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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

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5篇)第一篇: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法》讲稿提纲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

多年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共同构成的“大调解”体系,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一、内容简介:第一章总则1、人民调解的定义:2、调解的原则:3、无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4、组织设置5、经费保障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

应有妇女成员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任期三年,连选连任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三章人民调解员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救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调解程序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篁嘉桥女婿杀丈人妻子事件)主动介入疏导化解积怨消除隐患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事项第五章调解协议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2、协议书载明事项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第六章附则二、新法解读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
(原创版)
目录
1.人民调解法的定义和作用
2.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3.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与效果
4.人民调解法的意义和未来发展
正文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民调解法的定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法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人民调解法的主要作用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原则,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等。

再来看看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与效果。

自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成功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最后,我们来谈谈人民调解法的意义和未来发展。

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不仅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我们期待人民调解法能够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

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于维
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

人民调解法讲稿一、人民调解法的涵义: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讲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排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的解决方式。

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体会,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的历史渊源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忧”、“止讼息争”的传统,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是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差不多准则之一。

早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要紧负责调解的官职(乡相当于现在的乡和镇,里相当于现在的村,亭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行政单位,大伙儿熟悉的汉高祖刘邦确实是出身于亭长),那个官职的名称叫做“啬夫”,相当于现在的调委会主任,他的具体职责是“职听讼”与“收赋税”,他的首要职责“职听讼”确实是调解民间纠纷。

此后的历代王朝直至民国时期,大都承袭了这种调解制度,用于解决民间纠纷,这种调解制度在古代有效的巩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

清代大书法家、画家郑板桥就曾经做过一次人民调解员,当时郑板桥在外地做官,与他家乡的县官是同窗好友,郑板桥的侄子因为与邻居之间为了修一堵墙发生纠纷打官司到县衙,为此,他的侄子写信给郑板桥,要求郑板桥给县官讲个情,当时郑板桥回信一封,写下了流传千古的名句: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分又何妨。

万里长城今犹在,为何不见秦始皇。

讲你千里捎书只为一堵墙,让他几分又会如何样呢,万里长城今天还在呢,然而下令修建长城的秦始皇早已不在了。

邻居间的友情比一堵墙要深厚得多。

郑板桥充分把握了人民调解的技巧,既运用了讲理的方法又运用了举例的方法,结果他的侄子与邻居主动和解了。

三、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时代催生人民调解立法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我们归结出两点,其一是人民调解的奉献大。

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截了当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4万余件,成功2795万余件,成功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90万余次,专项治理各类矛盾纠纷108万件,禁止群众性械斗18万余起,防止群体性上访16.6万余起,为爱护社会和谐稳固,促进经济社会进展作出了突出奉献。

第八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八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1.《人民调解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有何意义?《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什么是人民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国具有“和为贵”、“无讼”的法律文化传统,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则是这一传统的重要体现。

调解可分为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而人民调解是诸多民间调解类型中分布最广、作用最大的一种调解方式。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当事人间进行说服、疏导,帮助其交流意见,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使矛盾化解。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等特征。

人民调解是非诉讼的调解活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调解不成,不影响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3.人民调解的对象是什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

从范围看,基本是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民事矛盾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人民调解的范围也有了较大的变化,逐渐从传统上述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村务管理、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劳资工伤、医患纠纷、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扩展,并且呈不断增多之势。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人民调解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人民调解基础知识
(实用版)
目录
1.人民调解的定义和特点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3.人民调解的程序
4.人民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代表了群众的利益。

其次,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进行调解工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再次,人民调解具有志愿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收取任何费用。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纠纷、调查取证、组织调解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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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2018年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范文word版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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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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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X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X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 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X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调解程序
第五章调解协议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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