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强城乡规划执法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

探讨关于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福建省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规划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许多不协调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城市进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是规划领域的主要内容,较高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效率可以提高规划方案的执行力度,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由源头管理、审批管理延伸至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直接到验收交付,有效杜绝了违法建设的产生,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本文以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作为研究对象,对提高规划执法监察效率的方法展开了研究。
关键词: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批后管理;网格化监察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1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过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存在执法力度低、处罚不合理的情况,导致城乡规划执法水平和城乡规划工作内容不匹配的现象发生,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方面也缺少专业人才,执法监察能力水平低。
1.2城乡规划自身存在缺陷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复杂多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城乡建设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变化迅速,而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造成城乡总体规划“滞后”城市建设的现象,从而导致城乡建设和商业开发活动中的规划缺位。
另一问题,由于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无不与行政审批相联系,城乡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城乡总体规划干预作用的发挥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
我国《城乡规划法》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造成人民的认识不足,建设工程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1.3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低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还是由政府主导的,民众的参与程度比较低,政府在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时候没有充分参考民意,因此也没有预留空间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人民群众对于城乡规划的意见和建议也没有一个可以充分表达的平台。
因此在当社社会提高群众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参与度,对于全面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动绍兴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法治思维和人本关怀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绍兴市的自然、人文和经济资源状况,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布局方案和实施路径。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研,了解城乡发展需求和资源利用状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综合规划,统筹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领域,实现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动规划目标的落实和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规划相容性,协调城乡发展,防止规划冲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参与规划决策,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保护规划权益。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推动宜居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发展地方文化。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城乡规划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的活动,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城乡规划的目标为:科学合理布局城市和乡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提供优质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第三条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
2. 以人为本,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控制第四条城乡规划应当建立以城市和乡村为单位的规划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五条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第六条专业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乡村总体规划、乡村分区规划等,以及各类专业规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步骤:1. 确定编制目标和任务,明确编制范围。
2. 开展调查研究,采集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3. 制定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方案,提出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4. 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参与,修订完善方案。
5. 编制规划报告,报经批准或发布。
第八条城乡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确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共用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用途。
第九条城乡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绿地、公园、广场、文化设施、交通设施等公共空间用地。
第十条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灾害防治和风险管控,合理划定禁止发展区和限制开发区。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应当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的保护和传承。
附件:1. 城乡规划法2. 城乡规划实施办法3. 城乡规划编制技术导则4. 城乡规划管理办法5.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乡规划: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和乡村进行的综合布局和发展管理活动。
2. 总体规划:是指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家、地方和区域总体规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郑政[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郑政[20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1号)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乡规划思路,高质量、高标准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关系,树立城乡一体的发展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
确立“三新、三高”的规划思路:即新世纪、新概念、新郑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高效能管理。
要突出城市特色,扬长避短,努力营造富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现代城市风貌,增强规划的超前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规划水平。
二、强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一)抓紧修编和报批城镇体系规划。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市)必须在今年底以前完成该项规划。
各县(市)、上街区今年必须完成“十五”近期建设规划。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必须加快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本着以人为本、优化人居环境的要求,抓紧编制城市规划风貌景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等。
(二)各县(市)、上街区的重点地区、地段及商业区、旅游风景区的详细规划,要在两年内完成。
(三)按照省政府要求,小城镇、村庄建设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没有经过批准的小城镇、村庄规划不得进行各项建设。
(四)历史文化名城(镇)的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镇传统风貌特色、城镇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发展格局,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规划的责任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城乡规划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依法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
第七条城乡规划工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自愿性的原则。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科学界定发展目标和发展范围。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数量合理,质量优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充分考虑市县的资源、环境、社会承载能力等因素。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方案,明确规划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实施的主要方式包括土地利用调整、项目建设和城市更新等。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当遵循综合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日期】2000.03.13【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0.03.13【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
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批租土地进行建设;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村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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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乡规划执法城乡行政规划执法是指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者适用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规划执法则是城乡规划实施的保障,也是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根本途径。
如何做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解决好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规划执法工作进一步法制化、标准化、公开化。
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分为:1、规划审批监督规划审批监督是指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是否经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各项技术指标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技术规定、标准的要求审批。
