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1)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1. 原始社会:土地属于公共资源,部落成员共同使用,没有私人所有制。
2. 奴隶社会:土地集中在贵族、奴隶主和官僚阶层手中,他们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农民则以农奴或佃农的身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缺乏土地自主权。
3. 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固定在土地贵族手中,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农民则以农仆或佃户的身份依附于地主,缺乏土地自主权。
4. 割地赔款:近代中国在与外国列强进行战争中连续失败,不得不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让土地和支付赔款,导致国土减少。
5. 实行土地国有化: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土地国有化政策,将土地划归国家所有,并在农村推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可以享受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6. 革命改革时期:1950年代开始,实行了农村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实行了土地平分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7. 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代,中国农村开始实行家
庭承包责任制,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土地的使用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形成。
8. 土地流转:2000年代,中国农村实行了土地流转政策,农
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进行经营。
9.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2015年起,中国农村推行农村土地确
权颁证工作,将农民对土地的权益进行确权,并颁发土地权证。
总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共有制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私有制,再到近代以来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最终发展到了目前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和流转制。
这一演变历程主要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影响。
论农村土地权利的演变

论农村土地权利的演变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演变成为了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这其中涉及的话题包括: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流转市场、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的确权和登记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和演变的结果。
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演变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分配制度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实行土地分配制度。
这时期的土地权利问题比较简单,主要是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这个问题在当时解决得比较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而农民则成为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
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这时期中国的土地权利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这一制度下,土地使用权逐渐从国家和集体逐渐转到农民手中。
这样的制度变革吸引了全国农民的关注,对于中国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时期随着农村工商业和城市化的发展,许多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民或企业,以换取劳动力和资金。
这种土地流转使得一部分土地变成了市场性商品,其中包括了土地承包制度之后由农民出售的流转土地。
四、土地征收和拆迁时期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城市规划需要而引起的土地征收和拆迁。
然而,在许多农村地区,城市化的发展侵占了许多农民已经确权登记的土地,并导致了许多土地权利纠纷的出现。
以上几个时期的演变,使得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的形势在不断地变化,相关规章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9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通过租赁、拍卖、转让等方式转移,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权利接受价值补偿。
总的来说,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演变一直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形式。
然而,在制度变革的同时,保护土地权利、维护农民权益的问题始终是关注的核心。
未来,应该继续促进土地权利的发展和保障,让中国农村的土地权利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
我国现代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现代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一、1.1 土地制度的演变在很久以前,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以封建社会为基础的。
那时候,土地是皇帝的财产,百姓没有土地所有权。
直到清朝末年,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我国逐渐开始了土地制度的改革。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土地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土地改革运动中,土地被分配给农民,实现了土地公有制。
此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最终形成了现在的集体所有制和国有制相结合的土地制度。
二、2.1 地籍管理的概念与意义地籍管理是指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及其附属物进行登记、核对、保管和使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和集体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二是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四是为国家的国土资源管理和规划提供依据。
三、2.2 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阶段我国地籍管理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地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国家对土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登记,建立了全国性的地籍档案。
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地籍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
(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53-1978年):在这一时期,我国地籍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国家对土地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加强了地籍的审核和监督。
还开展了土地普查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籍管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国家逐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农民流转土地,促进农业现代化。
加强了地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了地籍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国家还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3.1 地籍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籍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表格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表格中国土地政策是中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农村土地集约化、规范化、持续发展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
在中国近代史中,土地政策一直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核心之一,不同阶级之间土地的占有与分配问题长期受到争议。
下面将介绍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为读者深入了解中国土地政策提供参考。
第一阶段:新政卖地(1840-1950)1840年以来,中国遭受了世界各国的侵略,土地的占有和分配问题成为中国经济的核心问题。
清朝末民初时期,国民政府实行新政卖地政策,将地方土地财政和经济管理权交给地方政府,实行土地公有化,但是这个政策并未解决起码的农民土地问题,土地依然主要被大地主和富农占据,农民在土地分配中一直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第二阶段:土地改革(1950-1978)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进行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地主阶级所有土地的私有制,把土地划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并通过土地的公共分配来满足农村居民的原始需求。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实行的政策也更多地需要对农民们的信任和实行许多的调控监督。
第三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1994)1978年,中国开启改革开放时代,中国政府开展了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农民的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家庭经营,且推动了无偿调升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此时,农民在耕种土地时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也转变为以家庭经济为主的家庭联产经济,进一步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四阶段:农村土地制度总体改革(1995-现在)1995年,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始启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家庭承包地三权分置,即农民家庭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流转权。
农民不仅能够享有承包土地的流转权,还能够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极大地激发了土地利用效益,推进了土地规划和供给方式的创新。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

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下是其主要的演变过程:1. 土地改革时期(1950年代初-1950年代中)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
这一时期,政府实施了土地国有化和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农民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的再分配。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0年代末-197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集中控制,实行农业合作化政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归于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的土地使用制度。
3. 改革开放初期(1970年代末-19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逐步放开土地管理权,引入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个体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鼓励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从而实现经济的发展。
4.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1990年代初-2000年代初)在这一时期,由于城市化的推进,土地供应紧张,政府启动了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了高效、透明、规范的土地供应体系,以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
