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尽管法院在维护司法独立、保障人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从司法资源不足、审判效率低下、司法公信力不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资源不足在法院工作中,司法资源的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法官数量不足导致了案件审理周期长。
随着社会发展和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官的数量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需求,造成了审理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负担。
其次,法院缺乏专业人才。
同时担任调解员、执行员、书记员等多个岗位的人员普遍存在,往往会对案件审理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缺乏专业人才也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司法公正受到一定的挑战。
三、审判效率低下审判效率低下是法院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案件积压现象严重。
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加之院内资源不足,许多案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审理,这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损害了司法公正。
其次,审判程序繁琐。
司法程序繁冗、步骤繁多,增加了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
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和环节使得审理效率低下,长时间的审理周期不仅耗费社会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四、司法公信力不足法院的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基石,然而,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首先,司法权威受到质疑。
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够透明,当事人、律师和公众对司法的独立公正性产生了怀疑,从而削弱了司法权威。
其次,执行难问题严重。
尽管司法判决出台,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遇到了各种困难。
包括被执行人财产隐匿、拖延执行等问题,这使得司法判决的效果大打折扣,令当事人对司法产生不信任。
五、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大司法资源投入。
增加法官数量、提高法院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更好地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
其次,优化审判流程。
通过简化司法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给当事人更为迅速的审判结果。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一、背景介绍基层法院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民群众许多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工作。
然而,基层法院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人员配置、案件质量、执行力度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分析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二、人员配置问题1. 缺乏专业性: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员额不足、审判技能欠缺等情况,导致司法公正难以保障。
2. 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化和老龄化并存,造成初入行者经验不足与经验丰富者进修困难的矛盾。
建议:优先加强对专业性的培养,在招聘和选拔员额时更为注重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全体法官素质,并逐步建立良好的导师机制。
三、案件质量问题1. 并非所有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一些地区或许因设备落后或办案条件差导致审理质量下降,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官工作压力大:由于案件数量过多或者过于繁琐,导致法官缺乏足够时间进行审理和研究,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准确性。
建议:加强对基层法院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对一些特殊、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增派专门法官认真研究并给予妥善处理。
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优化办案流程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
四、执行力度问题1.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故意拖欠或潜逃等情况,导致申请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 个别执行庭存在违规行为:部分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赌博、暴力催债或贪污等非法行为的诱惑,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建议:加大对执行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实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例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五、服务意识问题1. 法官对当事人关心不够:一些基层法院过于注重案件数量而忽视了严谨审理的同时也忽略了对当事人的关怀和指导。
2. 司法公开程度有待提高: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透明化,但仍然有少数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相关裁判文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公正性。
法院力量配备不足调研报告

法院力量配备不足调研报告法院力量配备不足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责审判案件,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公平。
然而,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的法院力量配备存在不足的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为此,本报告旨在对法院力量配备不足问题进行调研,以期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调研内容1. 力量配备状况通过对全国法院力量配备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法院存在力量不足的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办案压力过大,难以及时处理大量案件。
其次,人员结构存在不合理现象,缺乏专业化人员,司法技能较低,难以应对复杂案件。
此外,一些基层法院缺乏足够的办公设备,使得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2. 影响因素分析引起法院力量配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地区法院财力相对较弱,无法提供足够的招聘和培训经费。
其次,旧有经验和体制机制的束缚,造成一些法院难以灵活调剂和调整力量。
3. 影响和问题法院力量配备不足对司法公正和效率带来了严重影响。
首先,由于案件积压,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审理,违反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员工工作量过大,工作效率低下,办案质量难以保障。
此外,一些法院由于力量不足,常常需要加班加点,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
三、解决方案针对法院力量配备不足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加强财政支持政府应加大对法院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法院的经费预算,确保其能够有足够的招聘和培训资源。
此外,可以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法院建设,提供更多的资源支持。
2. 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法院的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程度和司法技能水平,优化员工结构。
此外,可以引入专业人才制度,让专业人员从事相应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推动体制机制改革法院应积极探索改革机制和流程,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改进人员调配制度,灵活调整力量,确保各个地区法院力量的均衡配置。
