申报单位和在华单位双方签署(也可分别提供)(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如授权书为外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公证。
(二)在华责任单位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证或予以证明:1、境外或境内的公证机关;2、境外的政府机构;3、境外驻华使领馆;4、我国驻外使领馆;(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授权单位名称、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地址、授权有效期(5年以上)、所授权的产品范围、授权权限等内容。
授权权限应明确在华责任单位是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或经销商,权限还可包括代表申报单位签字、加盖印章确认申报材料。
(四)提供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申报单位应将授权书的原件(包括中文译文)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关于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要求:生产销售证明、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证明或良好生产规范(GMP)证明)、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
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材料中;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委托生产协议书的要求:(一)协议书应详细注明委托产品名称、事项、日期及委托时限(5年以上)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二)进口产品协议书还应经申请人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七条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应按下列顺序提交:(一)生产能力审核表;(二)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三)实际生产地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产品材料及配方;(五)申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受理通知;(六)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七)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八)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国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延续应提供市售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改变实际生产地址应提供市售标签(铭牌)和说明书及拟变更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样稿;(九)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十)提供产品彩色照片(应显示外观和内部结构);(十一)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入关证明文件及驻外使领馆确认的生产场所的影像资料;(十二)延续产品应提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批件有效期内产品的监督汇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