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亮点与展望

合集下载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在电力市场中,电力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内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电力的生产和消费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长期交易帮助双方在供需不平衡时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风险和成本,并为电力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支持。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交易主体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

发电企业是电力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电合约;电力用户是电力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中长期交易合约与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

二、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包括固定价格合约和浮动价格合约。

固定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电价,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双方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浮动价格合约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电价在浮动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方式包括双边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双方直接洽谈达成交易协议,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电力的购买和销售价格;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定期组织交易活动,参与者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最终以最高出价者获得交易权。

四、交易合约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合约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付方式、交付期限等。

交易对象是指交易的电力容量和时间,可以是一段时间内的固定容量或者不确定容量;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合同约定,可以是固定价格或浮动价格;交付方式包括点对点交付和集中交付;交付期限是指交易时间的起止日期。

五、政策解读为了促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一系列的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鼓励电力市场主体通过签订中长期交易合约来规避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降低成本。

其次,政府通过完善电力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机构的建设,提供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力价格政策,鼓励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企业和用户享受优惠电价,并提供补贴和扶持政策,加强电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随着电力需求的增长和能源结构的变化,电力市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力系统中的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从设计原则、市场机制、交易方式以及监管框架等多个方面进行讨论。

1. 设计原则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

首先,规则应该促进市场竞争,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其次,规则应该确保市场的公正,防止市场操纵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此外,规则应该支持供需平衡,以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2. 市场机制在电力市场中,交易机制的选择直接影响市场效率和供需平衡。

在竞争性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机制包括双边协商、竞价和容量市场。

双边协商是指买方和卖方直接协商购买和销售电力的价格和数量。

竞价是指通过拍卖或者交易平台,由买方和卖方提交报价,最终以市场价格确定交易结果。

容量市场是指通过向发电厂支付容量费用来确保供电能力的足够。

3. 交易方式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通常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现货交易是指实际交割电力的即期交易,价格和交割时间是实时确定的。

期货交易是指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交割电力的合约交易,价格和交割时间是提前确定的。

现货交易对于满足快速调度和供需平衡非常重要,而期货交易则更适合长期供电计划和风险管理。

4. 监管框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需要在一定的监管框架下运行,以保证市场公平、透明和有序。

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标准,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监管机构还应提供合适的制度和机制,解决市场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5. 挑战与展望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首先,随着可再生能源的增长,电力市场需要更好地适应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其次,随着能源互联网的发展,电力市场需要更好地融合不同的能源资源和多种形式的市场参与者。

此外,电力市场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也是未来发展的重点。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

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

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

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

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1.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下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3—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4—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我们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根据《基本规则》制修订各地交易规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政策解读【引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简称《规则》)结合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现状,对现货以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该规则不仅包括市场化交易方案,还包括省间和省内发用电计划的安排、可再生能源的交易;不仅包括能量交易的内容,还包括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权利义务、安全校核、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分工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该规则的发布对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执行中的一些具有争议的做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本文对《规则》的核心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一方面帮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该规则,另一方面探讨后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则、尽快开展研究的内容。

【概述】1、概念及适用范围:本《规则》主要针对现货市场以前的电力市场交易,是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的一系列规则体系。

虽然是适合现货以前的中长期交易,但很多内容、原则经过适当修改也可用于现货市场以后。

2、市场各方的责权利:对电力市场建设来说,明确市场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非常重要。

《规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明确了电网、交易机构、政府及各类市场成员的责权利。

特别是,明确了以下内容,对未来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1)明确了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提供者的角色,具有对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进行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预测的义务;2)强调交易价格、数量等由市场自由形成,计划电量纳入中长期合同管理;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3)对安全校核、阻塞管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安全校核相关信息的发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发生阻塞时的处理方法等。

3、交易方式和价格机制。

《规则》下的中长期交易可以认为是一种分散的交易形式:允许各种各样的交易方式,包括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用户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哪种方式、在什么时候进行交易。

