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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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宁政规字〔20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政规字〔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2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一、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一)对《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4〕14号)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交易过程进行驻场监督,对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南京市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3〕5号)作出修改1.将第八条修改为“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总平面图。

”(三)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0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对《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号)作出修改1.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常会婷与上诉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文【审理法官】蔡晓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常会婷【当事人-公司】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冉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王珠翠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冉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童晓健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帆王珠翠曹冉童晓健【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常会婷;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世和基因公司解除与常会婷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加班工资;3.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2019年度年终奖及数额;4.世和基因公司是否应支付常会婷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秋福利600元、补发2019年9月差额工资、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为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世和基因公司与常会婷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4项、《劳动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均约定:常会婷已充分知悉并认可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所需的必要加班加点时间,同意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津贴等(包括月薪、绩效工资、奖金等)已包含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上述加班工资。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9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2019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职责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7〕45号)的规定,我局机构职责为:1.负责推进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直管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类执法队伍开展综合执法工作。

2.负责整合直管区城市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农业、劳动保障等方面行政执法队伍,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3.负责组织直管区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指导督促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业务培训、行风督查、综合业务考评。

4.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案件(五万元以上)的法制审查,负责疑难案件的会审和其他执法案件案卷材料的复核、执法程序的审查,负责受理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5.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查处分离的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直管区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宁建规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采取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评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示、发布的方式进行。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并对评价结果负责,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评价能力告知备案(备案表见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机构评价能力指引(附件2)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告知备案情况,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评价工作为市场行为,双方应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授权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报送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评价结果在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四、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管理。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将评价机构评价质量、相关主体评价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2019年4月11日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拟对建设项目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设置施工场地、材料堆场等临时工程,不得随意倾倒弃土弃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不得往水体排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场地清理,及时采取临时占地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我局拟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该临时项目已立项,备案号为宁新区管审内备函〔〕号。位于南京江北新区盘城街道宁启铁路、沪陕高速与星火北路交叉处南侧,项目占地面积约亩,总建筑面积约平方M,主要建设内容为条方生产线及配套厂房、办公、宿舍及车辆等配套设施设备,建成后年产量约万立方M混凝土。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落实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的扬尘及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南京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号),物料堆场应落实防尘防淋措施,避让居民区环境敏感目标;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管理,施工机械使用合格燃油并定期维修保养,不得超标排放;对工地实施围挡,裸露处应进行洒水抑尘;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身进行冲洗。施工场地、材料堆场周边设置围挡。项目不设沥青拌合站、灰土拌合站及混凝土拌合站。渣土运输车实施密闭运输,合理规划渣土运输车辆行使路线和时间,减少扬尘污染。
、项目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按《报告表》所述,营运期生活废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装置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处理后的清水全部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水、搅拌机冲洗废水、混凝土作业区地面冲洗废水经截留后与经雨水收集池收集的雨水一起进入厂区内自建的一级斜管沉淀池沉淀,达《混凝土用水标准》()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和设备、地面的清洗。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宏与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苏行终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审理法官】李昕苗青朱慧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朱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朱宏【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恒志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恒志【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宏【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明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年10月,上诉人朱宏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1号南京市委”为邮寄地址、“南京市人民政府韩立明”为收件人,邮寄提交《情况说明》材料。

反映的主要诉求为:1.小区物业公司拒绝配合朱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业主共有的车位违规收费。

2019年12月13日,江北新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与朱宏召开协调、说明会议。

2019年12月26日,朱宏向南京市政府信访局提交信访材料,就前次反映问题的进展情况向韩立明市长进行汇报,并强调其“关注的重点是安装充电桩之事”。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宁公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公规〔2023〕2号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落户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9月16日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三)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五)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四、五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5篇)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5篇)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根据____区公平竞争____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开展公平竞争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建立健全我局公平竞争____领导机制,我局建立了____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常抓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由黄--____波局长为组长,环保局及下属二层机构环境监察大队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我局所开展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

二、制定____方式和____标准(一)制定____方式。

严格对照____标准进行____,形成书面____结论。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____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按照《___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制定____标准。

按照城区《____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制度实施方案____》要求,建立可行的____标准。

同时制定了我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制度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有序清理存量工作我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____的事项主要是行政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事项。

我局未制定关于行政审批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事项的相关政策法规,我局均按照《____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日常监管,未出现需清理项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按照公平竞争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____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和公开力度。

单位2023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范文(二)根据《____市公平竞争____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公平竞争____工作及报送清理工作总结____》的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扎实部署,本着以检查促工作、促改进的态度,迅速开展了自检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明确机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成立由乡党委书记敬中恒同志为组长,乡长秦洪波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平竞争____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落实我乡公平竞争____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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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1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 2 —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3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其他情形。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一项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第十一条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与交通局、规划与国土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项目概算等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目的;(二)征收范围;(三)房屋基本情况;(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补助奖励标准和方式;(五)用于补偿的资金和房源;(六)签约、奖励的期限。

第十三条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 4 —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众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以及其他公民担任。

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前七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做好征收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以房源折抵补偿费用的,应当具备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第十六条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征收补偿方案;(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五)监督举报电话。

— 5 —第十七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征收补偿构成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确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名单征求被征收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意见,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 6 —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号、抽签三日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抽签的时间和地点;(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公布确定的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经过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一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公示七日,并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听取意见。

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后可以按照规定购买征收安置房;符合住房保障— 7 —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

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 8 —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前通知抵押权人。

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抵押权人不同意将该房屋货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 9 —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三条征收有租赁关系的非住宅,租赁双方对停产停业损失的承担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将有争议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公证提存。

第三十四条搬迁补助费(含设备迁移费)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获得;合法占有人搬迁后,被征收人仍有财产需要搬迁的,可适当获得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

第三十五条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直管公房承租人除外)等相关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三十六条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与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程序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江北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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