4. 加强司法公正教育加强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公正意识教育,培养他们独立、公正、廉洁的职业精神,提高司法公正水平。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信力下降:许多人对司法系统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
这可能是由于腐败、权力滥用和职业失范等问题导致的。
2. 审判速度慢: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来得到解决,这使当事人产生焦虑和不满。
审理缓慢可能是由于庞大的案件负荷、过多的诉讼程序和法官劳动力短缺等原因。
3.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尽管存在优秀的法官,但也有一些素质较低,或者被污染了微弱利益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4. 制度与技术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传统的司法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同时,在信息化时代,使用先进技术可以加快审判速度,并提高录入数据准确性。
5. 缺乏独立监督机构:目前,监督机构在维护司法纪律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分散以及优先顺序不明确的问题。
二、法院工作改进对策1.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决策依据。
推进司法公开与参与、加大打击腐败行为力度等措施。
2. 加快审判速度:通过增设岗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可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此外,合理分配资源,提供必要培训等来消除劳动力短缺。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招聘优秀人才,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建立起严谨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高预防形式主义、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出现的几率。
4. 采用先进技术促进创新:引入信息化系统,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大量文书工作可极大地提高效率。
同时,在数据管理方面采取科学方法也能增加判断准确性和案件质量。
5. 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建立一个独立而有效益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法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力,确保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要改进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等。
只有这样才能逐渐解决问题并改善司法系统效率与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法院短板不足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审判质量问题: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质量问题,如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准确等。
对此,需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同时,完善案件审查制度,严格把关案件受理和立案标准。
执行力度不足问题:部分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对此,需要加强执行力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公正的执行。
诉讼服务水平不高问题:在诉讼服务方面,部分法院存在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如窗口服务态度不好、诉讼程序不够便捷等。
需要加强对窗口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诉讼服务。
司法公开度不够问题:部分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做得不够,如公开审判程度不够、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需要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司法廉洁问题:在司法廉洁方面,部分法院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礼品等。
需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廉洁纪律,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法官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完善制度建设:完善案件审查制度、审判管理制度等,确保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强执行力度:强化执行工作,完善执行流程,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优化诉讼服务:简化诉讼程序,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廉洁纪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进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包括:
1. 审理重复案件:基层法院经常面临许多重复性较高的案件,审理这些案件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耐心和专业素养,免得产生审判失误。
2. 缺乏足够的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原告或被告可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这给法院判决带来了困难。
3. 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或司法资源不足,一些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立,这给审判带来了挑战。
4. 法律适用问题:基层法院可能存在对法律理解程度较低的问题,也可能因地域因素导致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存在偏差。
5. 问题辩护能力不足:由于被告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劣势,以及缺乏合适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些被告难以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从而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6. 司法资源不足:基层法院往往面临人员、财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审判工作难以进行。
7. 司法独立问题: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基层法院可能受到行政或地方利益干扰,司法独立性存在问题,从而影响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审判工作是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审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判程序问题审判程序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审判中存在简略审判、夹带私人情感、违法违纪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审理不公、影响当事人正当权益,严重时甚至会引起社会不满。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革审判程序制度,加强对法官的监管和考核,建立完善的惩治机制,使得违法违纪的法官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法官在审判中维护公正。
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价值。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官存在由于职业性格、工作压力等因素导致判决不公的问题。
这种情况在一些高知名度的案件中尤为严重,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建立公正监督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官职责,规范司法行为。
在高知名度的案件中,可以增加对法官的考核和追责、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措施,使得司法工作更加公正。
三、司法财务问题司法财务是法院审判工作关键环节之一。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存在审判费用不公、经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法院运作不力,影响审判效率和质量。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院经费的监管和审计,检查审判费用的收支情况,严禁超标准收费。
