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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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

目次前言 (3)1 适用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 技术要求 (5)5 其他规定 (7)6 实施与监督 (7)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 (8)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产生污泥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是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污泥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依法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废水常见综合排放标准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1 标准分级1.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1.1.2 排入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1.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1.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1.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2 标准值1.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1.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1.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1.3 其他规定1.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1.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1.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1.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适用所有排污单位。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2015污染物排放放标准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NOX
150
烟囱或烟道
喷砂粉尘、脱模废气(以非甲烷总烃为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关标准,具体见表4-7。
表4-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高度(m)
二级
监控点
浓度(mg/m3)
颗粒物
120
15
3.5
周
外浓度最高点
1.0
非甲烷总烃
12
5
1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4.0
食堂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详见表4-8。
表4-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小型
表4-5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炉窑类别
二级浓度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烟尘*(mg/m3)
氟及其化合物(mg/m3)
监控点
烟尘(mg/m3)
氟化物
(μg /m3)
熔化炉
金属熔化炉
150
6.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5.0
20
出处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甲苯:1.2 mg/m3
甲苯:2.4mg/m3
非甲烷总烃:4.0mg/m3
颗粒物:1.0mg/m3
20m
1.7
30m
5.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标准编号:GB 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称:Integratedwastewaterdischargestandard标准编号:GB8978-1996批准日期:1996-10-04实施日期:1998-01-01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替情况: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5-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GB20426-2006部分代替GB8978-1996GB16297-19962006-10-01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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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
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
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
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注:括号外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 12 ℃时的控制指标。
/ 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
1 总汞0.001
2 烷基汞不得检出
3 总镉0.01
4 总铬0.1
5 六价铬0.05
6 总砷0.1
7 总铅0.1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深度(日均值)单位:mg/L
精选
在没有最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出台以前,2015 年最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以为标准。
各大污水处理设备厂家或业务敬请留意。
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