5.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2000年代初至今)中国政府启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目的是通过流转土地使用权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
这一政策推动了农地流转、土地托市等方面的改革。
6. 农村土地确权制度建立(2008年至今)为解决农村土地权益不明晰、冲突频发等问题,中国政府推行农村土地确权改革,逐步建立起农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体现了从国有化到农业合作化,再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及进一步推动土地流转和确权等一系列政策的变革,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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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管理的演变历程1.1949一1978年,重要法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49年7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设内务部。
内务部下设地政司,作为全国土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地籍测量、地籍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土地征用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土地租税、城市管理规划及考核等。
之后,土地管理逐步向各部门分散。
1952年,城市营建规划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考试大|1954年,撤销了地政司,在农业部设土地利用总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总局的基础上成立农垦部,主管全国所有荒地和国营农场建设工作;城市房地产管理下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务部,内务部仅保留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和部分征地划拨等于作。
196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2.1979一1986年,重要法律《土地管理法》文革时期,许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机构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国务院设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下设土地资源组,由农业部牵头起草土地利用分类标准、调查规程,并开展土地详查试点,在试点实践基础上修改并颁布土地调查的技术标准,提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的报告。
1984年,国务院批准部署在全国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1982年修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同年,改革土地管理体制,1982—1986年国家实行所谓城乡分管的体制,地方的农业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门,而城市内部则保留了房地产管理局,部分恢复了地政管理职能。
1986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强化土地管理,刹住乱占耕地之风。
同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
3.1987一1990年,重要法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着地方各级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也相继成立。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话题。
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土地作为农业的基础以及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流转制度的变迁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稳定以及农民的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了当务之急,因此实行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化。
在1950年到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农村土地被平均分配给全体农民,并成立了农村土地经营合作社,通过集体经营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私有制下存在的土地过度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平衡以及农村土地的集体化所带来的问题,使得土地流转制度开始面临新的挑战。
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农村改革进程中,我国开始出台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将土地以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农民或非农部门,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一政策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流转制度也逐渐开始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农民的土地保有权受到了丧失的风险,土地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流转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如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土地承包合同的延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源管理等,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土地流转制度也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201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流转方式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土地流转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此外,我国还推出了土地供应制度改革,通过划定农村建设用地和农田保护红线,保护良田和优质耕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变迁是一个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进程相伴相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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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 奢望。
[1]、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 1949— 1998
年 50 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 [2] 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
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 ( institutionalarrangement )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 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
( institutionalchange ) 分 为 诱 致 性 制 度 变 迁
(inducedchange )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 compulsivechange )。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 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
制度非均衡( 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 )及变迁 理论构成了
本论文的主要架构。
我们将 1949— 1998 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 迁的过程。
1949 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 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 于是便开始了
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
迁: 1949-1998(1)
1952 年的土地改革。
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
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
1958 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
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 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
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
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 ,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
有了60 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 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
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
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
根据我们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界定,1950 年开始的土地改革是出于国家意志的考虑,具有强制的性质,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 年底开始,到1952 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
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
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土地改革,“使全国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 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 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
”“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
”[3] 在安徽省太和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万亩,没收房屋56,753万间,耕畜11,533 万头,农具27,029 万件,粮食723 万多公斤。
这些作为“地主阶级的五大财产” 被分配给贫苦农民,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
[4] 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制度安排,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农民有了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生产积极性提高了,这一点从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项调查中也可
以得到证实。
[5]1951 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 年增加了%,1952 年比1949 年增加了%.粮食产量,1949 年前最高年产量为2,774 亿斤,1949 年是2,亿斤,1951 年增长到亿斤,1952 年更达3,亿斤,超过1949 年前最高年产量的%.[6]
土地改革除产生上述经济绩效( economicperformance ) 外,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这种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国家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支持,从而降低了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
但是,土地改革是在农村这个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持。
所以它虽然解决了“平均分配土地” ,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但无法解决人地紧张以及土地集中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农村社会分化问题。
[7] 在有的学者看来,正是因为土地改革没能防止两极分化,使得中国才不得不迅速向集体化过度。
[8] 面对发展重工业的设想,土地改革后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产生了。
二)土地改革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 年,我国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后,结果以一家一户为
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又在包括太和县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广泛出现。
由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农户占地少,经济力量薄弱,进而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