建立效率化、规范化的审批流程和备案制度,保证审批程序规范化、透明化,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四、社会信任问题法院审判工作需要建立在社会信任的基础上。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存在判决不公、违法违纪等问题,导致社会对法院产生不信任。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监督,建立公正监督机制。
提高民众对司法内部机制的信任。
还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增加司法透明度,公开案例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基层法庭战斗在民事审判工作第一线,为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方面:一、基层法庭有审判资格人员所占比例偏低,审判压力较大,今年五月一日以后,将有部分人民陪审员上任,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缓解,但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庭的场所建设已上一个台阶,均达到标准化法庭的要求,但物质装备还不够先进,比如车辆档次低,没配备微机、打印机、还未能实现与机关信息联网,电子签章等。
三、法庭人员审判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主要表现在:1、民事案件的多发性、多元性、复杂性日显突出,立法上相对滞后,民事审判应遵循“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这就需要法官在理解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根据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做出裁判,为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必须提高业务素质。
2、法官的释明义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层法庭面对的当事人大都来自农村,文化水平较低诉讼意识不强,而法律的专业性,司法程序的规范性越来越强。
二者之间并非同步,为确保做出公正的裁判,就应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做必要的引导,进一步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
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有些案件只发格式的举证通知书还不够,而应在确定双方的争议焦点后,明确把举证责任分配给那方,而不是在判决中确认应由谁举证而未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当事人官司输的才心服口服。
3、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
有些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差,不能很好控制庭审,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不加以制止,对有关而未能陈述的不加以引导,本来可以一次开庭审结的案件,造成二次、三次开庭,办案效率低,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也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有待提高。
省委政法委和省高院已经确定了民事调解率达到85%以上,当庭宣判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目标,我院基层法庭目前的比率与此有一定差距,要完成这一工作目标,也要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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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小慧基层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派出法庭审判力量匮乏,有的甚至不能自行组成合议庭。
这里就传导出一个信号:社会对司法需求较高的期望值与法院审判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而现行法官制度方面的缺失,以及任命、晋升、退职等机制的制约,导致一些优秀法官跳槽转行,更加剧了法官“断层”和优质司法资源的流失。
该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如何在引进新生审判力量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就该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思路,与各位亲商榷。
一、审判力量不足的现实表现(一)案多人少,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基层法院案件逐年增多,但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增长缓慢,随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多数法官案件多,头绪乱,除了开庭裁判,还需要承担案件受理后所有程序性工作如调查取证、送达等,不得不放弃节假日,双休日。
加之涉诉信访风险的压力,易造成情绪不稳,忧虑、失眠,心理负担重,身体状况欠佳。
某县法院年度身体健康检查显示:法官群体中亚健康人群占到xx%以上。
(二)有限的法官忙于应付繁重的审判业务,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学习。
社会矛盾凸现,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而与此同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要想办好手中案件,法官必须掌握新的知识点,知识层面的补充成为必然。
但时间上的冲突,使法官不能很好地参加系统的培训学习,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效果。
(三)年轻法官跳槽转行现象严重,影响到法官队伍的良性循环。
受大气候的影响,已被任命为审判员的年轻法官通过考试、选调等方式离开法院,年轻法官的持续流动和资深法官的提前离岗,造成审判中间力量不足,影响到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造成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制约了法官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
二、造成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一)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分,加大了一线法官的工作量。
大多基层法院没有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科学的管理调配,分工不规范,使得一些本应由书记员完成的审判辅助性工作没有分离出来,完全由法官自己去完成。
法官纠缠于繁琐事务,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行政性事务较多,造成法院人才结构不尽合理。
对法官实行行政化管理,使法院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要开各种各样的会议,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召开的会议、参与的活动,比如下乡扶贫、清扫街道,法官都要参加,还有各种行政指标要完成。
导致一些法学理论功底较高、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长期无奈地滞留在政治处、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使审判力量更加紧缺。
(三)法院的人事、任免及经费受制于地方,人员调配缺乏灵活性。
在现行管理体制下,法院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管理仍然沿袭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法院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
一方面一些占法院事业编制的人员受地方事业编制所限,即便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也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审判员,按政策规定无法进入法官序列,不能充实到审判队伍中去;另一方面具备任命资格的人员因种种原因迟迟任命不了,影响到干警积极性的发挥。
(四)将法官按照公务员模式进行管理,不能有效发挥法官这一特殊岗位的职业优势。
法官退休参照公务员的年龄,使大批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因政策等原因提前离岗或离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新进人员从进入法院到任命为审判员的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有效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现状。
(五)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使人才流动加快,造成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流失。
一是近年来,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经济收入大幅攀升,加剧了法官与其他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二是基层法院条件差待遇低,法院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升迁、提职机会较少,影响到法官队伍的稳定性;三是近年来相对宽松的考试招聘和遴选政策为法官跳槽提供了可能。
