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梳理一、票据1、含义2、狭义的票据仅指、、。
3、票据行为(1)含义:(2)包括:、、、。
4、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包括、、。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
5、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
二、支票1、含义:2、基本当事人:、、。
3、种类:现金支票:特点转账支票:特点普通支票:特点划线支票:特点4、签发要求(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罚则(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
(2)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选择题:1、签发(),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A.空头支票B.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C.出票日期未使用中文大写规范填写的支票D.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甲公司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为空头支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数额是()。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

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银行从业资格考点:票据法律制度导语:立足于我国票据立法,对票据基础、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伪造与变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丧失救济、空白票据等票据法基本制度,以及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具体行为制度,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研究被称为票据法律制度。
7.6 票据法律制度7.6.1 《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1)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 票据是要式证券(3) 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 票据是流通证券(5) 票据是文义证券(6) 票据是设权证券(7) 票据是债权证券7.6.2 票据的功能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票据最早是作为支付工具出现的。
汇票和支票是委托他人付款,本票则是出票人自己付款。
3.融资作用。
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
4.替代货币作用。
票据也被形象地称为商人的货币。
5.信用作用7.6.3 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
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7.6.4 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保证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支票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但可授权补记:(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 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 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3、票据的基础关系
又称票据的实质关系,是接受票据的原 因或实质,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属于民 法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的更改:指有更改权限的人更改票 据记载事项的行为。
六、票据抗辩 1、概念: 票据债务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对票据
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 票据抗辩可分为:
(1)物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七、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 票据丧பைடு நூலகம்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因各种原在而
四 、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 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 是一种从票据行为。 (三)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一种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四)保证。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 债务人对于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承担 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五)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 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 票款的票据行为。
五、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更改
票据伪造:指以行骗为目的,假冒了人 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 签发票据或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 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的签章以外的记载 事项的行为。
第四节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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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票的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88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 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 的支票。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 ,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的,该记载无效。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
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
按付款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银行 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
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付款日期,持票人只能在
约定的付款日期才能提示付款的汇票,它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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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2.背书 3.承兑 4.保证 5.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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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票据当事人
6.2.1票据当事人概述 6.2.2票据当事人的概念 6.2.3各类票据一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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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票据当事人概述
1.基本当事人 2.非基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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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 ,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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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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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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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会计职称票据法律制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P271)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
上签章
(3)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对人抗辩(只对“特定”债权人提出)
()对物抗辩(P275)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
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为的抗辩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二)对人抗辩(P275)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 抗辩.
不同票据行为的日期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2)其他汇票:相对事项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二)出票的效力(P281)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得不到承兑或 者付款时,应当向出票人追索相应的金额和 费用.
3、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 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 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票据权利(P271)
()票据权利的取得(P271)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 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第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 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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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票据法律制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的种类(P216、226)
暂无,考试一般不涉及。
考点2: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P217)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4.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上的签章(P219)
1.如何正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2)单位的签章
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