强调市场价格由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涉。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主持:于政策动向行NONGCUN DTANGONG国貳发雇改虽委、国貳能源局联台ED发《电门m长期交易垦朮规则》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近日联合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下简称《基本规则》)O《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印发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推进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于2016年制定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截至目前,全国29个地区和北京、广州2个区域交易机构出台了中长期交易细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实现了单一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向多品种、规范化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转变。

此次修订印发的《基本规则》,重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和深化,丰富了交易周期、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优化了交易组织形式,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增强了中长期交易稳定收益、规避风险的“压舱石”作用。

《基本规则》的修订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和不断深化的重妥成果和标志,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促进电力妥素市场化配置和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能源局)国貳能源局ED发《电门日至宗化11设常导島贝》本刊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提升广大电力员工的安全文化素养,营造电力行业和谐守规的安全文化氛围,日前,国家能源局制定并印发了《电力安全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电力安全文化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和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秉承“安全是文化”的思路,以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提升防范能力、养成安全习惯为目标,创新载体、注重实效,推动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力行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引领作用,全力打造和谐守规的电力安全文化匚《意见》明确了电力安全文化建设应遵循全面系统、开放包容、整体协同、形式多样的基本原则及行业层面、企业层面、员工层面应达到的主妥目标。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

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讨论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多位专家学者解读、点赞。

《规则》确实有颇多亮点,如明确将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视为一种合同、规定了调度机构的责任、提出了较完善的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机制等,非常同意叶珉和谷峰等专家的一些评论。

这里是本人对《规则》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和各位专家进行一些讨论。

1. 中长期交易的品种、周期和方式什么是中长期交易?什么是中长期交易的周期?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不清晰的地方。

一个交易在时间方面有三个维度:1)交易标的物的时间和持续时间,2)交易协商或撮合、竞价的时间和周期;3)标的物在持续时间内的分解方式,或时间粒度。

比如,一个双边协商的带曲线的月度直接交易,其各时间维度的信息如下:1)标的物是2017年5月1日到30号的电力,持续时间一个月;2)交易谈判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0日;3)标的物的交易期间内的电力分为峰、谷两种,峰时间为每天的上午7点到晚上11点,谷时间为晚上11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

前两个维度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确定,关于第三个维度,即分解方式的问题,在目前我国的很多交易中缺乏清晰的定义。

在《规则》中,提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鼓励双边协商交易约定电力交易(调度)曲线,是一个很好的指引,鼓励市场成员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分解的方式。

但目前很多中长期交易中没有约定分解方式。

但由于电力的实时平衡特性,对于确定的一个交易,即使在交易时没有约定在交易期内的分解方式,在实际调度时也需要有一个默认的方式。

比如我国目前的计划调度中,由政府确定一个年度或月度发电计划,而未直接说明具体的分解方式,但大多数地区实际上默认按各机组等比例进度的原则确定分解方案。

对于各地的市场化的中长期交易,如果没有自行约定其交易周期内的分解方式,在规则中需要明确说明实际调度中的分解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在过去的三年内,该基本规则对我国中长期交易的组织开展、交易结算等起到了重要依据和指导作用,稳妥有序推进我国电力市场化建设。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向纵深推进,发用电计划逐步放开,市场化交易规模逐渐扩大,部分现货市场也开展了试运行,市场边界条件在不断变化。

市场运营有待规范、各地市场发展不平衡、现货市场建设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快速发展、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多重因素,要求尽快对中长期交易规则进行修订,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及诉求。

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在2016版规则基础上组织进行修订工作,形成了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更有利于中长期交易规范组织开展
总体来看,新版规则基于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实践经验,在旧版规则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管理、市场交易品种、市场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电费结算、市场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明确,为下一步中长期交易的规范开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电力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了中长期市场成员准入退出、注册业务等规则。

对于发电企业,明确增加了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的分布式发电企业允许准入;对于电力用户,提出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

在市场注册业务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市场主体注册业务的处理原则及要点,完善了市场准入退出流程。

二是优化了中长期交易品种体系。

新版规则未延续旧版规则中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说法,提出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的不同,划分为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电量等交易。