鉴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些业务过硬、有着丰厚法律功底和一定审判经验的年轻法官为追求更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业平台,通过各种选拔途径调离法院,向高收入职业和沿海等发达地区流动,造成人才流失。
三、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思路审判力量不足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政策及司法体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因此,缓解审判力量不足问题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是一个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工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司法体制的问题,需要政策支持、需要从多方面通过立法途径予以完善。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解决审判力量不足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提出以下几点思路:(一)科学整合审判力量,强化内涵式发展,实行分类管理,实现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
强化自身建设,在争取外部支持的同时,法院自身作为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力,依靠自我完善与内部挖潜提高审判队伍效能。
一是减少行政性事务,突出法院工作特色。
一方面建议地方党政机关通过完善制度和其他措施,尽量避免让法官从事不必要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优化和统筹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或者通过组织调整等方式,尽可能把非审判部门有审判资格的人员调整到业务部门,增加一线审判力量。
二是实行分类序列管理。
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
法官的职责就是审理案件,对案件质量负责;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为审判辅助性人员,帮助法官完成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和其他事物性工作。
建立专业的书记员队伍,对书记员进行专业的输入和速记、精心准备卷宗等业务培训,把审判辅助性工作尽量交书记员来完成,减轻法官的工作量。
在法官员额确立的基础上,科学设立法官助理,配备相应的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使具备较高素质和能力的法官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审判工作中。
(二)创新推进编制管理,盘活现有编制资源。
xx年x月xx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xx〕x号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根据此意见规定,可将法院占事业编制的人员逐步过渡为行政编制,进而打破法院事业单位中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不能任命为助审员和审判员的门槛,让更多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法官序列。
充实一线岗位,最大限度地满足审判一线的工作需要。
(三)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建立科学的法官等级与晋升机制,让年轻法官有合理的晋升预期。
法官是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我国现有的法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模式,起点偏低、部分规定欠科学性,对当前的法官职业化进程存在制度上的瓶颈,不能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不利于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
因此,应改革现行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尽快建立有别于党政机关、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新体制,改革法官晋升、选任制度,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重置法官任职资格及晋升条件,改革法官选任方式。
在级别待遇、提拔任用上用足政策,把法官级别、职务、职级的构建建立在法官的审判业绩、业务水平、工作年限的基础上。
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任命、晋升。
建立科学的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相配合的晋升方式,可以保障法官的地位提升不受外界的影响,使其潜心钻研审判业务、提高审判技能,有利于年轻法官的成长,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四)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大力加强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
在一些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官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美誉,保障措施到位,工资待遇优厚,在这些国家法官是流动性最小的职业之一。
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各类社会矛盾凸显,法院无形中成为各种矛盾的“交汇处”和“发泄口”,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表现尤甚,法官的职业风险也随之加大。
因此,应进一步增强司法权威、建立法官职业的安全保障,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建立统一的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信心和勇气,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
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法院真正成为“铁打的营盘”,有效增加法官职业的吸引力。
(五)健全法官管理机制,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
充分发挥资源效用,健全法官管理机制,建立精干高效的法官队伍,发挥“人半功倍”的效果。
一方面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着眼于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通过教育、培训,整合、优化现有司法资源,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使法官能够胜任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加大信息化在审判工作中的利用,剔除司法活动中的无效劳动,科学周密进行各个环节的衔接。
信息化本身既是重要的司法资源,又是节省其他司法资源的有效手段。
要通过信息共享、网上办公等措施的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办案的服务、保障作用,提高整体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让法官轻松从事审判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陪审员的培训使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和数量。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可以说,人民陪审员是一支编外法官队伍。
在法官队伍年龄老化、后续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形下,重视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和使用,可以有效弥补审判资源不足的现状。
从而达到既监督审判工作又缓解法院工作压力的目的。
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不足,相关经费匮乏,落实不到位,陪审员参审率不高。
因此,政府应尽快落实对陪审员的培训、参审等相关经费,畅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渠道,以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精挑细选的压力。
(七)尝试实施法官弹性退休制度,即强制退休与自愿退休相结合。
首先,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其次,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自愿退休制度,即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退休由法官决定,退休后的法官仍然可以选择案件非全职地参与审理,推迟免去其审判员职务的时间,由单位返聘,让其继续办理案件,作为应急之措,以弥补审判力量不足的缺憾。
总之,解决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此只是期许能通过探索提供一种思路,多方借力、协调推进,在务实中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困良方,以有效缓解审判力量不足问题,促进法官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