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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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5•【字号】赣府字[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字[2002]24号2002年7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我省历史悠久,拥有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辉煌的革命历史文物。

保护和利用好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认真实践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挥好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特有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地在制订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把文物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维修工程列入当地建设计划,以逐步提高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水平。

文物保护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应充分考虑本地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明确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保证城市和村镇总体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

文物保护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文物保护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对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经费予以重点安排。

要为公益性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创造有利于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环境和条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保证,在文化经济政策上予以支持。

采取多种形式,筹集文物保护经费,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资助文物事业。

保护泉州古迹的措施

保护泉州古迹的措施

保护泉州古迹的措施聚焦泉州:四举措守护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据悉,泉州市委政法委、市文旅局等部门通过建立健全法规保障、健全完善机制保障、发挥基层综治网格管理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等四大举措,全力守护世界文化遗产安全。

保护泉州古迹的措施如下:建立健全法规保障。

实施《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全国第一部海丝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泉州市市区内沟河保护管理条例》《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研究制定《“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管理规划》,不断夯实遗产保护利用法治基础。

与已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泉州古城和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

健全完善机制保障。

实施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五纳入”。

即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文明城市(县城、城区)和文明乡镇创建考评体系,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切实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的文物安全保护意识。

创建文物保护“1+X”监督机制。

推动建立健全文物、资源规划等部门参加的涉及文物的审批联动机制。

健全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融入纪委监察“1+X”监督机制。

政法系统、文旅部门联合发力,推动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市文旅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文化遗产保护联合行动备忘录,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海丝史迹巡回法庭,市人民检察院将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

发挥基层综治网格管理作用。

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发挥综治网格化优势,采取“网格化”管理,推动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配备基层文物巡查员700多人,对田野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基层政府指定责任人承担日常保护管理,实现每一处文物都有责任人。

加大矛盾纠纷排查。

督促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加大对遗产点的巡逻频次,守护世界文化遗产安全。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B 6、C 7、D 8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B 2 、C 3 、D 4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探究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探究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探究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和要求摘要】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是一部物化了的中华民族发展史。

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的重要见证,是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

本文主要探究文物保护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作意义要求中图分类号:K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19)05-082-01随着全球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文明也在不断的进步着,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也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保护和管理好文物也受到世界各界的关注。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1.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纽带。

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历史文物中得到了生动体现。

此外,许多历史文物是国家对文物所在的地域、水域、海域拥有主权的铁证。

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对于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都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文物工作,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文物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是历史文化研究和现代科技文化创新、发展的依据,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研究的第一手史料。

在尚无文字记载的历史发展阶段,没有文物资料,就没有历史研究可言。

我国许多专业学科的历史正是利用了现存的大量文物资料,才得以理顺其演变、发展的历程。

今天的科技文化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

大量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至今还在被利用、借鉴和继承,成为发展繁荣现代科技、文化、艺术不可或缺的条件。

加强文物保护,深入研究文物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能够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科学、文化、艺术发展。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漯政 [2017] 18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漯政[2017] 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全市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8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6处38项,市级文保单位23处,县区级208处;拥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1处,中国传统村落1处,河南省传统村落3处;另有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1项市级非物质文物遗产;通过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已查明我市的不可移动文物点618处,各类馆藏文物三万余件/套,其中珍贵文物近三千件/套;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超过150个,有不少查明的遗产点和项目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

我市拥有的这些文化遗产无疑是漯河悠久历史文明的见证,是漯河历代人民勤劳智慧的结晶,也是“崇文尚德,务本图强”这一新时期漯河精神的源头活水。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鲁政发[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省委工作会议提出了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宏伟目标。

我省是中华文化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文物资源积淀丰厚,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

多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为保护文物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风貌遭到破坏;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事件时有发生;盗窃文物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等。

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加强文物保护,繁荣文物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的责任。

二、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

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报告近年来,县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文物保护条例》,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各项文物保护措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现将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县文物工作基本情况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县位于南部,总面积为2993平方公里。

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始建县至今2200多年,东晋以来,县治州城,为历代郡府所在地,也是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全县设19个乡镇276个行政村,人口64万。

县在中国革命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县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历史演变和革命斗争中,留下了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和革命文物,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丰厚,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县。

县红色文化、客家文化、生态文化齐放,是“世界客家摇篮、休闲养生福地”。

1、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总量较大我县境内已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474处,有各级已公布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49处;其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大宝光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1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市级文物登记保护单位4处。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留下的革命旧址、旧居、故居24处。

2、馆藏珍贵文物种类繁多馆藏文物有130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十件,二级文物20组件,三级文物261件,一般文物1024件,收集展览展示的客家文物达20000余件。

3、文物保护机构县文广局为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客家博物院和县博物馆两个文保单位。

客家博物院是全面展示客家文化、研究客家文化、陈列客家文物的博物馆;县博物馆是管理保护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文保单位。

二、全县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成效1、广泛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2、完善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1)加强领导,健全文物保护网络体系。

成立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组建文物保护自愿者队伍,在全县了形成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体系,从未发生一起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

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

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近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相关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通知说,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

“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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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
1997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把各级政府保护文物的责任进一步具体化。

“五纳入”是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的核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保护文物、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基本措施。

“五纳入”的提出和贯彻,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5年来,许多地方积极贯彻落实“五纳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但在一些地方,对“五纳入”工作的贯彻落实还存在着不平衡。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实质是将文物保护紧密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相结合,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结合,明确文物保护和事业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应专门编制本地区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文物比较丰富的地区在明确本地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要分别提出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和利用设施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特殊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应当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三,要研究、探索科学的保护手段和保护方式,加强对大遗址的保护。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考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大遗址的保护发展规划,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切实加强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必须包括文物保护的内容。

规划中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各地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四、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五、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对困难地区的重点文物保护及维修等项目给予专项补助。

文物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六、为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文化经济政策及财税优惠政策(详见国发[2000]41号),并结合当地文物开发利用情况,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七、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中心工作是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凝聚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事业。

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文物保护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
全各项工作制度,努力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职能,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八、中央政府已建立国家文物保护部际协调会议制度,由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建设、文化、海关、税务、环保、工商、林业、旅游、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组成。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制度或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九、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定期对“五纳入”工作的先进地方进行表彰。

对于各地方出现的损害文物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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