新版规则未再详细提及辅助服务内容,明确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由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新版规则明确鼓励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连续开市,有利于缩短中长期交易周期、优化中长期合同执行调整方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另外,规则提出对于未来电力供应存在短缺风险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对于燃煤机组利用小时严重偏低的省份,可建立容量补偿机制。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中长期价格形成机制。

新版规则提出了电能量市场化交易(含省内和跨区跨省)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另外明确了发用电侧的价格构成,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电量、市场用户等的价格形成进行了规定,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开、促进市场化用户公平承担系统责任。

四是规范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限额要求。

新规则提出在电力电量预测平衡、检修计划等的基础上,对于年度交易,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80%下达交易限额;对于月度交易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0%下达交易限额;对于月度内的交易,按照不低于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的95%下达交易限额。

五是合同签订与执行要求更加规范化、标准化。

新版规则提出购售电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签订,市场成员应当依法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有利于提升合同标准化水平,提高交易组织效率。

在日前中长期合同曲线分解方面,提出全部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按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部分合同约定交易曲线的,由电力调度机构安排曲线,与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共同形成次日发电计划,有利于指导非现货试点的中长期交易未来与现货交易进行衔接。

六是完善规范了各类市场主体中长期交易电费结算体系。

新规则明确了各类电力用户的电费结算及偏差电量费用处理方式,其中提及了拥有储能、参加特定时段需求侧响应等的电力用户。

另外,对于新能源企业,明确了未核定最低保障小时数的地区,按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及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结算;核定保障小时数的地区,保障小时数内的电量按照政府批复价格结算,超出部分进入市场,按照市场方式消纳和结算。

七是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详细透明。

新规则明确罗列了社会公众信息、市场公开信息、私有信息等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出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者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严重者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八是提出了电力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新版规则增加了关于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的章节,提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化监督密切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明确了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可依法采取市场干预措施。

关于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长期市场是我国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新版规则的出台,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将日渐完善,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的“压舱石”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下一步电力市场建设应重点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是进一步做好中长期与现货交易的衔接。

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共同组成了完整的电力市场体系,中长期交易稳定市场供需和价格、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现货交易提高市场竞争效率、与中长期交易共同促进价格发现。

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中长期市场与现货市场进行统筹设计,实现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有序衔接。

一方面,逐步要求市场主体签订带电力曲线或约定曲线形成方式的中长期合约,鼓励市场主体提高曲线管理能力。

另一方面,丰富中长期交易周期,为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市场提供一定灵活性,鼓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及交易策略参与市场交易,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效率。

二是细化计划与市场的衔接机制。

2019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提出除部分非经营性用户外,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

对于已放开的电量,需要尽快明确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特别是针对未开展现货试点的地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中长期交易机制,丰富市场主体选择,释放改革红利。

与此同时,我国计划
与市场并存的格局决定了电力市场需要统筹处理好优先发用电计划与市场交易的关系,合理解决优发优购在电量和电力曲线方面的匹配问题,同时还需要建立不平衡资金的疏导机制。

三是加强省间与省内市场的衔接。

我国能源供需逆向分布、地区间能源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清洁能源迅猛发展等特点,决定了必须在全国范围统筹能源配置。

考虑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以省为实体的行政财税及电网管理体制,市场建设初期采用跨区跨省和省内交易的市场架构,需要重点做好省间与省内市场的衔接。

为了保证国家能源战略的落实和可再生能源大范围消纳,起步阶段省间中长期交易宜采用物理合同方式,作为省内交易的边界。

实际运行与合同约定产生的偏差,根据成因和影响范围,分别按照省间、省内市场规则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机制。

随着交易品种逐渐丰富、市场主体逐步多元化,市场主体对于市场运营透明度的诉求日益提高,对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电力市场运营的全流程环节,应严格执行相关市场信息披露办法及规则,按照公正性、透明性、选择性、时效性等原则,根据不同的时间要求和公开范围进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引导市场主体主动、有效参与市场,体现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五是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加强电力市场领域科学监管,完善市场监管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监管措施和手段,对电力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违反市场规则等情况实施监管,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运营秩序和市场的公正性,保障电力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