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

精选经济法基础的心得体会(案例15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回顾自己的成长轨迹,从而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阅读下面这些心得体会,你会发现其中蕴含着深深的人生智慧。
经济法基础的课件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1我在某某某企业工作,经济学的知识对我的工作极大的影响,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我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我的工作也得到领导与同事的一致好评。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之法,经济法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统一性,经济法可以在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方面,发挥其他部门法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它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协调了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等。
我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学习经济法最大的体会是使自己懂得了在以后和生活和工作中好好利用各种法律来好好为企业工作,也使自己少犯或者不犯错误。
通过经济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也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学习公司法之前,我一直错误地认为公司与企业是并列关系的,都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只是在规模上不同而已,现在我明白原来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凡是公司必然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之前,我对公司的分类也很模糊,只是知道有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不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现在我才豁然开朗了,并且知道了另外两种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我们将来都要面临同样一件事―找工作,而工作与公司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认真学好公司的相关法学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下面就学习经济法中几点启发较大的法律条款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一、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对我个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影响最大知识产权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内容是指民事权利主题基于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对其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对我以后更加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依据,会对自己的劳动成果给予积极的保护,被侵犯的时候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隶属性。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1学习了一个学期的《经济法》,收获颇多。
以前总是觉得自己好像还挺懂法的,因为在家的时候,我们一家子每天中午都会准时收看中央一台的《今日说法》,那时候觉得自己可能还是比同学们多懂一些法吧,毕竟这么多年的电视也没白看吧。
自从系统的学习了法律后,才知道以前懂的那些真的只是凤毛菱角。
翻开书的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
在这章,主要介绍了一些必须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法基本常识。
这给我们入门起了一个很大作用。
通过自学这一章,我懂得了很多。
法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说法,有称什么律的,比如说明朝的明律、唐朝的唐律,还有宋代称的“刑统”、元朝的“典章”。
叫法不同,但初衷大体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
还有法的特征、法的分类,这些都是法的基本知识。
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了解了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民事诉讼。
以前看电视,很多案件法院都希望当事人自行调节以后,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时候,再请求上诉。
原来想的简单,其实还有很多类型的案件是不适用于《仲裁法》的,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应有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经济法基本原理还只是个开始,而后面的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等,老师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真实的纠纷实况,我们学得津津有味,真切的感受到了经济法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觉得对我而言帮助最大的是第三章公司法。
我其实原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不了解,总感觉这些东西离自己还很遥远,其实再过个两三年就得接触,所以学习完这一章还是收获很多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来承担责任,后者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没有说像普通合伙企业那样,出事了,大家一起无限连带责任。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篇1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最新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
经济法感想(共5篇)

经济法感想(共5篇)第一篇:经济法感想经济法研讨课感想张琳(民商):2010201323我之前上过老师的经济法课,觉得老师讲课言简意赅,许多问题在我自己看书的时候,要看很久才能明白,而且很难记住,可是老师总能用一句很形象的话概括出来,令人恍然大悟,而且记忆深刻。
这学期再上老师的课,虽然老师讲课的具体内容我已记不得那么清楚,但老师身上学到许多不同之处,让我印象深刻受益匪浅。
老师总是鼓励我们,不论我们上台发言是言辞紧张还是观点错误,老师总是能从其他方面说出我们的优点,这一点让我们得到了认可,并能更加自信的不断完善自己。
大家都很喜欢果果老师,我觉得跟这一点有很大关系。
卡耐基也说,人都是讨厌批评的,而且在批评之下很少有人改过,但却多出了怨恨。
赞扬与认可是人际交往之道,这不仅给人以自信,也是自己胸怀宽广坦荡的体现,这一点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而且应时刻注意,努力去做的。
老师务实,不唯精神至上,注重精神修养的同时,也能正视物质需求。
老师不止一次的说过,对于我们这些还没毕业、即将走向社会的学生来说,物质才是第一位的。
让我记忆深刻的是老师教育我们见义勇我首先要保全自己。
老师非常直白的说股东创建公司为的就是钱,而不是说为了什么事业和理想。
老师是务实的,我们也是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需求的。