2、批后监督检查批后监督检查是指对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规划指标是否按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依法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
3、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加强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从概念上讲,违法建设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没有规划许可手续的,又称无照违法建设,另一种是取得规划手续后不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的,又称为有照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破坏了城乡建设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严重影响了城乡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
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执法周期长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赋予规划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规划执法部门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只能按照法律程序,最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下达停工通知、处罚决定和送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做调查取证、笔录、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行政复议(60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直接提起诉讼应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周期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按法定程序,违法建设行为往往得不到及时遏制,而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其时效性非常强,一旦建成并投入使用,拆拆除难度非常大,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误解,甚至有人竞相效仿。
2、执法程序问题《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程序法,如不按法定程序执行即是违法,因此,规划执行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从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到处罚决定送达,就有许多现实问题影响执行效率。
个别行政相对人对调查取证极不配合,采取你来我走,回避不见面,故意拖延时间,调查笔录不签字,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不签收等手段,使行政执行程序不能有效进行。
更为甚者,象屋顶违法建房,违法当事人采取不见面,不开门等手段,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对违法建筑面积进行确认。
3、执行手段单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规划行政执法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
罚款等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的执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予以保证,执法手段单一,执行效力不佳。
4、协同配合问题对于违法建设问题,既是规划问题,又涉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建设行政管理等领域。
由于部门之间工作条块等的原因。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仍然需要进一步协调工作。
一个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并非是单纯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涉及违反土地、建设、城管、房产、环保等法律法规的问题,而查处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仅是哪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确保违法建设在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5、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问题违法建设是城乡管理的一个顽疾,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尤其严重,受城乡集散经济的辐射影响,集体土地未经征用就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缺乏规划先导,建设时序混乱,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等问题十分突出。
失地农民的生活来源和社会保障如何妥善解决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
三、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对策研究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提高行政规划执法效能和水平,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实施,必须认真研究,探索实践,妥善解决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加大区域巡查和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1)规划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要加大对风貌保护区、主干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等易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巡查力度,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立案、快速有效遏制。
将违法建设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2)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抓住项目建设中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宣传法律法规的同时了解单位想法,督促并协助建设单位在变更施工前先办理规划手续,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1)建立部门间协同配合,联合执法机制,规划执行部门应与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建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为规划执法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或专项问题协调会等协调、布置工作,逐步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后,土地、规划、城管、建管、房产、公安、工商、电力、自来水等部门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执法联动,通过对违法建设单位处罚,降低施工单位资质,违法工程项目不予房产登记,违法房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施工现场断水断电等手段配合,严厉查处并处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从而达到震慑作用,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再发生。
(2)提高规划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效能,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要求依法正确实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协作制度,通过相互间的协作配合,保证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许可方能建设,保证规划执法工作依法和谐开展。
3、加快法规配套建设,提高法律支持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根据处罚法定原则,由于法律没有赋予规划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权,而政府依法行政又缺乏有效的强制性手段,加之行政执法周期较长,给工作带来极大的被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法规配套建设,不断构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规划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4、加强完善诚信评价制度强化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促进企业自律,倡导企业诚信开发,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从事违法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开发建设单位再申报项目的,要制定相应的限制措施。
对有不良记录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有关部门要重新审查其资质,依法进行处罚,对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采取动态、公开管理模式,网上公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俗话说:“规划是龙头”。
城市规划工作关系着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是衡量一个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北京是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站在建设首善之区的高度,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
加强规划行政执行工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仅是一个城乡管理问题,更是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问题,任重而道远。
城乡建设关系子孙后代,关系千家万户,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好环,直接关系到城乡整体能否肖效发挥,关系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能否协调发展,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长远的、切身的利益。
因此,只有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加强规划执法,纳入依法行政管理轨道,才有真正使城乡建设快速、健康发展,才能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培训需求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赵先生是某家酒店的行政主管,本来做得还不错,因为新来了一位副手,并且从一开始就觊觎他的位置,感到了压力的他开始考虑充电,以图甩开对方。
他选择了学习更深的电脑知识,甚至连编程都认真地学,同时还把大学时曾经选修过的法语也重新捡了起来。
结果在他终于把自己勉强变成了一个初级程序员,法语也重新有了点感觉的时候,对手己经重重地把他击倒在地,扬长而去。
二、案例主题某酒店行政主管赵先生迫于副手的竞争压力而开始考虑充电以图甩开对手,但是他选择学习的是更深的电脑知识和曾经修过的法语,结果当他刚有点收获的时候,他已经被重重地击倒在地,而对手已扬长而去。
培训需求的产生首先源自于员工个人,需要对培训需求进行调查,再进行组织、工作和员工三个层面上的培训需求的分析,以明确是否需要培训、培训的时间和培训的内容,以及培训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理想状态,这是培训需求分析最核心的东西。
但是赵先生并没有进行仔细的调查分析,没有能够对自我进行正确的定位,而盲目地进行所谓的充电,不仅没有使自己变得更强大,相反却被对手击倒在地。
三、案例分析不管从培训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培训的客体来看,都必须对培训的需求进行仔细的调查分析,明确为什么要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怎么样进行培训,培训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
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必须结合企业的战略经营目标与所处的战略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从组织、工作和员工三个层面上进行培训需求的分析以确定培训方案;那么就个人决定对自我进行充电而言,也应当对自我进行深刻的反思,明确为什么要培训,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怎么样进行培训,培训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问题。
第一、从培训需求分析的核心来看。
是否需要培训、谁需要培训、何时需要培训、需要何种培训是培训需求分析最核心的问题,只有明确了它们,我们整个培训项目才有了明确的方向,才具有进行实施的可能。
对个人充电而言也一样,也必须明确是否需要培训、谁需要培训、何时需要培训、需要何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