而在此之前,我们所接受的教育,深受传统道德的影响,告诉我们的是很片面的价值取向。
我记得在初中讲陶渊明的桃花源记时,老师问我们是想成为陶渊明还是想成为曹操,陶渊明淡泊名利,不为五斗米折腰,而曹操呢,一心只为成就功名,当时我们班的绝大多数同学都选择了陶渊明,似乎大家都以追求功名为耻,崇尚气节与风骨。
古文学的多了,就都以文人雅士的追求为价值理念,却不知文人雅士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人都要为柴米油盐活着,可是没人对我们讲这样的道理,以至于当我们即将步入社会,为维持基本生活奋斗,追求金钱与利益的同时,还要受到内心那些甚至有些虚无的价值观的谴责,困惑不已。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通用8篇)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通用8篇)学习经济法篇1通过一个学期《经济法》的学习,让我们意识到经济法对我们生活以及将来步入社会工作的作用是非常大的。
通过开设这门课程,让我们长了不少见识,应该说学到了很多应该懂得的生活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意识,为我们将来步入社会作了一定的铺垫。
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
公平交易,合法赚钱。
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
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经济法有重要社会地位。
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
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
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
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
经济法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其次,我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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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心得体会
之前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事情符合规定,哪些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对于经济法,我更是一知半解。
当得知学习《经济法》这个课程以后,我原以为这门课就是告诉我们经济法的有关条例,一定很非常枯燥。
但是,学了这门课以后,我了解到很多关于经济法的知识,也觉得非常的有趣。
这门课里,在程老师的讲解中,他穿插引用了许多生动的案例,使我们听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完这门课以后,我深化了对法律模糊不清的印象,明确了经济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
在诸多的经济法条文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有着深刻的印象。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法学上,消费者是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力及该权力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效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在商业界里,总会发生很多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
而针对这种现象,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
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首先,王海的行为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王海购买商品是作为索赔的物证,并以取得双倍赔偿为最终目的,由此可知,王海“疑假买假”、“以假索赔”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商业经营行为。
在这一商业经营行为中,“买假”是投资,“索赔”是获利。
王海的这种商业经营行为没有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因而是一种非法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海将他怀疑有假的商品买回后就对该商品拥有了所有权,他“以假索赔”是行使所有权的合法行为。
再者,商品的最终消费者不一定必须是购买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将该将该商品或自用或赠与他人或用于索赔,他人无权干涉。
对于这个问题,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
王海们以获双赔为目的,“知假买假”显然不具备消费者的三个要素,牵强附会地“打擦边球”,认为消费者除生产者、经营者以外的人,硬将他们纳人消费者范畴,这种做法不仅与法律规定不符,也不能使人信服。
但是,王海们不是消费者是一回事,应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又是另一回事。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看,王海们的行为有利于实
现其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其所实现的公平价值是社会公平价值,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造成损害,而且危及国家和社会全体的利益,王海们是代社会讨回公道和公平。
同时,王海们的行为也有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他们的行为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是对合法经营者的保护,因而王海们被普通百姓甚至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王海个人也由此而获得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的奖金。
法的价值是推进法不断演进的动因,是法逐步完善的内在根据。
从令一方面讲,王海现象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效应和积极意义,它对于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个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来自于民众和假冒伪劣,假冒伪劣泛滥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转,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惧、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会消失,个人打假者作为政府打假的补充力量的作用也永远不会丧失。
可见,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一要注重多层次对消费者的保护,二要从根本上唤起全民的打假激情,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获得消费者强有力和广泛地支持。
同时,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人们的思想呈现分化趋势。
我们对法的态度,一方面应继持对法律使用的善意道德评价,另一方面则应通过法律制度激励人们的高尚行为。
王海们打假索赔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就以这样一篇《经济法》论文结束我的经济法学习不是我的本意我也不会这样实施,在论文开始的时候我也清楚的阐述了自己学习的态度,现在在许多学科学习的都是这个学科的框架,自己是否能够有有长足的进步都是取决于今后不懈的努力,这篇文章写出了我作为一个初学《经济法》人的一些体会。
在最后向为我们授业解惑的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